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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阳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82579 

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阳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灌政办〔2019〕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灌阳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灌阳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完成我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任务,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农水〔2010〕12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11〕1705号),制定我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完成全县9个乡镇39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巩固提升农村居民4.1713万人的饮水问题,其中贫困户1320户4963人。


  (二)要求。根据《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水利局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市发改投资字〔2019〕30号)、《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水利局关于下达广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市发改投资字〔2019〕34号)精神,要求2019年6月所有项目开工,2019年11月底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90%以上,2019年完工项目可初步发挥效益。


  二、工程建设标准


  通过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爱卫会和卫生部颁发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供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80升,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新建工程每个受益户一把闸阀、一个水龙头到户门口。


  三、工程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重点是巩固提升农村群众自来水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新建项目选择良好的水源点。今年的新建项目水源都要经过受益村民代表亲自选取,并经县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做水质检测,水量及水质都要有保障,水源处主要是建设取水坝及沉沙设施;二是在受益村附近山坡上建设高位水池,要满足村民对水压的需求;三是铺设主输水管及配水管;四是进行入户表、水龙头的安装;五是在高位水池处安装简易的消毒设施,确保水质基本达标。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补助。县水利局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专户,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国家下达的项目资金扣除县水利局必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支付的项目论证、审查、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审计、建设管理等费用外,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二)要充分调动受益村和受益村民的积极性,发动群众通过“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以解决不足资金。项目村不需自筹资金,但若项目资金不足以完成管槽开挖与回填则需村民投劳折资以解决不足资金。


  (三)项目解决人口应以村屯统计人口为准,人口不能随意扩大或减少,应与下达的计划基本一致。若自行扩大供水规模及人口,不足资金应自筹解决。工程竣工并经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决算。


  (四)项目村征地费用由村委协商解决;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槽开挖回填费实行补助制:DN225管补助16元每米(不含混凝土开挖回填);DN200管及DN160管补助20元每米;DN125管及DN110管补助18元每米;DN90管及DN75管补助10元每米;DN63管及DN50管补助7元每米;DN40管及DN32管补助5元每米;DN25管由村民投劳自行解决,国家资金不补助;国家资金以管槽开挖回填、水池、取水设施建设费用、管材等其它费用进行结算(工程建设应缴税费由项目村承担)。


  五、项目管理及质量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政府成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田水利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受益村屯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处理及其它相关事宜。受益村屯是本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施工计划编制、自筹资金的筹措和建设管理。县水利局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协调,具体包括计划下达、工程技术指导、质量进度督查、信息统计上报及组织工程验收等;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立项;县财政局负责饮水工程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监督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负责指导农村供水价格制定;县疾控中心负责水质监测,配合做好水厂水源的选点;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水厂水源选择,监督饮水水源的保护;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水厂、管线和加压站的规划布置;县自然资源局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的有关问题;县交通运输局、灌阳公路管理局配合做好公路沿线管网埋设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抓好项目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按照“民办公助"要求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队伍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具体做法如下:


  (一)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协会的成员由受益村屯村民选举产生。产生的协会成员中,推选出至少2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处理、自筹资金的收取、上交和工程质量监督等。


  (二)管槽开挖由受益村屯用水户协会组织实施;水源工程、高位水池由受益村屯用水户协会组织有施工经验的当地农民工队伍严格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施工;管道安装队伍由受益村屯用水户协会聘请,需聘请有安装经验的管道安装队伍。村民用水户协会需出具农民工土建施工队伍推荐书、管道安装队伍推荐书,由县水利局代签施工承包合同及代理编制施工预算。如用水户协会不具备组织施工的能力,亦可由县水利局推荐队伍与用水户协会协商承建事宜。水源工程、高位水池的预算由县水利局根据用水户协会提供的当地建筑材料单价及实际运距单价按国家预算定额编制、结算。管槽开挖深度必须达到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尺寸,管槽开挖补助金额及投工投劳的数量由用水户协会根据管槽的长度多少而定。


  (三)供水管网管材、配件按上级要求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由县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按中标厂家及中标单价购回材料堆放于县水电仓库,由管道安装队伍及用水户协会成员按施工进度统一到仓库领取,结算时按实际使用数量扣款计入项目开支,PE塑料管道、镀锌管及配件的安装费按使用管材总价的11%计算费用;入户安装费为每户42元。


  (四)主输水管及村中配水管管径大小都经过设计单位的设计计算,是经济合理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水管直径大小,确需变动的,须经过设计单位、用水户协会同意并重新计算,方可进行。


  (五)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是满足项目村大多数用户的需要,对于少数居住较远或居住地较高的用户,不能保证满足该类用户的供水要求,可另采取单独打井或其它方式解决,所需费用与用水户协会协商解决。


  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县水利局牵头,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卫生健康局等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合格后,根据投资规模,向市水利局或自治区水利厅申请验收。验收时要有受益群众、监督代表和参加建设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具体验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农水〔2010〕127号)进行。验收合格的工程随即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建后管理


  工程验收后,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办理产权交接手续。根据“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主体为受益村屯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户协会必须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县水利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和供水工程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农村居民真正喝上干净、卫生的自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