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80799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1〕198号
- 公布年份:2001.12.11
-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实施日期:2001.12.1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
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98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精神,截至1999年底,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全区共有52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同时撤销262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中央编办相应下拨我区公安专项编制571名(含高校50名),现已下达有关地、市、县人事局和公安局。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2001年12月31日以前要全面完成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抓紧做好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收尾工作,现结合全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原批准保留并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52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含高校5个),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划归清楚,逾期的予以取消。 对已批准撤销的262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个别因故尚未撤销,摘牌的,必须于2001年12月31口以前全部撤销、摘牌。有关方面要继续做好被撤销机构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善后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其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和解决。 原企业事业公安人员转警后,其职务根据新单位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公安机构被撤销以后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