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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农业机械事故预防和处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83563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农业机械事故预防和处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 桂农机监〔2013〕28号)


各市农机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提高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农业机械事故预防和处理协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农业机械事故预防和处理协作机制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提高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建立农业机械事故预防和处理协作机制。
  一、协作原则
  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作配合”的原则,共同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的农业机械事故预防和处理协作机制,切实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农业机械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做到沟通便捷、防范有力、处理及时,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提高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协作内容
  (一)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协作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遇有农业机械事故发生逃逸、死亡人身份无法确认,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二)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协作
  接到三级及以上农业机械事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机事故等级)报告,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及时启动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向上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的,同时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好农业机械事故。要加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演练,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联合开展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演练。
  (三)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培训协作
  强化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的法规、业务技能培训,通过自治区、市、县多层级联合集中培训、专业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事故现场处理、事故痕迹和物证提取、事故现场图绘制、照相、事故处理设备使用、事故认定、复核、损害赔偿与调解、事故处理文书及档案制作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水平。培训工作需协作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作
  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同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要每月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同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要将拖拉机驾驶证及时移交同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农业机械事故分析研判协作
  各级农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分析农业机械事故形势、互通情况、会商疑难农业机械事故案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三、协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农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机械事故预防和处理协作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协作机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县设立农机、公安交警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系、沟通和协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