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融政规〔2022〕6号
- 公布年份:2022.07.11
- 实施日期:2022.07.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融政规〔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22〕68号)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2〕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全域覆盖、有序推进。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按照全面排查、百日行动、彻底整治三个阶段有序推进。
2.分类施策、突出重点。重点对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人员密集区域和三层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等三类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针对结构安全性、使用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存在问题分类实施整治。
3.明确责任、联合推动。坚持属地管理,压实各乡镇全面牵头抓总、统筹各方共同推进的工作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压实各行业部门常态化监管和联合执法责任。坚持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4.健全机制、长效管理。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1.2022年6月至9月,开展以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为核心的“百日行动",确保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排查到位,管控到位。
2.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排查摸底,完成非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3.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
1.排查范围。对全县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排查内容所对应的标准,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印的《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排查工作手册》和开展的专题培训为准。
3.排查步骤和方式。按照全面摸底、安全鉴定、风险管控等三个阶段组织实施。其中:
(1)全面摸底。2022年6月30日前,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社区)等共同开展全面摸底工作;按照组建团队、宣传动员、开展培训、全面摸底、分类核实、初步风险管控等“六步工作法"实施。通过摸底,建立自建房分类台账,准确掌控全县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基础数据。
(2)安全鉴定。2023年6月30日前,由县住建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摸底中初步判定具有风险隐患的其他自建房(即不在“百日行动"排查范围内的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核实危险等级;由各乡镇根据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意见,初步明确整治措施,有条件的需抓紧整治。
(3)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摸底要全过程落实风险管控要求,排查发现一处自建房风险隐患,立即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其中,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用作教育培训、学生午托、餐饮住宿等聚集性经营活动的自建房,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的,应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4.排查要求。
(1)各乡镇要加强对排查对象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宣传动员,加强对乡镇、村(社区)“两委"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要建立行业部门和乡镇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对反映的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2)各乡镇要依托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重点抓好填表、信息录入等关键环节,确保按照全国、自治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性进度要求完成任务。
(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核实工作。其中,县自然规划、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分别核实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信息;统战、教育、公安、民政、科工贸、文体广旅、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核实其职能范围内的经营类型信息。
(二)开展“百日行动"。
1.行动目标。2022年6月至9月,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开展分类整治,确保管控到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细化“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任务范围、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涉及自建房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
2.行动重点。对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风险管控,有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1)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周边、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2)重点场所。用于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教育培训、养老和儿童福利、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
(3)重点房屋。三层及以上或涉及十人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和存在消防7类重点情形风险隐患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
(4)重点问题。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以及年久失修失管仍用于生产经营等问题。
3.行动内容。
(1)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开展全县自建房摸底排查,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
(2)2022年7月31日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具有土木工程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所有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开展现场初步鉴定,按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三个等级确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类型,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管控措施。
(3)2022年8月31日前,由各乡镇或产权人选择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鉴定结果汇总到《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并完善整治措施。
(4)2022年9月30日前,对经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分类实施整治;整治完成后方可恢复经营。各乡镇、各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落实停止经营、分类整治、恢复经营等职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商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治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并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实行销号制度管理。
(5)“百日行动"期间,各乡镇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组织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对违规加层至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经营证照复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对住宿人数10—30人的自建房(详情登录当地社会治理信息平台查询)进行现场核查,梳理消防隐患清单,扎实推进整改工作。对30人以上的自建房,要按照“一栋一方案"要求,明确人员分流降风险、物防技防改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等措施,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加强巡查检查,坚决打击虚假停业、间歇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风险管控到位。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要建立“一栋一册"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治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要建立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栋、验收一栋、销号一栋。
2.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根据危险程度、使用特性、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意愿等实施分类整治。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尽可能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性措施实施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因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消防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针对自建房连片区域房屋存在的“一线天"“手牵手"等狭窄、密集特性,消防部门要研究设计专项消防应急方案,开展实地消防演练,实行日常巡查监控。对于整治存在特殊困难的自建房,要实行“一事一议",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消除隐患的方案。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三层及以上的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规范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日常巡查检查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将房屋安全巡查落实到社会综合治理的网格化体系中,建立完善问题反馈和整治处理的工作机制,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重大问题的网格员给予一定奖励。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安全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清查力度,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违法抢建“纸皮房"、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查处。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城规划区自建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县自然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执法、审批部门负责开展相应领域的自建房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排查整治工作。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曝光典型案例,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4.强化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加强行业监管,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挂靠、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鉴定企业出具虚假报告、恶意扰乱市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力培育优质房屋安全鉴定企业,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社会自主选择。
5.建立长效机制。统筹安全和发展,建立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处理好房屋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履职能力,配足配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三到场"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部署,全面推广使用城乡居民自建房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自建房体检制度,通过定期体检尽早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探索建立自建房质量保险和养老金制度,通过金融手段强化房屋安全保障的资金支持。切实加强危旧直管公房管理,高效有序推进房屋分类处置工作。结合城市更新,探索做好历史遗留、集中连片、风险突出的自建房“重灾区"整体整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发改局、教育局、科工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技术单位人员组成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部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宣传动员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督促抓紧完成风险隐患整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强化风险管控。村(社区)“两委"是专项整治的一线工作者,要密切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完善长效机制,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三)加强统筹调度。
“百日行动"期间,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带动后进;要广泛动员检测、鉴定、建筑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落实本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相关人员工作经费,对隐患排查、安全鉴定、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专项工作经费以各乡镇保障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县级负责县本级相关支出和县级有关部门承担的跨行政区域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信息采集等工作相关支出。
强化督促指导。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乡镇开展工作指导、业务答疑和实地督查。建立定期通报、约谈提醒、追究问责等机制,实行“百日行动"期间每周进度排名和月度督查考核制度,每月对乡镇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专项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或者发函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各乡镇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六)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户外电子液晶显示屏、街道宣传栏等传统媒体、传统方式和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方式,持续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群众知晓率和配合度;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引导,利用事故教训等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积极主动配合;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广泛宣传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长效管理,严防发生自建房倒塌重大事故,决定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长效管理,研究制定全县专项整治方案,审定专项整治工作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全县城乡自建房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制定长效管理措施;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韦贞强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沈江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王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管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韦天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文立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洲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进初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赵雄清县委编办主任
唐兰珍县发展和改革局长
潘家华县教育局局长
周仕源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
黄晓琳县民政局局长
覃巧青县司法局局长
韦冲县财政局局长
叶林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韦玉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蒋劲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卫军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邓卫健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黄曼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韦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贾江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姚丽翠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唐鹏程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杨跃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锋融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梁建威永乐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勇宽和睦镇人民政府镇长
孔见四荣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翠华香粉乡人民政府乡长
肖汉泉安陲乡人民政府乡长
欧戴杰怀宝镇人民政府镇长
梁小燕三防镇人民政府镇长
韦森汪洞乡人民政府乡长
赵远星同练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陈忠明滚贝侗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炳贤杆洞乡人民政府乡长
蒙月皎安太乡人民政府乡长
叶萌洞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廖克广大浪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钊***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双双红水乡人民政府乡长
龚治拱洞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阳大年乡人民政府乡长
唐笛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韦玉朗同志兼任。2022年6月份,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抽调24名骨干组成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分别到12个乡镇驻点督导自建房全面摸底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县委编办:负责督促指导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研究制定乡镇涉及城市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
构、托幼、托育一体化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用船舶制造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县财政局: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责筹措资金支持县本级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各乡镇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开展规划审批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风险调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工作指导,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广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公共文化和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做好与市安委办的对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参与城市规划区内自建房全面摸底工作,负责牵头开展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自建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探索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各地依法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制定本级行动方案,筹措工作经费,加强检查督促,全面部署推进本级专项整治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各乡镇应参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抓好工作落实。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工作例会、通报、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工作,确保会议议定事项得到贯彻落实。
(三)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涉及县级领导同志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涉及其他成员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自行发文。
(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公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有关职能转入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