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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14.8451653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兴政规〔2025〕1号




当前我县天气低温干燥,森林火险等级已达四级。为筑牢森林防火墙,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一)2025 年 1 月 9 日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


  (二)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2 月 6 日。


  二、禁火范围:兴安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100 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含经审批的生产性用火):


  (一)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烧荒、烧田埂、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


  (四)严禁私自进山野营、吸烟、烤火、烧烤等;


  (五)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内实施切割电焊、开山爆破等涉火涉电作业;


  (六)严禁从事《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和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七)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用火玩火。


  四、各乡镇应当在林区主要进山路口竖立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防火检查卡点,安排专人上岗值守,并加强巡逻巡护,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禁火通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火情发生地的村委、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免费火警电话:12119)。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