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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5271318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昭平县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昭平县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我县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一般公务及业务出行需求,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成效,根据《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进全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18〕42号)精神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已完成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各类非参公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管理岗位人员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厅级干部、高层次人才(按桂办发〔2017〕36号文件认定)采取保留车辆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办法,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是指符合报销条件的人员因公务及业务开展在规定的区域内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不包括出差往来于机场、车站、宾馆的费用及工作日正常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属于公务出差的,按我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要严格按照“实事求


  是、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实报实销、管理规范"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原则上由各单位在取消车辆费用节支中解决;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新成立或无车辆费用发生的单位,在单位年初预算的定额公务费中列支,财政部门均不另行安排经费。各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年度报销总额不得突破本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复)的车改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报销支出年度总额。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人员范围,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福利化倾向。


  二、报销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人员是指已完成我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各类非参公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符合报销条件的人员。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因公发生的公务出行交通费用仍按照本单位改革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方式处理。


  报销方式严格根据各单位公务及业务开展的需要,按照《昭平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规定的区域"与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划定范围一致,是指:


  一是按昭平县城总体规划范围认定:东至县城绕城二级公路,南至昭平二桥(马滩大桥),西至同古水库东侧,北至昭平电厂松林峡大坝等周边区域及主要通达道路。


  二是关于县城已建成区范围外报销范围的认定:在已划定的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交通补贴保障区域附近,但不超出5公里范围的单位,对其常驻地所处位置认定为县级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范围。


  三是常驻地超出划定区域范围5公里外的单位,公务出行交通报销的标准和范围按驻地所在县(区)、乡(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为降低出行风险,原则上采取公共交通出行。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情况特殊,需采用非公共交通工具保障出行的,由个人申请,并填写出行记录单,所在单位严格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审核,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后出行,凡未报经单位批准通过非公共交通工具保障出行的公务出行一律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审批程序的,电话或其他途径请示领导同意后完善出行记录单。


  第九条 公务出行采用公共交通方式解决用车需求的,按乘坐的公共交通取得的合法票据实报实销。对于经单位批准,需通过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按出行距离远近相应计发补助。


  公共交通合法票据是指在规定区域内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时,乘坐公共自行车、公交车、大巴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社会化交通所取得的合法票据。


  据实报销公共交通车票(不含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专用发


  票)的,乘车人需在有效车票背面注明乘坐日期、往返地点、事由和相关佐证资料,提供的佐证资料应与出行目的相互一致。非因公乘坐公共交通费用、以及乘坐非正规运营车辆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费用一律不予实报实销。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或情况特殊,经个人申请,经单位批准的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和乘坐公共交通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补助标准按1.3元/公里计算。由各单位根据公务出行距离(往返总计)乘以定额标准计发补助金额。出行距离可通过科学技术信息工具(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取得,出行起始点和出行距离认定方法由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一条 采用新型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子化出行服务的,报销时除有效发票外,还需提供网约车单位出具的“电子行程单",该行程单信息应与发票相符,且均需单位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二条 按定额标准报销的公务出行,同时出发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办事地点,按各段距离之和(公里数)计算里程。多人同车到同一地点的(公交车、大巴车等需按人/次收费的交通工具除外),视同一人一次出行,按照谁出钱谁报销的原则,只能报销一人次出行费用。


  第十三条 已批复保留车辆的单位,做好保留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台账执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车辆调度效率,切实保障业务用车需求。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单位业务


  需求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公共交通等方式解决。公务出行乘坐本单位保留的业务用车或由各单位租用的社会化保障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


  保留公务车辆实际发生的司勤人员工资等人员费用、汽油费、保险费、修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汽车装饰费等相关费用,根据现有的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通过租车公司租赁交通工具产生的车辆租用费,主要用于应急机要、重大应急事项以及大型、专项活动租用车辆产生的费用或会议以及培训租用的车辆费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不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支出总额。


  第十五条 各单位科研经费、经营收入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交通费用,不纳入本实施细则报销范围。


  三、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在划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距离认定,审批程序、审批权限、责任要求等内容。各乡(镇)在按上述规定制定本乡(镇)的实施细则时,需明确本乡(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划定范围。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于可以采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上不能实行非公共交通出行审批。经批准实行非公共交通出行的,不能变相包干补助或巧立名目计发补助。


  第十八条 采用非公共交通出行人员的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及其人身安全、风险防范,由各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开支,对未经批准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并定期对有关费用进行核算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执行县城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过程中,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四、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需建立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报销公示制度,定期在本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或其他有关渠道公布费用报销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超标准、超范围等报销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自治区、市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