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应急管理综合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应急管理综合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南应急办〔2025〕10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层单位: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度应急管理综合监督检查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南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 年版)》等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坚持分类分级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推动执法效能达到九个“百分百":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 100%,重点执法事项检查覆盖率 100%,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 100%,“互联网+执法"系统应用率 100%,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 100%,事故隐患按期复查率 10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率 100%,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率 100%,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案件移送率 100%,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南宁篇章营造安全可靠的发展环境。
一、监督检查对象、方式和频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对象为列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煤矿、工贸八大行业领域、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查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地震监测台站,分为重点检查对象和一般检查对象。
1.重点检查对象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所属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 800 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 30 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 200 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
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央驻邕企业。
③烟花爆竹重点批发企业。
④涉及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等重点工贸行业企业等。
(2)上一年度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2.一般检查对象
(1)附表所列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方式
1.重点监督检查。根据本计划确定的重点监督对象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2.一般监督检查。根据本计划确定的一般监督检查对象按照不低于 30%的抽查比例实施“双随机"检查。为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部分抽中的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实际,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合并实施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根据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政府工作安排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点问题等情况依法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前,分别由局矿山科、危化科、工贸科等相关科室另行细化确定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执法监督。由局政法科定期对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围绕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及执行、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业务系统应用、行政执法质量和案卷归档整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并通报行政执法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频次
1.重点执法检查对象每年至少实地检查 1 次。其中矿山企业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 号)规定,对 C、D 级矿山实施重点监管,分别每半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一般执法检查对象,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率不低于 30%,抽中的企业每年至少实地检查 1 次。
3.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12 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实施主体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以及调查核实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防震减灾的监督检查,由局矿山科、危化科、工贸科、地震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牵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具体实施。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由局人事科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由局政策法规科实施。
三、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 号)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执法检查必查项。在实际开展监督检查时,根据行业领域监管特点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另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予以确定。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有新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以新公布的为准。
(一)综合重点监督检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 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 年版)〉的通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 年版)〉的通知》等要求,确定综合重点监督检查事项(详见附件 1)。
(二)煤矿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综合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建设项目停产停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三)非煤矿山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综合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地下“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情况,矿井通风、顶板分级管理情况,地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矿井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情况,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台阶高度、运输道路坡度管理及采场边坡稳定性情况,建设项目分包转包管理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综合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经营单位安全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危险化工工艺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从业人员资质学历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情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管理情况;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五)烟花爆竹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综合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经营单位安全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建设项目分包转包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情况,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急救援管理情况,“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建筑结构对标改造情况。
(六)工贸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综合重点监督检查事项,涉外包作业企业安全管控重点检查事项,实行“作业票"管理检查事项,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等重点检查事项。
(七)安全技术服务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租借资质或者挂靠情况;出具失实或者虚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情况,资质条件保持及从业情况。
(八)安全培训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培训机构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情况;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
(九)地震重点监督检查事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损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情况。
四、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10332 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1322 日。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 810 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512 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4604 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 4406 日。
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的计算详见附件 4。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检查对象,规范涉企检查。妥善处理分级执法和属地监管关系,除涉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按照“一家企业只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原则要求,明确为自治区、南宁市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列入县级重点执法检查范畴;加强市、县两级联合监督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杜绝无实际内容的入企检查,避免执法扰民扰企。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以专家意见建议代替行政决定。
(二)严格执法标准,增强执法实效。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 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开展行政执法,充分运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使处罚裁量权,正确遵循《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检查信息和执法信息的公开;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科技赋能,开展线上精准执法;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企业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通过案卷评查和执法质量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执法工作监督。
(三)加强帮扶指导,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精神,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寓执法于服务,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不得以帮扶指导之名行执法检查之实。充分运用“执法+专家"工作模式,发挥执法人员和专家互补优势,督促帮助企业及时整改隐患、全力化解风险。
(四)丰富普法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用好“一网一微一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加强与媒体的深度融合,突出抓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深入企业开展“沉浸式"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宣传,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加大安全隐患问题曝光,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宣传,进一步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