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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50025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都政办发[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都安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行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等内容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长效机制,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三、实施范围


  本县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测:


  (一)未按自治区、河池市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法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隐蔽工程阶段应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而未通知的;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现场实体质量有异议的;


  (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砼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五)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的;


  (六)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


  (七)被投诉或举报有必要进行查实的;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


  四、领导机构


  成立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唐加勇自治县党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龚军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元吉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苏宝田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蒙子杰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人防办主任


  成员:韦文伟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施工股股长


  甘有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韦昌晓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设计管理股股长


  唐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股股长


  苏承俊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黄毅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施工股副股长


  周幸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施工股管理员


  五、工作内容


  (一)抽测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抽测内容。


  ①基础、主体结构中砌体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现浇混凝土构件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混凝土内部缺陷、受力钢筋规格、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构件的尺寸、轴线、标高等。


  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管道安装的强度(试压)试验、暖卫工程灌水试验、吹(冲)洗试验、接地电阻测试、漏电开关测试、通风空调系统试验等。


  ③建筑装修工程和使用功能项目中饰面板、饰面砖粘贴强度检测、幕墙连接件与基体的连接强度测试、屋面防水测试、厨浴间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测试等。


  ④消防工程的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等系统的质量性能。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测内容。


  ①道路工程的路基、路床、基层的压实度、弯沉值、颗粒级配及主要建筑材料其他指标,面层的抗弯拉强度、抗压强度、厚度、平整度及路面中线标高等。


  ②给排水工程的沟槽(基坑)回填土压实度,给水管道中心线高层和排水管涵内底高程,有压管道的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无压管道的严密性试验等。


  ③桥梁工程钢结构的焊缝外观、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锚具的锚固能力检测等,其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监督抽测按房屋建筑工程抽测内容相关规定执行。


  (二)抽测方式。


  1.试块、试件和原材料的监督抽测:由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抽样,经被检单位有关人员现场确认后,将样品及监督抽样委托单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盲样检测。


  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层、面层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领导小组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抽测。实施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监督抽测的检测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抽测的部位应当由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确认。


  (三)抽测结果的反馈。


  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在质量检测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质量检测报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测的结果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监督抽测领导小组对监督抽测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于每月底定期公布。监督抽测结果应纳入各工程项目相应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诚信评价内容。


  (四)抽测项目不合格的处理要求。


  责任单位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的检测不合格项目信息后,应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17〕3号)的规定要求进行处置:


  1.材料(含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检测不合格的处置要求。


  ①已进场未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应作退场处理,需有退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有退场的记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②现场制作的钢筋连接接头等构件经检验不合格的,应返工处理,并留存返工处理的照片或影像资料以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返工处理记录。


  ③材料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才可用于工程建设,若不合格材料未检验合格即已使用在工程建设的,按以下第2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情形进行处置。


  2.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处置要求。


  ①检测不合格的结构部位,可以返工或返修的,应由责任单位返工或返修;经返工或修补的结构部位,应有返工或修补前后的记录,并留存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


  ②不能返工或返修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核验其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经核验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可不予处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可加固处理的,按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加固方案进行处理。


  3.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①检测不合格项目未闭合处理的,不得进行相应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②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


  ③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次,应予以验收。


  ④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验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次,可予以验收。


  ⑤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⑥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对夯实企业质量工作基础、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工程项目和地区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起着重要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有序推进。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安排、具体措施及抽测督办要求等,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采取指导和激励并重的方式,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提高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强指导,营造氛围。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充分利用新闻报道、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形式,积极宣传质量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意义,营造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的浓厚社会氛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投诉。


  (四)注重统筹,严明纪律。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与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结合、与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测工作广泛深入,实现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升。组织或实施监督抽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廉洁自律。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质量安全监督抽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


  附件


  都安瑶族自治县质量安全监督抽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


  


序号

不合格项目

处理方法

处理期限

闭合资料

闭合时间

1

材料

按(桂建发〔2017〕3号)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处理

接到质量监督检测组通知后:

1.钢筋连接件:3个工作日内。

2.材料退场:3个工作日内。

3.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

1.材料退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2.材料退场记录。

3.材料进场记录及复验报告。

4.检测鉴定报告。

5.设计核验文件。

6.经设计、监理等参建有关各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7.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和影像资料。

8.参建有关各方验收记录。

完成处理工作后,取样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陆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处理情况及处理时间,并由见证员予以确认。

2

工程实体质量

按(桂建发〔2017〕3号)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处理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

1.检测鉴定报告。

2.设计核验文件。

3.经设计、监理等参建有关各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4.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照片或影像资料。

5.参建有关各方验收记录。

注:应按不合格项目类型留存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作为闭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