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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4.68970 

  • 制定机关: 南宁市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5〕115号
  • 公布年份:2005.10.09
  • 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 实施日期:2005.1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5]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九日

  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0 新闻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8.1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结构图
  8.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8.3 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示意图
  8.4 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8.5 南宁市震情简报格式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了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工作原则
  1.2.1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市委的领导下,地震应急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根据南宁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地震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设在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
  2.1.2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南宁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南宁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南宁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南宁警备区参谋长
  市委宣传部负责同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同志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同志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同志
  武警南宁市支队负责同志
  市地震局负责同志(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公安局负责同志
  市卫生局负责同志
  成  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武警南宁市消防支队、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局、卫生局、粮食局、气象局、民政局、交通局、市政局、水利局、商务局、广播电视局、地震局、法制办、电信南宁分公司、供电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应急联动中心、外事办、台办、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结构图见附录8.1)(略)
  2.1.3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南宁市地震应急工作重大决策;直接组织指挥南宁市范围内较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地震事件应急先期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南宁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南宁警备区和武警南宁市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南宁市防震减灾重要项目建设;总结南宁市地震应急工作。
  2.1.4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地震局。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南宁市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视、灾情信息与评估、新闻宣传、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方案及措施建议;协调灾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地震应急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南宁市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与地震前兆相关信息后,可以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特服号码向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在国家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提出短期的地震预测意见,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预警预防机制如“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所示。(略)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台网中心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地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4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主要是指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是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报自治区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市应急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地震预警级别进行发布,并对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按国务院的分级标准划分;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指定,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分级标准制定发布前,按我国和我区现行地震管理部门的分级标准执行。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5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级以上;发生在我区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见附录8.2)(略)
  4.1.2 地震应急响应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地震应急预案,接受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震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发生跨市区的地震灾害时,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时,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南宁市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南宁市及邻近地区震级大于等于3.5级的地震,市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4.2.2 南宁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是指南宁市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要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向市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将及时了解和掌握到的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示意图见附件8.3,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见附件8.4)(略)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市地震、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经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网址。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台办或外事办。市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南宁市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8.5)(略)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Ⅰ级响应
  由南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
  4.3.1.1 南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确定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震情。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市应急总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震区进入30天震后应急期;实施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4.3.2 Ⅱ级响应
  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和协调。
  4.3.2.1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确定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震情。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震区进入20天震后应急期;启动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受灾情报告第一责任单位,应迅速把整理后的灾情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自治区地震局震情值班室。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对灾区进行快速震害预估。震后3小时内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在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召开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初步灾情报告,并作出救灾部署,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建立现场指挥部,并随时听取救灾进展报告,视情况及时调整震后应急期在内的各项救灾工作部署。
  经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授权,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1、2、6、6、6小时间隔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请求支援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南宁市各应急职能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命令后,立即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实施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物资供应组、灾民安置组、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维护社会治安组、重要目标警卫组、消防组、次生灾害防御组、地震监测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应急资金组、宣传报道组等各救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最短时间内与震区所在地政府相应的救灾工作组一起开展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
  4.3.3  Ⅲ级响应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和协调。
  4.3.3.1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震灾救助。
  4.3.3.2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确定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震情。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震区进入10天震后应急期;启动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受灾情报告第一责任单位,应迅速把整理后的灾情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公室。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快速对灾区进行震害预评估。震后3小时内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在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召开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初步灾情报告,并作出救灾部署,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建立现场指挥部;并随时听取救灾进展报告,视情况及时调整震后应急期在内的各项救灾工作部署。
  市各应急职能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命令后,立即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实施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物资供应组、灾民安置组、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维护社会治安组、重要目标警卫组、消防组、次生灾害防御组、地震监测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应急资金组、宣传报道组等各救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最短时间内与震区所在地政府相应的救灾工作组一起开展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
  4.3.4 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震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3.4.1 地震灾害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公室、市地震局;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
  4.3.4.2 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作为接受灾情报告第一责任单位,了解震情和灾情,应迅速把整理后的灾情向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震情值班室报告。
  市地震局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对灾区进行快速震害预估。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队伍。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紧急救援职能和部门分工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市应急指挥部运用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应急联动指挥调度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市紧急处置和救援职能和部门分工如下,行动计划详见各有关部门预案。
  4.4.1.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
  负责单位:南宁警备区
  成员单位:武警南宁市支队、武警南宁市消防支队。
  协调驻军,迅速调集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4.1.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负责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药监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南宁警备区后勤部、市红十字会。
  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进入灾区,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和储运医疗所需的药品、器械。
  4.4.1.3 交通运输保障组
  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柳铁南宁地区办事处、民航南宁站、南宁公
  路管理局、南宁航运总公司。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4.1.4 通讯保障组
  负责单位: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
  成员单位:广西移动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联合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信息办。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配备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和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通讯设备。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灾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4.1.5 电力保障组
  负责单位:市经济委员会
  成员单位:南宁供电局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
  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4.1.6 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
  负责单位:市商务局
  成员单位:市粮食局
  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4.1.7 救灾物资供应组
  负责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物资集团总公司、供销合作社、南宁石油分公司
  组织、调运抗震救灾必需的物资设备。管理好国内、国外救灾物资。
  4.4.1.8 灾民安置组
  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
  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制定救灾标准,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援助、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发放工作。
  4.4.1.9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
  负责单位:市建设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规划局、市政局、交通局
  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4.4.1.10 维护社会治安组
  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南宁市支队,南宁警备区各城区人民武装部
  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4.1.11 重要目标警卫组
  负责单位:武警南宁市支队
  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4.1.12 消防组
  负责单位:武警南宁市消防支队
  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蔓延。
  4.4.1.13 次生灾害防御组
  负责单位:市经济委员会
  成员单位:水利局、市建设委员会、南宁供电局、民航南宁站、市环保局、物资集团总公司、南宁石油分公司等有关部门。
  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4.1.14 地震监测组
  负责单位:市地震局
  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
  科学考察,协调我市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
  4.4.1.15 灾害损失评估组
  负责单位:市地震局
  成员单位:市建设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1.16 应急资金组
  负责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
  做好应急资金准备以及应急拨款工作,做好中央救济
  款的接受和中央、自治区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4.4.1.17 呼吁与接受外援组
  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外事办、侨办、台办、红十字会。
  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根据震灾情况,呼吁国际社会、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提供援助。负责接受、安排国际社会和境外人士提供的紧急援助。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4.4.1.18 宣传报道组
  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地震局、广播电视局、南宁日报社。
  负责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等有关信息。
  4.4.1.19 涉外事务组
  负责单位:市外事办
  成员单位:旅游局和新闻部门。
  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援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到采访。上述人员来邕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对申请来邕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由市外事办按照外交部和自治区外事办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有关政府、民间或国际组织的机构和人员,由对口的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邕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邕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4.4.2 地震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4.4.2.1 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2.2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害现场后,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4.3 地震灾害现场的通讯
  市应急办启动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讯网络设备和派出应急通讯车,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电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5 紧急处置
  4.5.1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行动的基本程序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用搜索犬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5.2 救援队伍分工协作程序
  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震损建筑物危险评估: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危险品处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现场安全监视:接到现场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震情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地震局协助自治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4.10 新闻发布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由国务院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余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地震灾害事件信息的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1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宣布。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见民政局有关预案)
  5.3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会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国务院。
  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自治区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电信部门在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确保应急指挥调度的通信与信息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队伍     社区志愿者      队伍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   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     队伍   
 医疗救护   队伍     当地的    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    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南宁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自治区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  安全鉴定   队伍  市地震局和市建设委员会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自治区建设厅、中国地震 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     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 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     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详见柳铁南宁地区办事处、市交通局、民航南宁站、南宁公路管理局、南宁航运总公司的应急预案。
  6.2.4 医疗卫生保障
  详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急预案。
  6.2.5 治安保障
  详见市公安局的应急预案。
  6.2.6 物资保障
  详见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的应急预案。
  6.2.7 经费保障
  详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的应急预案。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市人民政府建立应对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讯、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南宁市地震局会同南宁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县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OCHA(OFFICE OF COORDINATION OF HUMANITARIAN AFFAIRS);
  国际搜索与救援咨询团INSARAG(INTER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ADVISORY GROUP);
  联合国灾害评估与协调队UNDAC(United Nations Disaster Assessment and Coordination)
  联合国现场行动协调中心OSOCC(On-Site Operations Coordination Centre),其使命是协助LEMA协调国际搜寻和救援行动,包括协助受灾国LEMA评价对国际救援队伍的需求,并将各队伍的行动能力介绍给LEMA,在当地机场建立接待中心以协调队伍的到达并提供后勤支持。
  7.4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联系人为市地震局韦明(0771-4852524)。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南府发[1999]80号)同时废止
  8.1 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结构图(略)
  8.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    50?300人        6.5?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20?50人        6.0?6.5级     
  一 般   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3.5?4.9级     
  8.3 南宁市地震灾害速报示意图(略)
  8.4 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