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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八五”消防建设规划》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337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八五”消防建设规划》的通知
      (1992年1月10日 桂政发〔1992〕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八五”消防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八五”消防建设规划
  为改变我区消防建设基础差、发展速度慢、技术装备落后的状况,特制定我区“八五”消防建设发展规划。
  一、加快城镇消防站建设,力争在“八五”期间,城市和县城的消防站控制面分别达到60%和50%。
  1、新建消防站二十个。“八五”期间,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新建消防站八个,在经济条件较好又尚无消防站的县建消防站一十二个。
  2、改建或扩建尚未达标准的现有消防站。重点建设三十九个消防站的业务训练塔;五个区辖市,各自要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站修建一个综合训练场所(其中包括150米×20米的训练场和高八层的技术、战术综合训练塔),使其成为本市的消防技能训练基地,以满足消防部队技术、战术综合训练,提高扑救现代火灾战斗力的实际需要。同时,要加快区消防教导大队教学楼、训练场等基础建设和专项设施建设,力争在“八五”期间,把其建设成为有一定规模的全区消防部队和企事业消防人员的培训中心。
  二、改进消防车辆装备和人员防护装备,提高消防部队扑救现代火灾的战斗力。首先要更新现有消防作战车辆中占总数45%的满役、超役的车辆;第二是要根据城市快速发展、企业生产情况不断变化、商品物资大量集中、高层建筑与地下工程日趋发展、现代特殊火灾日益增多的特点,有计划地解决城市及经济发达的县(市)消防站的云梯车、高喷车、排烟照明车、火场破拆车等特种车辆,特别是五市新建的特勤消防中队,他们担负有扑救特殊火灾与参加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任务,必须抓紧配备必需的装备,为保证其完成特殊任务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第三、要本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配备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系统配备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特别是消防人员进入火场必须配戴使用和在高温、有毒条件下进行施救作业的防护装备,必须按标准要求逐项配备。以确保消防人员火场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有效地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同时,要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总队、支队机关的信息处理、摄像照相、专项检测试验、交通、指挥工具等业务专用设备,也要逐步配备落实。
  三、提高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在“八五”期间,重点完成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无线电通讯网络和县(市)消防中队火警受理台建设,特别是对火灾现场指挥通讯设备,必须在一、二年内加以配备,以保证部队应战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发挥整体功能效应作用。
  四、致力解决城镇消防供水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必须做到与城镇总体建设同步发展,纳入城镇旧区改造与新区开发建设规划,保证落实。城建与公安消防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年度计划,逐年建设发展,力争“八五”期间城市消火栓的安装率提高到40%,有消防站的县城达到30%,尚未建消防站的县城也应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五、积极增加消防投入,保证消防建设的稳定发展。消防投入是消防建设的前提条件。“八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消防投入,要根据国家现有的有关政策规定,理顺各级消防基本建设基金和业务性经费的供给关系,属业务性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逐年计划安排解决;属基本建设的投资,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计划落实。要把重点投入放在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装备改进更新,改善消防通讯和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同时,对业务性经费予以必要的保障。对购置举高车、排烟照明车等投资性较大的特种装备,地方财政单一承担有困难时,可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专项集资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