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森林消防重大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38701
- 制定机关: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融政办发〔2009〕228号
- 公布年份:2009.12.28
- 实施日期:2009.12.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森林消防重大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09〕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消防重大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消防重大火灾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运行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确保我县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柳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基本原则
1.4.1 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县森林防火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合理调动扑火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扑火力量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实现尽快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的目的。
1.4.2 本预案涉及的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快速应急反应。 5 启动条件
凡属以下森林火情,均启动本预案。(1)燃烧时间在8小时以上尚未扑灭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2)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发生多起并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3)严重威胁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4)发生严重人员伤亡事故的;(5)邻县两地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且失去控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6)发生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7)乡(镇)和县人民政府要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重、特大森林火灾。
1 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机构人员组成。
总 指 挥 长:自治县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自治县分管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 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政委
自治县公安局局长
自治县林业局局长
专 职 指 挥 长:自治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由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林业副主任、宣传部、财政局、气象局、司法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广电局、教育局、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等主要领导组成。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县森林防火办主任、副主任担任。
总值班室电话:5122250 12119 5136329(传真)
2.1.2本预案启动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即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调动、后勤保障、技术咨询、现场督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响应,积极参与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负责研究、指挥、确定全县森防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全县重大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扑救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解决火灾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调度、通讯等工作;负责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县森防工作。
2.1.3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火场指挥组、通讯组、运输组、后勤供应组、火场救护组、火案查处组和宣传报导组。
⑴火场指挥组: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扑火人员的调集和扑火行动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⑵通讯组:负责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时的火场通讯、信息传递工作。为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持,指导火灾发生地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扑火指挥通信畅通。
⑶后勤、运输供应组:负责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扑火设备、扑火队伍的装备、给养、食品及物资的调集、运输等工作。
⑷火场救护组:负责医疗救灾抢险准备工作及对扑火伤亡人员的救护工作。
⑸火案查处组: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及对火灾肇事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⑹宣传报道组:按有关规定对火灾扑救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督促指导火灾发生地及时报送扑火救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火灾扑救综合情况。 2 相关应急支援保障部门
2.2.1 组成。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为应急、支援、保障的部门。
2.2.2 职责。各部门接到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后,应按照预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具体包括:⑴自治县人武部:根据增援请求,派遣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救工作。⑵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对火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处置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⑶自治县交通局:负责公路运送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的车辆调配和交通疏导;负责与各收费站联系,免收抢险车辆的过路过渡费,确保运输车辆畅通无阻。⑷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扑火工作所需经费。⑸自治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有条件的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⑹自治县广电局:按规定及时做好扑火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 火灾预防
全县森林防火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天气预报,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在县电视台的重点时段中向全县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 林火监测
预案启动后,自治县气象局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将卫星热点监测信息报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4 信息报告
3.4.1 预案启动后,火场指挥部应及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场综合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3.4.2 预案启动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火情动态》报送自治县党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防火指挥部,同时抄送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及有关部门。
3.4.3 出现特别重大火情时,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发生地的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向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防火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1 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条件。预案启动条件即为应急响应条件。
4.1.2 应急响应行动。⑴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带班领导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向总指挥长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预案;⑵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启动预案;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带班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要迅速掌握具体情况,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火情和预案启动情况;⑸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火灾情况、启动预案事宜和各单位应承担的任务及时通知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⑹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地负责成立前线指挥部,并根据火场情况在各战区成立分前线指挥部;⑺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要求,立即组织启动扑救程序,调动扑火力量,包括扑火队伍、设备、车辆以及扑火物资等,全力进行扑救。⑻随时了解和掌握火场情况,为领导指挥决策做好服务工作。⑼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的请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扑火预备队下达增援命令;⑽应急结束。 2 扑火原则
4.2.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疏散火场附近居民,保护居民人身及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2.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2.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2.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2.5严肃火场纪律,严禁扑救人员单独行动,严禁违反安全规程进行扑火,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孕妇、儿童和老弱病残、智障人员参加扑火,确保扑火安全。
4.2.6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3 应急通信
发生火灾时,各有关单位森林防火电台要全天开机。扑火队员和赴火场人员必须携带手持机等无线通讯器材。县森林防火指挥(通讯)车要立即开赴前线指挥,建立火场与指挥部的通讯网络。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地形地貌、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扑火时必须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 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6 医疗救护
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必要时要由医疗卫生部门成立卫生队,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当地医院要做好伤员的接收和治疗准备,随时抢救伤员,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7.1扑火力量的组成。发生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应当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装部基干民兵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的附近乡(镇)、厂、矿、村青壮年群众扑火队及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7.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前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防区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本《预案》实行扑火增援“三个梯队”制(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贝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队),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就近调动力量实施增援。
4.7.3 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 8 火案查处
以当地行政公安、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办公室联合进行。一般性火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经济损失较大的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9 信息发布
4.9.1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宣传部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单位到火场采访,需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对报导火场的录像、文稿一定要严格把关。
4.9.2 对火灾严重地区和有较大影响的人身伤亡、损失重大的森林火灾,必须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长阅签后方可上报和发布。 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1 火灾评估
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林业、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核实受灾损失,核算扑火费用。 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公安、卫生、粮食、民政等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和物资供应工作,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3 工作总结
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联合火灾发生地的具体起火单位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案情,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表彰有突出贡献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要求将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建立县、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2 装备保障
全县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补给。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配足。 3 培训演练
6.6.1培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人员、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乡(镇)长和林业工作站站长的培训。所有森林防火指挥员和有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人员都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
6.6.2演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进行扑火演练,提高扑救火灾能力;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熟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提高协调应急能力;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本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估,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