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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810931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2日

  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市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市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下同)有必要研究制定的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市开展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自治区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自治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市与县区负责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自治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市与县区负责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市、县区各自负责本级应急救援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负责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区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市级部门负责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财政事权中由市与县区负责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市与县区负责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市、县区各自负责本级实施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相关支出。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市级部门组织实施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以及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中由市与县区负责事项,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组织实施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财政管理模式,各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相应调整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