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稳定粮食生产措施的通知
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稳定粮食生产措施的通知
灌政办[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2021年稳定粮食生产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2021年稳定粮食生产措施
为激发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稳定粮食生产措施。
一、鼓励恢复粮食生产
鼓励基本农田、一般农用地、园地退果还粮、退林还粮。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在基本农田、一般农用地、园地中砍伐果树、林木改种粮食作物,且连片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经验收合格,给予粮食作物种植户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同时拨给乡镇及村共30元/亩的工作经费。
(一)组织申报。由粮食作物种植户在改造前向所在村两委申报备案,改造后并种植粮食作物一个月内向村两委申请补助面积,填写好申报表。要求改造果园及种植粮食作物应达到正常的种植密度,一般农用地、园地退果还粮的三年内不得退粮还果、还林。
(二)核实公示。村两委在接到补助申报后,要对农户退果还粮、退林还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种粮地所在的自然村屯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送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三)核实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辖区各村委的申报后,要分批次对相关数据进行再次复核,于10月30日前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四)兑现补助。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县补助面积、金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金直接补到种粮户的“一卡通"账户中。
二、支持幼林果园(含林木)间套种粮食作物
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在我县范围内除水田以外的耕地,利用三年以下的幼林果园(含林木)套种粮食作物(达到正常种植密度60%以上,产量达到2020年县统计年鉴亩产量的60%以上),且连片5亩以上,每亩给予粮食作物种植户补助150元,同时拨给乡镇及村共10元/亩的工作经费。
(一)组织申报。由粮食作物种植户在改造前向所在村两委申报备案,改造后并种植粮食作物一个月内向村两委申请补助面积,填写好申报表。要求改造果园及种植粮食作物应达到正常的种植密度,一般农用地、园地退果还粮的三年内不得退粮还果、还林。
(二)核实公示。村两委在接到补助申报后,要对农户退果还粮、退林还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种粮地所在的自然村屯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送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三)核实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辖区各村委的申报后,要分批次对相关数据进行再次复核,于10月30日前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四)兑现补助。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县补助面积、金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金直接补到种粮户的“一卡通"账户中。
三、推进耕地流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引导有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积极流转土地,发展粮食作物适度规模化生产。对2021年1月—8月期间,单个主体新流转退果还粮、退林还粮及弃耕抛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连片面积30亩(含30亩)以上,种植水稻或旱粮作物分别给予水稻100元/亩、旱粮50元/亩的土地流转种粮补贴。
(一)组织申报。由粮食作物种植户在改造前向所在村两委申报备案,改造后并种植粮食作物一个月内向村两委申请补助面积,填写好申报表。要求改造果园及种植粮食作物应达到正常的种植密度,一般农用地、园地退果还粮的三年内不得退粮还果、还林。
(二)核实公示。村两委在接到补助申报后,要对农户退果还粮、退林还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种粮地所在的自然村屯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送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三)核实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辖区各村委的申报后,要分批次对相关数据进行再次复核,于10月30日前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四)兑现补助。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县补助面积、金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金直接补到种粮户的“一卡通"账户中。
四、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政策
按照区、市、县关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已被非农征用、成片设施农业用地、长年撂荒"等耕地坚决不予补贴。对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农业有关的政策性补贴。
五、依法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挖鱼塘、栽种果树林木、违规搭建畜禽养殖设施等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标准:破坏耕地行为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即15~160元/平方米或1万元~160万元/公顷)的罚款。
六、强化耕地管理,严禁弃耕抛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自治区、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由村委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全体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收回弃耕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弃耕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发包给他人代耕,代耕者三年内免交承包租金,该耕地三年内的国家相关补贴归代耕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