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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田阳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94615 

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田阳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阳政发[201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田阳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田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田阳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 号)和《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百办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奖惩结合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乡镇党委政府


  1.健全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4.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6.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级和淘汰退出。组织开展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


  7.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县级部门


  1.落实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开展专项治理。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防范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3.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4.务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统计等工作。


  5.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与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被考核部 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起草,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签订实施。 


  第七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考核实施依据。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九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强化安全生产基层 


  基础、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县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 括本数),其中: 


  (一)乡镇党委政府


  1.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前5位的评为优秀;


  2.得分80分以上且排名第6位之后的评为良好;


  3.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


  4.得分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二)县级部门


  1.得分90分以上,取总考核数40%评为优秀;


  2.得分80分以上的评为良好;


  3.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


  4.得分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 予“一票否决"。 


  (一)乡镇党委政府


  1.年内发生1起以上(含1起)负有责任的重大以上事故的;


  2.年内发生3起以上(含3起)负有责任的较大事故或者除道路交通外其他行业发生2起以上(含2起)负有责任的较大事故;


  3.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二)县级部门


  1.监管行业(领域)年内发生1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


  2.交通运输行业年内非法经营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较大事故,其他行业(领域)年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


  3.部门瞒报事故的;


  4.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被考核部门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及考评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书面意见,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和综合复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到安委会审定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委、到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 按照“一票否决"规定施行。 


  第十四条 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委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绩效办、县综治办、县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排名前三位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级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无纪检监察部门当年立案或在处分影响期情形的,且无其它专项考核结果影响的,其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其他班子成员按应参加考核人数的20 %予以确定“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排名前三位的乡镇党委政 府及县级部门,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单位记集体三等功。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被考核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