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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290303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19日


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对饮用水水源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饮用水水源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和资源,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及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地方文件及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昭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四)事件分级

  根据《昭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饮用水水源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Ⅲ级)、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导致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2.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3.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出现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4.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除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以外的,可能危害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五)工作原则

  1.积极预防,强化预警。积极做好饮用水源污染危险源排查工作,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统筹安排,部门联动。以县人民政府为核心整合资源,建立完善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及辖区内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共同应对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坚持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快速响应,有效控制。发生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响应,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加强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处置污染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应急装备,增强应急反应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保障。

  (六)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是昭平县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制定的,是《昭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为昭平县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做参考。

  当发生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启动本预案的同时,与《昭平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水利局、自来水厂等相关环境调水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平行联动。当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超出相关部门应对能力时,由县政府启动《昭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处置。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昭平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涉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在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成立突发饮用水水源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昭平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健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经贸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3.组织对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工作机构

  根据《昭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昭平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昭平生态环境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组织管理工作;

  2.建立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环境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提出科学处置建议,向县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3.指导县城管执法局监督县自来水厂做好日常应急应对工作,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4.指导县自来水厂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教育宣传工作;

  6.负责协调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负责组织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展状态,统一部署抢险方案的实施。

  (三)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乡镇及辖区内区、市单位参与应急响应。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和调查评估工作。

  2.昭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饮用水水源及污染带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为县政府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提出建议;负责分析污染原因,判明污染物,确定处置的技术措施和处置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负责相关生态环境信息报送工作,为县政府发布公共信息提供科学的监测数据和建议;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应急处置后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措施。

  3.县水利局:负责通知受污染水源的自来水厂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协助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取水口上游河道沿线进行水质监测和排查工作;配合县应急指挥部提供上游来水;稀释水体污染物;负责水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4.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及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的病原体检测、检查,保障人民群众和应急人员身体健康;协助应急监测,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对临时供水车辆的消毒和技术指导,并对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污染事件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事件现场处理工作;负责为临时供水车辆提供交通保障,确保运输线路畅通及社会稳定;负责调查和处理饮用水水源地恶性投毒事件,查清有毒有害物料成分,协助应急救援组采取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矿点进行打击,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调查。

  7.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进水和出水水质监测。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养殖行为进行监督,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调查。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度应急通行路线和应急车辆保障,保障供水运输工作以及现场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

  13.县经贸局:负责协调电信、电力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等工作。

  14.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中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15.武警昭平县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支队所属部队,协调驻贺武警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16.昭平县消防大队:负责污染源切断、抢险及控制等工作,负责现场洗消工作,避免过度应急。

  17.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区域内群众的安置、转移和救济,同时开展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置、评估和修复工作。

  对于跨行政界限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在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条件下,需实现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的,启动《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开展工作。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需要调用其他部门参与的,参与部门的具体职责按照《昭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着眼当前、考虑长远。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依托现有监测设施,进一步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源预警体系。预防工作主要措施见表3-1。

  表3-1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预防工作

  

序号

部门

预防工作

1

各行政

主管部门

①各行政主管部门需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强化在线监测,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敏感性,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巡查工作;

③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污染事件以及车辆、船舶、码头等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风险源监管模式,明确责任人和监管任务,掌握污染特性和特点及是否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等。

2

昭平生态

环境局

①开展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工作,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全县饮用水水源周边及上游企业的危险废物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危险废物分布名单档案,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风险隐患清单(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信息收集工作);

②指导各乡镇开展巡查和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进行监管或处罚,制止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监察力度;

③环境监测站做好日常监测,同时监测过程中要加强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自动监测。

3

县水利局

①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的巡查与保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②负责做好应急水源规划,增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安全保障;

③负责做好各饮用水水源应急供水通道的规划和日常巡检。

④做好水情信息的收集

4

县卫健局

加强对流行病源的监控,配备卫生防疫和救护的应急物资。

5

县交通

运输局

①负责对跨水系管辖范围内的路桥及已发、多发事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减速标志;

②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全程监控。

6

县城管

执法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做好进水和出水水质的常规监测。

7

各乡(镇)政府

①加强日常巡查,进行不定期抽查整治,拆除饮用水水源区域内涉及畜禽养殖、生活垃圾等污染水源的设施;

②加强对本地居民的宣传教育,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内游泳、洗衣等。

ƒ加强对乡(镇)自来水供水公司的管理。

④加强对村屯集中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管理。

(二)预警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或一般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或较大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预警,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或重大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进行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网络、报警器或组织人员通知住户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发布预警的条件

  (1)当饮用水水源上游沿线或区域的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次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时;

  (2)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的交通干道或路桥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时;

  (3)当桂花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发生异常或超过常规监测数值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4)当县自来水厂的取水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5)当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6)当发生台风、暴雨、泄洪、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保护区水质异常时;

  (7)当发现有污水排入、水面有异常漂浮物、取水颜色异常等情况时;

  (8)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昭平县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2)向各相关成员单位紧急联络员通知预警信息;同时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由宣传部门统一口径对公众发布预警。

  (3)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组织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水源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布点位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工作,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随时报告监测信息。

  (5)县卫健局组织人员救治伤员;事发地镇政府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县公安局负责划定警戒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并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设置事件危险警告标志。

  (7)昭平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立即排查污染源,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可能扩大事件危害的实行停产、限产措施,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活动。

  (8)县城管执法局通知自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并告知公众适当储备饮用水水源以及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9)县水利局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启动工作准备。

  (10)县人民政府指挥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终止等内容。

  (一)分级响应

  按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四个级别:

  蓝色(Ⅳ级):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响应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黄色(Ⅲ级):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橙色(Ⅱ级):市政府按规定要求进行事件的先期处置,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并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红色(Ⅰ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为:接到事件发出警报→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判断事态是否得到控制,事态得到控制就应急终止,否则请求上级支援。

  (三)启动应急条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报告,立即判断发出预警信息,继续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同时为后续处理收集信息,当满足下列一个或多个启动条件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

  1.确认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事件所导致的影响满足事件分级定义中的条件;

  2.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采取预警措施后,事态仍然得不到控制的。

  (四)应急处置措施

  1.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和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水源地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全力进行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事发地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供水单位、乡(镇)政府人员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事发后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包括污染源排查、切断或控制污染源、消除污染、撤离人员、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等。同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信息,对事态进行判断,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召集县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会商,提出应急响应的方案,明确应急任务;并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组织与协调处置应急工作。

  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必要时,可咨询或召集应急专家到现场参与,确定应急监测方案、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和装备、划定警戒区域,转移与救治受污染群众、督导检查对应急措施的落实,同时做好新闻发布等工作。

  2.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和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发生重大以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五)信息报告

  1.信息接报

  本预案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昭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信息报告的要求执行,与上级预案有效衔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室,举报电话为12369,随时接报污染事件信息。

  值班人员接到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尽可能准确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发生原因、环境污染类型、主要污染因子、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报告后,需对事件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先期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并责令停止可能导致污染事件扩大的各种活动。

  根据现场核查的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初步确定事件级别,报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2.信息报告时限及程序

  (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发现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污染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者接到污染事件信息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要求上报污染事件信息。

  各有关部门收到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或次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后应及时将事件信息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昭平生态环境局,昭平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函告市生态环境局。

  (3)对初步认定为一般({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