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崇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修订)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崇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崇政办函〔202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园)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崇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1〕75号)文件。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崇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2.2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3应急专家组
第三章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准备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响应启动
4.2现场处置
4.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4信息公布
4.5应急终止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计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责任追究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七章 预案管理
第八章 附则
8.1崇左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名词术语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科学、有序和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崇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崇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崇左市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干旱、寒冷、高温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生或可能发生全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或授权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口岸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崇左水文中心、广西崇左海事处、武警崇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南宁铁路局崇左火车站、南方电网崇左供电局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所在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业务分管领导担任。
2.1.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具体发布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区下拨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跟踪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本市其他突发事件及重大社会活动气象服务保障;在自治区气象局统一领导下,负责崇左市及周边市县的天气联防与信息共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加强对涉气象问题的重大网络舆情监控,将舆情信息向相关部门报送;及时协调处置涉气象相关网络舆情。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的建设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落实工作。负责应急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要物资紧急调运的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所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实,组织中小学及各级教育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安全警示教育。负责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气象防灾救灾治安秩序和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气象灾害期间的城市交通秩序、车辆疏导,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为确保安全,必要时关闭辖区高速公路、高架道路。
市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对受灾群众获得应急受灾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家庭落实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指挥部办公室编制的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经费预算,统筹安排本级气象灾害抢险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因暴雨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大型、特大型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和预防工作(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和预防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高空住宅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防洪涝灾害工作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气象灾害防御,确保公路水路畅通;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防洪涝灾害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工作;负责公路、航道的预警信息发布;协调组织运力,及时运送紧急抢险人员、物资、设备和输送撤离人员。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各级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工作,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气象灾害中农、渔业受灾情况,指导农、渔业气象灾害防御、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渔业生产恢复工作,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
市商务口岸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气象部门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向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A级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气象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区人员伤亡、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林场、林区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和汛期与台风期漂木管理、阻水漂木清除工作,组织供应气象灾害防御抢险所需木材。
崇左水文中心: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等水文相关信息。
广西崇左海事处:负责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及提供预警信息;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航行警(通)告;负责管辖范围内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武警崇左支队:负责组织所辖武警部队实施气象灾害抢险,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支队实施气象灾害抢险,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南宁铁路局崇左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运输的安全,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组织实施铁路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安全调度工作,组织运送防灾抢险和卫生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南方电网崇左供电局: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优先安排防灾抢险紧急用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县(市、区)气象灾害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2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对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3应急专家组
气象部门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气象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和处置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生态环境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市、县两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应急管理、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海事、卫生健康、林业、供电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按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见附则)及时启动预警,并指导各县(市、区)气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服务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和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预警(信号)级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信号)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电话、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向其成员和社会公众进行预警信息再传播,鼓励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3.3预警准备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响应启动
4.1.1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当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启动、变更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变更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应急响应命令。
当预计同时发生或者已经出现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预计同时发生或者已经出现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电信运营商负责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通信畅通。
各类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统计表
灾种 分级 | 台风 | 暴雨 | 干旱 | 寒冷 | 高温 |
Ⅰ级 | √ | √ | √ | √ | |
Ⅱ级 | √ | √ | √ | √ | √ |
Ⅲ级 | √ | √ | √ | √ | √ |
Ⅳ级 | √ | √ |
4.1.1.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台风: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并将对我市造成影响。
或者台风已经对我市造成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②暴雨: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较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城乡渍涝或其他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
或者暴雨天气已引发了局部较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城乡渍涝或其他灾害,且暴雨天气持续,灾害影响范围将进一步加大或影响程度加重。
③灾害性天气将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或已经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且灾害性天气可能持续。
(2)响应行动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天气、雨情、灾情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研判,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号和气象服务信息,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②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分析,做好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切实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气象部门值班带班领导和各业务岗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模式,值班人员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分析跟踪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变更响应级别、解除响应的建议。
③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④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通过气象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微博、微信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4.1.1.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台风: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并将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或者台风已经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②暴雨: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并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较严重城乡渍涝或其他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或者暴雨天气已引发了较大范围严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较严重城乡渍涝或其他灾害,且暴雨天气持续,灾害影响范围将进一步加大或影响程度加重。
③干旱:市气象台发布干旱黄色预警,且干旱已对我市造成了较大影响,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天气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④寒冷:市气象台发布寒潮黄色预警或冰冻黄色预警或霜冻黄色预警,且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或者寒潮、冰冻、霜冻、冻雨或降雪天气已经对我市的主要农作物、交通运输、人们日常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将持续。
⑤高温:市气象台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并可能对群众健康产生较大威胁,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或者高温天气已经出现,对群众健康产生较大威胁,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城乡用电比较紧张,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⑥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响应行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分管气象业务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分析,及时向指挥长汇报会商分析结果,做好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
②指挥部分管气象业务的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部办公室指挥。
气象部门分管领导驻守值班室,视情况增加天气会商,加强应急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③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
④气象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依据各级各部门的需求,提供决策气象保障服务。
⑤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指挥部的指导、协调开展工作,根据研判启动相关部门预案。水利、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险情的地区,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做好防御或救灾工作。
4.1.1.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台风: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并将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或者台风已经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②暴雨: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并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城乡渍涝或其他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
或者暴雨天气已引发了大范围严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严重城乡渍涝或其他灾害,且暴雨天气持续,灾害影响范围将进一步加大或影响程度加重。
③干旱:市气象台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且干旱已对我市造成了重大影响,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天气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④寒冷:市气象台发布寒潮橙色预警或冰冻橙色预警,且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或者寒潮、冰冻、冻雨或降雪天气已经对我市的主要农作物、交通运输、人们日常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将持续。
⑤高温:市气象台发布高温橙色预警,并可能对群众健康产生重大威胁,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或者高温天气已经出现,对群众健康产生重大威胁,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城乡用电明显紧张,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⑥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响应行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工作。
②气象部门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监测及精细化预报预警,做好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跟踪、分析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每天下午增加一次专题天气会商,及时增加制作决策服务产品报指挥部领导和应急成员单位。
③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御或救灾工作。
④各成员单位加强向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报送工作,宣传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
4.1.1.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台风:崇左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并将对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或者台风已经对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②暴雨:崇左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并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暴雨洪涝灾害,或大面积城乡渍涝或其他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或者暴雨天气已引发了流域性严重暴雨洪涝灾害,或大面积严重城乡渍涝或其他灾害,且暴雨天气将持续,灾害影响范围将进一步加大或影响程度加重。
③干旱:崇左市气象台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且干旱已对我市造成了特别重大影响,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天气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④寒冷:预报或实况持续3天以上每天有≥5个县(市、区)出现冰冻、冻雨或降雪天气,且对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或者预报或实况持续6天以上每天有≥3个县(市、区)出现冰冻、冻雨或降雪天气,且对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或者冰冻、冻雨或降雪天气已经对我市的主要农作物、交通运输、人们日常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将持续。
⑤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市、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响应行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市党政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指挥部全体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各有关县(市、区)参加的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及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防御及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防御及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御及救灾。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防御及救灾。
②指挥部指挥长靠前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全力做好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③气象部门继续做好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加强加密制作决策服务产品报指挥部。
④各成员单位要将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
⑤武警部队根据指挥部的请求,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1.2分部门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和其职责启动相关响应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当气象灾害引发干旱、洪涝、山洪灾害时,由应急部门分别启动《崇左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崇左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应急部门启动《崇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应急部门启动《崇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崇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交通、船舶等安全事故时,由海事部门视情况启动《崇左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部门启动《崇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崇左市城市内涝抢险工作方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应急部门启动《崇左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部门启动《崇左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通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媒体、通信、码头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部队、消防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应急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1.3分灾种响应
当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1.3.1台风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应急部门负责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负责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部门负责全市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检查、监督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及行洪河道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调度。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学校(含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大风、大雨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台风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秩序,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必要时对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的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安排防御台风工作资金和应急资金。
自然资源部门注意防范泥石流、滑坡、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排查险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负责指导农业防御台风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向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A级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台风影响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灾民医疗救护和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水文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情报告和洪水预报。
海事部门负责加强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协调和指导所辖范围内的水上搜寻救助。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铁路部门负责防御台风期间辖区内铁路运输安全,组织运送防汛抢险和救灾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1.3.2暴雨
防汛指挥机构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应急部门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负责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学校(含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暴雨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秩序,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注意防范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排查险情。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民做好各种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水产畜牧洪涝等灾情信息,指导水产畜牧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做好渔业船舶、网箱养鱼安全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灾害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交通运输部门落实措施保障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以及在建工程的防洪防涝安全。利用交通宣传设施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发生公路路段、桥梁坍塌等重大险情要迅速设立警示标志或封锁,并将出险路段部位向社会发布。
水文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情报告和洪水预报。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1.3.3干旱
应急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研判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民实行科学用水和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分利用率,减少损失;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水产畜牧等灾情信息,指导水产畜牧业防御灾害和灾后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林业部门指导林业生产单位实行科学用水和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分利用率,减少损失。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1.3.4寒冷
应急部门协助组织寒冷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寒冷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冰冻或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冷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根据道路结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除冰工作;提醒管辖公路上运行的车辆减速。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寒冷天气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做好农作物、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供电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防范低温冰冻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1.3.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供电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2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4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5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且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解除信息,经评估,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终止Ⅰ级和Ⅱ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命令;终止Ⅲ级和Ⅳ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经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的城市基础设施。
5.1制订计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1善后处置
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5.1.2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负责统筹气象灾害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1.3保险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助或补偿。
5.4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应急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财政部门对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满足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需求。
商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医疗用品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处置气象灾害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七章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练演,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1〕75号)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8.1崇左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台风预警标准
(1)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
(2)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或台风(强热带风暴级)中心经过崇左市辖区。
(3)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强热带风暴级)影响我市或台风(热带风暴级)中心经过崇左市辖区。
(4)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热带风暴级)影响我市。
8.1.2暴雨预警标准
(1)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0个及以上乡镇(乡镇内任意一个自动站,下同)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4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2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40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20个及以上乡镇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40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1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
(3)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1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0毫米及以上降雨。
(4)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8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0毫米及以上降雨。
8.1.3干旱预警标准
(1)红色预警:监测到7个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有4个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特旱,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橙色预警:监测到5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有3个及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特旱,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黄色预警:监测到4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有2个及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特旱,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1.4高温预警标准
(1)橙色预警:过去72小时6个及以上县(市、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2)黄色预警:过去48小时6个及以上县(市、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8.1.5寒潮预警标准
(1)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县(市、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4℃以下。
(2)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县(市、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6℃以下。
(3)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县(市、区)日平均气温下降8℃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8.1.6霜冻预警标准
(1)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4个及以上县(市、区)最低气温下降到2℃以下且可能出现霜冻;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霜冻且最低气温≤2℃,并可能持续。
(2)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4个及以上县(市、区)最低气温下降到4℃以下且可能出现霜冻;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霜冻且最低气温≤4℃,并可能持续。
8.1.7冰冻预警标准
(1)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市、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2)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1个及以上县(市、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1个以上县(市、区)已出现冰冻并可能持续。
以上气象灾害预警标准中提及的县(市、区)指参考县城所在地的国家气象站的气象监测资料。
8.2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台风是指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雨量大于等于50毫米,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大于等于30毫米的降雨,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寒冷是冬半年引起大范围强烈降温、大风天气,常伴有雨雪的大规模冷空气活动,使气温在24小时内迅速下降达8℃以上的天气过程。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能源供应、通信设施、交通运输、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