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桂林市铭安交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桂林市铭安交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价行审字[2015]5号
桂林市铭安交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制定机动车检测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83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4〕110号)有关规定,为补偿企业的成本开支,保证车辆检测业务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开展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按100元/车收取。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规定,严禁机动车检验站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对因检验不合格而修理(调试)后的机动车辆,复检时不得收费;严禁在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将上述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进行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做好政策实施后评估工作,请你公司于下年度一月底前,向桂林市物价局报送上年度收费情况分析报告(附会计决算报表)。
五、本批复有效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
桂林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