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失效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15日
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与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柳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当与我县毗邻的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
(3)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融安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融安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的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等领导担任,县减灾委成员包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融安生态环境局、融安供电局等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组成。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1小时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每天8时30分之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对于干旱灾害,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5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5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1.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融安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开县人民政府会商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和融安县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或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根据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装部、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等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疾病防控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县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15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0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2.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领导带队,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县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视灾情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副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10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30户以上、500间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副县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领导带队,由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5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6户以上、150间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4.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第一时间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县减灾委统一在有关媒体发布。
5.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自治区减灾委、市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财政局视情况及时拨付县本级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乡(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各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工作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行政村(社区)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和统计,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10月10日前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6.2.2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评估全县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会同县财政局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3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单位落实灾歉减免等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进行核定和综合评估。
6.3.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乡镇。
6.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6.3.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本级救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7.2物资保障
7.2.1根据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7.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按照市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相关应急短信,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各有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和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统计、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行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做好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大数据平台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县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我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推动灾害风险防范和整治工作的落实。
7.7.3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村(居)委员会灾害管理人员、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