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20]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合浦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20日
合浦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早稻生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93号)精神,为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做好早稻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措施恢复发展早稻和双季稻生产,确保完成合浦县全年51.2万亩水稻生产任务,努力提高水稻单产,为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补贴对象
合浦县2020年早稻生产补助项目补贴对象为符合我县申报条件的早稻生产者,优先补助早稻育秧者(即种植者),也可以补助购买机械收获、稻谷烘干托管服务的早稻规模生产(种植,下同)者。在我县实施的托管服务补助范围内,早稻生产者利用自有机械自我提供服务的,视同补助对象,可以申报托管服务补助。
(一)早稻育秧补助:在县内种植早稻(包括水稻种子繁育)的所有生产者均可自愿申报补贴,包括早稻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
(二)早稻规模生产者购买早稻生产托管服务补助:早稻种植规模50亩以上(包括50亩)的水稻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可以申报早稻生产托管服务补助,托管服务补助范围包括:机械收获、稻谷烘干。
补贴项目实施执行申报制,符合本县补助申报条件的早稻生产者可在本县规定的时间内自愿申报补贴。此项补贴的申报者可以同时申报其他涉农补贴。
三、补贴资金用途
根据国家、自治区要求并结合合浦县水稻生产工作实际,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早稻生产,优先用于早稻育秧补助,其余用于早稻规模生产者购买早稻生产托管服务补助。
四、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
早稻育秧补助面积统一按照早稻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大田)申报和统计;生产托管服务面积按照早稻生产者购买服务(或自我服务)作业的实际面积申报。
(二)补贴标准
全县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每个项目补贴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与全县确定的早稻育秧补助面积统筹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实际补贴标准不能超过自治区限定最高补贴标准。育秧补助:按大田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亩。机械收获补贴最高不超过40元/亩,稻谷烘干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吨。
五、补贴资金兑现
早稻生产者申报补贴资金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验收确认,在补助对象种植早稻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范,通过农民补贴“一卡通"或经营主体账号兑现补助资金。
六、社会化服务实施主要流程
按照政策宣传发动——服务作业登记(只对生产托管服务的)——组织申报——乡镇审核——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查核验)——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进行。
为了提高服务面积审核工作效率,提倡提供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选用安装有作业信息化监测设备的机械,且作业信息能够真实有效上传至广西农机信息化管理系统。没有安装信息化监测设备的,由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负责对服务作业情况进行造册登记,服务作业完成后,当地镇政府应及时组织核验。
七、补贴面积及材料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呈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八、县级联合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个村,每个村民小组抽5个农户进行核查,对早稻育秧者(即种植者)申报面积排在全县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此补贴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全面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经费落实、补贴方案把关、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早稻育秧补贴面积申报、服务组织选择、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验收等工作,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及资金分配方案等。
(三)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要联合县财政局确定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早稻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横幅以及其他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水稻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五)明确相关责任。早稻生产者和提供服务者对其提交的申报补贴面积、服务作业面积、质量等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提供的补助申请材料不真实,不予办理补助相关手续;如故意提供虚假作业补助申请材料,属故意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永久取消种植经营者享受涉农各项补助和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格,已结算兑付补贴资金的,由责任者负责追回或退还上缴国库,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稻谷生产者和提供服务者自行承担。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申报补助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农业农村局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助资金兑付工作。
(六)严格工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七)做好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在2020年8月15日前将早稻补助资金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