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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业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357456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业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乐政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乐业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乐业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和条件


  1.3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协调小组


  2.2县协调小组职责


  2.3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响应


  3.1响应分级


  3.2指挥协调


  3.3信息通报


  4.应急措施


  4.1人员到位


  4.2紧急救助


  4.3要求援助


  5.保障应急


  5.1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5.3通信和信息保障


  5.4救灾装备保障


  5.5人力资源保障


  5.6避难场所保障


  6.应急结束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8.3方案管理


  8.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死亡遗体得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和条件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对可能遭受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进行的有效保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乐业县范围内应当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3.3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1.3.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乐业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协调小组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乐业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县协调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政局主要领导共同担任。


  县协调小组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业生态环境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红十字会、县外事办、县侨办、县台办、广西新电力集团乐业县公司、中国邮政乐业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县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2.2县协调小组职责


  (1)承担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各地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新闻发布的有关事宜。


  (6)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工作。


  (7)研究落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8)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对事发地死亡人员殡葬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提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重大群体死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死亡殡葬处理工作综合协调会;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协调、指导民间组织、基层群众加入救治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引导。


  (3)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组织维护事发地的秩序,确保治安稳定以及做好公共事件死亡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相关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动态,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领域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报告,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拨付应急资金,调配各种储备物资方案,要求事发地启动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安排的落实;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的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工作,确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安置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设施的房建工程建设。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车辆及捐赠物资的运输保障。


  (9)县水利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生产自救工作。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及安置点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2)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做好事发地做好各种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领域的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14)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死亡遗体处理工作。


  (1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职工有关劳动保障的相关事宜。


  (16)乐业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17)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县级机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8)县供销社负责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19)县红十字会负责配合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活动、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


  (20)县外事办、侨办负责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外国人、华侨、港澳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21)县台办负责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台湾地区居民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工作。


  (22)广西新电力集团乐业县公司负责做好事发地的电力设施恢复和电力供应工作。


  (23)中国邮政乐业分公司负责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邮件投递,确保邮路安全。


  (24)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参照县协调小组工作内容,成立本乡(镇)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协调小组,有序开展工作。


  3.应急响应


  3.1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对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按照影响范围大小、事态严峻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比较严重、一般4个等级。


  3.2指挥协调


  3.2.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特别严重、严重、比较严重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3.2.2县协调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召开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工作。


  3.2.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县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3.3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协调小组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与事发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3.3.1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信息,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协商、解决并给予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时将有关信息随时报告组长、副组长。


  3.3.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县协调小组决策。


  3.3.3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县协调小组。


  4.应急措施


  4.1人员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协调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待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4.2紧急救助


  4.2.1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4.2.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视情请求上一级协助调动有关殡仪馆的力量,确保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及时处理。


  4.2.3现场工作组要监督事发地政府落实各项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4.2.4现场工作组要及时落实县政府和县协调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要求。


  4.3要求援助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5.保障应急


  5.1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所需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保障、设施、设备、装备建设等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及时、合理保障。


  5.2物资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5.2.1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需的物资。


  5.2.2根据财力逐年购置与保障应急相适应的帐篷、衣被、小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饮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物资。


  5.2.3对不宜久存的食品、水、药品,可与有关生产厂家、超市建立救助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并建立信息网络。


  5.2.4建立健全各种应急物资采购、调拨、运输机制。


  5.3通信和信息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建立覆盖全县的应急通信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信息。


  5.4救灾装备保障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保障应急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5.5人力资源保障


  5.5.1县民政系统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5.5.2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5.5.3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5.5.4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殡葬设备。


  5.6避难场所保障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县规划和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村(社区)、学校、宾馆和其他公共设施,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由县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应急响应终止。各成员单位要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行动保障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协调小组办公室。


  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应急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县协调小组办公室撰写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应急部门,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基本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增强公众避险、互救、自救、逃生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生命安全。


  7.2培训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保障应急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提高保障应急能力。


  7.3演练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域,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县协调小组要适时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保障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有效性,通过总结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的经验,不断提高保障应急能力。


  7.4监督检查县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本预案实施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确保保障应急措施落到实处。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2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3方案管理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完善措施。


  8.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