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桂安监管烟爆〔2018〕11号
- 公布年份:2018.10.25
- 实施日期:2018.10.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桂安监管烟爆[2018]1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今年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也是我区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第一年。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不良社会影响。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以实际行动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蓝天保卫战,对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对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要紧密结合实际,强化责任、精心部署、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把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抓实、抓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二、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和本地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从安全生产的角度提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从今年开始各地零售点数量要逐年减少,并按规定要停止审批烟花爆竹禁放区内新设零售点。禁放区内许可证仍在有效期的零售点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妥善处理,鼓励各地将禁放区内零售点调整到禁放区外。严禁批发企业向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烟花爆竹产品。要严格执法,发现禁放区内无证摆卖烟花爆竹的,一律没收并依法处罚款,同时要及时将收缴产品交由公安部门处置。
三、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督查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并落实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时段,对烟花爆竹仓库、零售网点等重点区域和广东与广西交界的县乡开展督查检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经营企业和零售点进行执法检查。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区内的违法建筑、与储存仓库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拆除。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的,一律停业整改并依法按上限处罚。重点打击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尤其是样品间存放烟花爆竹实物,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等行为。严禁堆垛超高超长、超员作业,在库房内拆箱,以及向无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未按规定时间向临时零售点供货等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依法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和备案要求。尤其是临时零售点要严格按照各市规划布点,严禁集中连片,在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各地发证前要严格按照零售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进一步加大零售点监管执法力度,凡是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零售许可证;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要立即撤销许可证,坚决依法取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一律关闭取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违反“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零售点(临时零售点),一律收缴相关产品,依法按上限处罚。明确零售场所存放数量,严禁零售点超量存放。重点打击一证多点、无证经营、集中连片经营、走街窜巷销售、网络销售等违法行为,严禁零售点使用明火,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切实落实责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四、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进货和非法储存场所的执法检查,对非法运输储存的,要依法查封,并予以严厉处罚。严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要加强生产企业产品流向源头管控,坚决防止生产企业向无经营资质单位和个人直销烟花爆竹产品。要依法加大对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一律倒查,涉及到的地区接到通报信息后要及时查处。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参与非法储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
五、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等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短信、微信等途径,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和应急处置知识,积极引导群众到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做到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要做好网络操作员、信息员、仓库保管员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操作培训,确保熟练操作录入设备,确保产品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录入。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