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2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百色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渡运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保障渡口渡运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渡口渡船管理职责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要求,由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渡口渡船实施监督管理,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渡口运营人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
(一)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建设,提升渡船标准化水平,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推进撤渡建桥。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及组织落实,对渡口、渡船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渡口安全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工作,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百色辖区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渡船船员(渡工)的考试发证、渡船登记。在渡船安全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对未能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当地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渡工、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维护渡口秩序。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设渡口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渡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查处水域环境污染事故。
(五)水利部门负责规范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等行为,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碍航行为的治理。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对渔船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禁止渔船参与渡运和经营性旅客、货物运输;加强对渡运线路周边在册登记渔船、网箱等的管理,防止侵占航道影响渡船航行。
(七)应急部门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南宁船舶检验中心百色分中心负责渡船检验工作,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新建或改建渡船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并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建造检验,船检部门应按期对申请定期检验的船舶进行检验。
(九)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设置、迁移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机制和渡工考核评价体系及组织落实。
(十)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渡口运营人、船舶所有人安全责任制,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开展渡运安全知识宣传。
2.明确乡镇、村两级负责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渡口安全管理的人员。
3.督促指导渡口渡船所在行政村完善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督促渡口运营人、船舶所有人、船员(渡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在法定或者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上学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及汛期,安排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维持渡运秩序。
5.对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渡口建立和落实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6.加强对农(自)用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禁止农(自)用船舶参与渡运和经营性旅客、货物运输。
7.负责义渡或者半义渡渡口设施建设。
渡口运营人全面负责渡口渡船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渡口运营人需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清理疏浚,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实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
第三章 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管理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当地行政村提出申请并提供渡运实际需求情况说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应当征求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堤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县级水利部门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渡口,非法渡口、非法渡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取缔、拆解。
申请设置渡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渡口申请书;
(二)设置渡口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渡口设置方案。报告或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渡运量分析,选址意见,拟配备的渡船及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建设配备计划,经营管理办法等;
(三)渡口运营人及拟配备的专门管理人员资料;
(四)县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建、改造的渡口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进行建设。老旧渡口应当适时维修保养。渡口应当指定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培训,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新建、改造的渡船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建造,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渡工)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经营性渡船还应当办理营运手续。渡船应当经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
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船体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统一的渡船识别标志,标明船名、所有人、运营人、驾驶员、载客(车)定额、渡运航线、有效期、抗风等级、渡运须知、载重线、乘客守则及其他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渡船船员(渡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船员(渡工)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或渡工证书,每年应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四章 渡运安全
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航行,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当航线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所在地相关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渡船渡运时值班船员(渡工)应当做好航行值班和客流量等记录。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规定,不得超载,不得超高运输,不得运输危险货物,非客船不得载客。有专人维持乘客、车辆上下秩序。渡船上下乘客、车辆时,应当确保船岸连接牢固,上船时,应当确保车先上船、人后上船,下船时,应当确保人先下船、车后下船。禁止车辆载客过渡,禁止乘客与大型牲畜混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养殖和设置固定设施(如渔网、渔具)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和活动。禁止非渡船、农(自)用船舶、排筏等停靠、占用渡口码头。
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使用说明。船员(渡工)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能熟练操作和使用消防器材。
县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使用水泥船、农(自)用船、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的行为进行打击整治,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渡运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社会公共交通体系,保障渡运安全投入。
渡口所在乡镇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渡口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划拨,每个渡口安全管理员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
渡运性质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渡和半义渡渡工工资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支付,义渡渡工工资补贴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属于半义渡性质的,渡工工资补贴额应当确保其总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渡口和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工作由运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性质的渡口、渡船,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以维持正常渡运。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渡的乡镇渡口渡船标准化(特色化)建设费用、撤渡改桥工程费用、渡口渡船的维护保养费用、渡口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费用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对半义渡的渡口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各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设置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义渡是指不收取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其渡运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渡口。
(三)半义渡是指收取部分费用,且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需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组织给予适当补贴的渡口。
(四)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五)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水域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六)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
(七)渔船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