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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218988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卫疾控〔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南宁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总工会


2020年2月13日




  南宁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卫职健发〔2019〕1号)要求,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救治,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深入推进健康南宁建设,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尘肺病危害,控制增量,保障存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分类指导,落实责任。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


  1.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粉尘危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健康执法“零处罚"的市、县、开发区数为零。


  5.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6.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市、县(区)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四、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印发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市卫健委、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5.严惩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严格控制煤矿、水泥、陶瓷等行业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运输等无组织排放,减少工业扬尘污染。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煤矿、非煤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6.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人员的培训。依托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依托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等系统,对网络直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关键指标进行核查和质量控制。(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市卫健委负责,财政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市人社局、卫健委、司法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病患家庭,依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医保部门、人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市卫健委、人社局、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积极探索基层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工作。依托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完成尘肺病肺康复站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全面完成尘肺病肺康复站建设任务。根据乡镇(街道)辖区尘肺病患者人数、病情和康复需求,建立特色康复站。坚持较低投入,最广覆盖,为尘肺病患者提供康复训练指导、居家康复等服务。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统筹协调现有条件、资源。


  3.持续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市人社局负责,卫健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4.入户走访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确保应纳尽纳,应保尽保,不错一户,不漏一人。(市民政局负责,卫健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充实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19年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完成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市卫健委负责,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以上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以上市卫健委、人社局、南宁市税务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市、县(区)二级支撑网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加强疾控中心能力建设,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设备、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明确市、县(区)二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市卫健委负责,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做好宣贯《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工作,按照“设区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乡(镇、街道)有康复站,村居(社区)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市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街道),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社区),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市卫健委负责,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攻坚行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宁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229号)),负责统筹推进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市政府委托市卫健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订《南宁市2019年健康南宁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和《2019-2020年南宁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严格按进度推进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监督,确保职业健康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要求(见附件1),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配套相关经费,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在全市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完成问题整改,迎接考核评估。2020年10月组织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强化人才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确保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有机构,有专人负责落实;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重点加强对职业健康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市卫健委、教育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加大监督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力度,通过专项督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不同程度,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形成“一类一策",突出强化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监管。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县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市卫健委负责,司法局、人社局、文广旅局、总工会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附件:


  1.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2.南宁市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监督检查方案


  3.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任务计划表


  4.南宁市建设尘肺病肺康复站(点)工作方案


南卫疾控〔2020〕2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