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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桂林分中心开业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1843231 

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桂林分中心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桂林分中心开业的批复
桂银监复[2016]20号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你中心《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桂林分中心开业的请示》(交银卡〔2015〕4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桂林分中心开业。


  二、桂林卡中心为你中心的分支机构,由你中心直接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三、你中心具备拨付桂林卡中心营运资金的能力,营运资金由你中心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再另行拨付;桂林卡中心地址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12号地块桂林民华科技信息孵化基地二期E座2-01号办公、厂房。


  四、核准张长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桂林分中心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五、核准桂林卡中心的业务范围为:经营信用卡销售拓展、商户拓展维护和资产保全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你中心授权的其他业务。


  六、桂林卡中心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七、你中心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广西银监局申领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八、桂林卡中心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广西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出开业延期申请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你中心须向广西银监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