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补充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33790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3〕31号
- 公布年份:1993.04.16
-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实施日期:1993.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
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补充通知
(1993年4月16日 桂政发〔1993〕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桂政发〔1993〕21号)第四条,关于免征化肥、农药、农地膜生产企业水资源费、供水建设附加费、龙滩水电站建设专项资金和一九九三年对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新增加的电力综合附加费减半计收的优惠政策,一律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