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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054218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城政办〔2023〕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区水产品加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驻区单位:

  《北海市海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3月31日印发的《北海市海城区防御干旱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8月24日印发的《北海市海城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2年修改订版)》和《北海市海城区防御洪涝(潮)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2023年5月19日


北海市海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防准备工作机制

  3.1思想准备

  3.2组织和队伍准备

  3.3物资准备

  3.4工程准备

  3.5预案准备

  3.6防汛抗旱检查

  3.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3.8领导干部包干责任

  3.9重大预警叫应机制

  4预警工作机制

  4.1预警信息

  4.2分析会商机制

  4.3预防预警行动

  4.4预警信息发布

  4.5预警支持系统

  4.6预警响应衔接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5.4一级应急响应

  5.5二级应急响应

  5.6三级应急响应

  5.7四级应急响应

  5.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9信息报送和处理

  5.10指挥和调度

  5.11抢险救灾

  5.1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4信息发布

  5.15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救援和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7.2培训和演练

  8善后工作

  8.1救灾

  8.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8.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8.4灾后重建

  8.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沟通与协作

  9.4奖励与责任追究

  9.5预案解释部门

  9.6预案实施时间

  10附件

  附件1海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海城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技术指导专家组

  附件3海城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技术指导专家组通讯录

  附件4海城区防汛抢险救灾队伍情况表

  附件5海城区防汛抢险救灾主要物资分布情况表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广西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北政发〔2006〕16号)《2019年北海市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方案》《北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城区辖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的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本区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区农水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局、农水局、海洋局、住建局、市政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防汛办主任,根据需要设立区防汛办副主任。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政交通局、农水局、应急管理局、商投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海洋局、消防救援大队,海城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等单位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各街道办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调整指挥部领导成员。

  2.1.2区防指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各街道办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各级各部门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或系统,须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防洪抢险指挥机构,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遴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为应对水旱灾害、抢险救援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意见或建议(详见附件2)。

  3预防准备工作机制

  3.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2组织和队伍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3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并向防汛重点部位前置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储备物资应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料,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料情况。

  3.4工程准备

  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5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水库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台风风暴潮防御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各类预案应健全会商研判机制、重大预警叫应机制、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等,精准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强化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的衔接,确保不留盲区,不落死角。

  3.6防汛抗旱检查

  加强汛前、汛中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海洋、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管辖审批权的行政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有管辖权的部门应依法强行拆除。

  3.8领导干部包干责任

  强化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的要求,落实落细区领导包街道、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的“三级包保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防汛抗洪救灾分片包干具体职责,保证在重大灾情发生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能够迅速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

  3.9重大预警叫应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防汛抗旱重要信息发布内容和发布方式,切实解决重要汛旱情信息接收和响应“最后一公里"问题,建立区、街道、村(社区)三级防汛抗旱重要信息“叫应"工作机制,确保重要信息第一时间“发得出"“传得到"“叫得应"。

  4预警工作机制

  4.1预警信息

  4.1.1信息报告

  (1)海洋、农水、自然资源、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水文、潮汐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批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3)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并负责传达至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街道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4.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海洋出现风暴潮黄色预警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密工程监测巡堤查险,并在每日18时前将当日洪水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险情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7时30分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并按有关规定报市防汛办。

  b.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1小时内上报区防指和区农水局,并按有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辖区街道办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辖区街道办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灾情。

  4.1.5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区农水、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水质、墒情、农情以及工情(蓄引提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旱情和预测预报信息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分析会商机制

  区防汛办组织区农水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交通局、海洋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根据气象、水文等部门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对城市内涝、风暴潮、山洪和地质灾害风险、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水旱灾害防御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研究抗洪抢险救援措施,提出灾害防御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暴雨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区有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区调度到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4.3.2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区防指应组织市政交通、农水、应急、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市政交通、农水、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区防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区建成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市政交通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4.3.3山洪、地质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农水、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按部门职责发布预警。

  (2)农水、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农水、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村委会(居委会)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责任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3.4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2)农水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住建、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交通、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海洋、文体旅游、农水等部门落实好防台风“四个百分之百"措施,即海上作业船只百分之百回港、渔船渔排(养殖)人员百分之百上岸、滨海游客百分之百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百分之百转移。

  (5)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6)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区调度到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4.3.5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农水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4.3.6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住建、农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4预警信息发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视频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区对街道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2)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街道、村(社区)负责人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受影响区域,传达到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4.5预警支持系统

  4.5.1洪水、干旱和台风风暴潮风险图

  (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台风风暴潮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风险图和台风风暴潮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5.2洪涝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农水、市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2)农水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市政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城市排涝方案。

  4.5.3抗旱预案

  各级农水、住建等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6预警响应衔接

  (1)农水、应急、海洋、市政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农水、应急、海洋、市政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要与灾害监测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并做好相关预警和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播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报告。

  (6)农水、海洋等部门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5.1.2进入汛期、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设置值班岗位,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区防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3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地区各级教育、工信、住建、市政交通、农水、公安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按照“三个必转"(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的要求,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5.1.4台风、风暴潮、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5.1.5台风、风暴潮、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农水、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5.1.6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市防指统一协调。

  5.1.7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5.2先期处置

  5.2.1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至市防指。

  5.2.2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5.3.1按台风、风暴潮、洪涝、干旱等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3.2区防汛办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市防指指挥长同意。

  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指领导同意。

  5.4一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我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市海洋局发布台风风暴潮Ⅰ级(红色)警报,预计未来6小时我区沿海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50年一遇警戒潮位(北海港3.9m,85基准面)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会商研判将对我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的。

  (4)自治区或北海市发布影响本市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的。

  (5)辖区3座小(1)型水库同时垮坝的。

  (6)辖区3座小(1)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库水位在继续上升而且预报未来24小时内库区将有特大暴雨过程,或出现特别严重的险情;

  (7)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或是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

  (8)按照自治区、北海市或区本级有关预案要求,发生影响我区自然灾害发布一级预警的。

  (9)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4.2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作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报告市防指。

  (2)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报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当前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派出由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3)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区、街道、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区农水、海洋、自然资源、住建、市政交通、工信、发展改革、商投、公安、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

  (5)区防指在8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指领导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视情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等工作。

  (6)区防指及时在北海日报、北海广播电视等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发布汛情、灾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7)区防指密切对接市气象局、海洋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获取最新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海况的监测预报信息。

  (8)区农水局实时监测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开展水工程调度;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滚动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9)区海洋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出海船只(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对山洪、风暴潮灾害危险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10)区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预警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政交通局全面核实在建工地的人员全部撤离,以及施工塔吊、广告、临时(工棚)设施、绿植等设施加固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区市政交通局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2)区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13)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4)区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全力做好油料、抗洪救灾、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5)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16)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5.5二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我区造成严重的影响。

  (2)市海洋局发布台风风暴潮Ⅱ级(橙色)警报,预计未来6小时我区沿海验潮站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20年一遇警戒潮位(北海港3.7m,85基准面)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会商研判将对我区造成严重影响的。

  (3)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的。

  (4)自治区、北海市或区本级发布影响我区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

  (5)辖区1座小(1)型水库垮坝或3座小(1)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的。

  (6)辖区1座小(1)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库水位在继续上升而且预报未来24小时内库区将有特大暴雨过程,或出现特别严重的险情。

  (7)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或是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

  (8)按照自治区、北海市或区本级有关预案要求,发生自然灾害影响海城区发布二级预警的。

  (9)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5.2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2)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街道、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区防汛办及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区农水、海洋、自然资源、住建、市政交通、发展改革、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

  (4)区防指在12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科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视情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5)区防指及时在北海日报、北海广播电视等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发布汛情、灾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6)区防指密切对接市气象局、海洋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获取最新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海况的监测预报信息。

  (7)区农水局严密监测水库、河海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加强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发现工程险情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加强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8)区海洋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出海船只(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对对山洪、风暴潮灾害危险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9)区自然资源局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预警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及时预警和报告并组织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交通局全面核实在建工地的人员全部撤离,以及施工塔吊、广告、临时(工棚)设施、绿植等设施加固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区市政交通局加强调配,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投入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区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12)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加强对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旅游景区(点)的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各单位停止营业(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13)区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油料、抢险救灾、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4)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15)区人武部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5.6三级应急响应

  5.6.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我区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2)市海洋局发布台风风暴潮Ⅲ级(黄色)警报,预计未来12小时我市沿海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0年一遇警戒潮位(北海港3.6m,85基准面)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会商研判将对我区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3)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的。

  (4)自治区或北海市发布影响海城区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的。

  (5)辖区1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

  (6)辖区3座小(1)型水库同时超过汛限水位,而且水库水位在继续上升或预报未来24小时内库区将有大暴雨过程,或出现较大险情。

  (7)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或是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

  (8)按照自治区或北海市有关预案要求,发生自然灾害影响北海辖区发布三级预警的。

  (8)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6.2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作出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2)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汛办负责人驻守市防指(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形势。必要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调度,加强应急处置和信息保障工作;区、街道、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区防汛办及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测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区农水、海洋、自然资源、住建、市政、应急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区应急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

  (4)区防指在18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5)区防指及时在北海日报、北海广播电视等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情况。

  (6)区防指密切对接市气象局、海洋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获取最新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海况的监测预报信息。

  (7)区农水局密切监测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组织专家组进驻区防指。

  (8)区海洋局会同各街道办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出海船只(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视情对山洪、风暴潮灾害危险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9)区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交通局全面核实在建工地的人员全部撤离,以及施工塔吊、广告、临时(工棚)设施、绿植等设施加固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区市政交通局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区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12)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检查、督促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等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3)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调配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14)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

  (15)区消防救援大队、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协助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5.7四级应急响应

  5.7.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我区造成一定影响的。

  (2)市海洋局发布台风风暴潮Ⅳ级(蓝色)预报,预计在热带气旋影响时效内,我区沿海验潮站将出现低于警戒潮位(北海港3.5m,85基准面)30厘米的高潮位,会商研判将对我区造成一定影响的。

  (3)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洪涝灾害的。

  (4)自治区或北海市发布影响北海辖区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的。

  (5)辖区1座小(1)型水库超过汛限水位,而且水库水位在继续上升或预报未来24小时内库区将有暴雨过程,或出现较大险情

  (6)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或是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

  (7)按照自治区、北海市或区本级有关预案要求,发生自然灾害影响海城区发布四级预警的。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7.2响应行动

  (1)由区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2)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汛办负责人驻守区防指(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街道、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部署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区防汛办及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测汛情险情灾情动态。

  (4)区防汛办加强对汛情、旱情和台风动向的监视,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5)适时在新闻媒体通报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情况。

  (6)区防指密切对接市气象局、海洋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获取最新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海况的监测预报信息。

  (7)区农水局督促本行业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测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8)区海洋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出海船只(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9)区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10)区市政交通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通知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等视情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2)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油料、抢险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3)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14)区消防救援大队、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15)新闻媒体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

  5.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8.1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市政交通、农水等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应突出抓好城市立交桥下沉式路段、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隐患。对主要易涝点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市政交通、农水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8.2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农水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住建、市政交通、农水、应急、消防救援、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农水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街道办事处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农水、自然资源、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应及时向驻区部队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8.3台风风暴潮灾害

  (1)台风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等)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阶段

  a.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应根据台风预警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风暴潮可能严重影响的岸段,应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c.海洋、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各街道办事处通知近海作业人员上岸,停止街道管理船舶出海报备。海洋渔业等部门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建设工地、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港口大型机械加固、人员避险、货物防水等工作。

  d.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风暴潮动员令,组织防台风、风暴潮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风暴潮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风暴潮抗洪抢险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风暴潮行动情况。

  b.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将登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风暴潮可能严重影响的岸段,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住建、市政交通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对高空作业、塔吊、临时建筑、大型广告牌、道路绿植等设施落实防台风加固措施,对内涝隐患点设置警示标志;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f.新闻媒体滚动播放台风风暴潮预警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等信息。

  g.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等救援队伍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迅速赶往现场。区卫健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海城公安分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5.8.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防指和市防汛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农水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8.5干旱灾害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农水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d.农水、住建、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e.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农水、住建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区防指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农水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农水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5.8.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9信息报送和处理

  5.9.1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本级共享。

  5.9.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5.9.3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农水、应急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农水、应急部门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农水、应急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5.9.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农水、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9.5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5.9.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5.10指挥和调度

  5.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10.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0.3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11抢险救灾

  5.11.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11.2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台风、风暴潮等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农水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11.3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5.11.4必要时协调民兵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5.1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2.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5.12.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2.3预计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12.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2.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12.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3.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13.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5.14信息发布

  5.14.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14.2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5.13.3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5.14.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5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5.15.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5.15.2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情况,当水旱灾害减弱或消除时,区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5.15.3各街道办事处视情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5.15.4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5.5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6.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6.2应急救援和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农水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农水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区应急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消防救援、农水、海洋、自然资源、住建、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专家队伍和救援力量建设。

  c.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d.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区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区防汛办负责调动。各街道如需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防汛办提出申请,由区防汛办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必要时由区防指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由市防汛办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北海市或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旱区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农水、住建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对旱情监测、应急水源、水量调度、农业抗旱节水技术等抗旱工作的指导。

  b.抗旱服务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各地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人员、装备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级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以及抢险救援队伍的紧急通行保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4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2.5治安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6.2.6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发改、商投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防汛办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主要以协议储备方式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区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各街道受灾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的不足,保障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d.抗旱物资储备。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e.抗旱水源储备。农水、住建等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规划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防汛抗旱物资调拨按照优先保证重点地区,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原则,应优先调用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用旧存新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年久报废。

  b.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区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

  c.当灾情特别严重时,由区防指向市防指申请调用市防汛抗旱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6.2.7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依法合规使用上级财政安排补助海城区防汛抗旱工作的资金。

  6.2.8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技术保障

  6.3.1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农水、海洋、自然资源、住建、市政交通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6.3.2专家支撑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农水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主要技术支撑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7.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办应当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7.1.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应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7.1.3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应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7.2培训和演练

  7.2.1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成效。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2.2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本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区防指应根据灾害特点,每2年举行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8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救灾

  8.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8.1.2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8.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8.1.4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对因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8.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8.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8.3.2遭到毁坏的交通、市政、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4灾后重建

  8.4.1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4.2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8.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级应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9.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9.1.3台风风暴潮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台风风暴潮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台风风暴潮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台风风暴潮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级别台风风暴潮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9.1.4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9.1.5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9.1.6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9.1.7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9.1.8洪水: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

  9.1.9山洪: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9.1.10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9.1.11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9.1.12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9.1.13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9.1.14台风风暴潮:由热带气旋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的现象。热带气旋风暴过境过程恰好与天文高潮、暴雨洪涝叠加,会增加发生特大洪潮灾害的几率。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9.1.15水库工程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3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3以上、10亿m3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3以上、1亿m3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3米以上、0.1亿m3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3以上、0.01亿m3以下。

  9.1.16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9.1.1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9.3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国内、区内和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海城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9.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请防汛办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海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按照北海市军分区的命令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执行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负责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惑众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防台风和抗旱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防台风项目和重大抗旱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汛办日常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各街道、各部门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统筹全区防汛抗旱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组织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工作。负责编制区级防汛抗旱工作方案、预案,指导各区、各部门编制专项方案、预案;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街道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救援物资、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围困人员;负责水旱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后救助,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极端灾害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教育系统防汛、防台风和抗旱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演练,制定完善应急预案,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全区区属水利行业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水库、海河堤防、闸坝等各类防御工程和行洪河道的安全运行措施,科学实施防洪调度;督促实施各类防御工程应急处理,制定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协助区防指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开展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作,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指导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村洪水淹亡畜禽打捞。负责全区农、牧、淡水渔业生产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与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做好农、牧、淡水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配、管理,调集好农业机械,收集、整理和报告全区农、牧、淡水渔业受灾信息,检查、督促落实农、牧、淡水渔业防灾救灾措施,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会同区应急局等单位开展防洪会商;按照区防指工作部署,协助区应急局开展水工程险情处置;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区海洋局:负责指挥全区渔业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做好进入本区渔港水域的船舶防风避险工作;指导、督促区本级各相关单位和各街道做好海上渔船、渔排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险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街道上报的街道船舶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初报、续报、核报区防指;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海上渔业船只、人员遇险救助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港口、码头和渔业运输船舶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用海单位(企业、个人等)落实防台风措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防台风和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紧急调用物资的调运,并负责本系统防洪、防台风和抗旱救灾的协调指导;督促、指导工业行业领域编制防汛应急预案、组织防洪及抢险工作。

  海城公安分局:负责区防指交办的安全保卫。负责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毁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设施以及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必要时对防汛指挥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台风影响期间要加强对交通要道以及内涝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会同各主管部门筹措、管理防汛抢险救援资金;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防御工作;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落实预防措施;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群策群防的应急体系。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及时排除险情。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组织供应防汛防台风抢险所需木材;负责林业干旱监测预警预报和影响分析。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区建筑行业的防汛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管辖的在建工地、城乡危旧房屋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检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好防灾安全措施。协调组织调度管辖的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区市政交通局:组织协调落实所辖公共设施和管辖的城区排涝的防灾安全工作,辖区易涝路段预警信息发布和内涝路段警示工作。配合相关关部门修订完善我区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检查督促协调各单位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检查督促协调落实城市海堤、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措施,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落实辖区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本行业各部门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运输行业、公路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水毁公路(桥梁)抢修与路障清理。组织协调落实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区商投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商贸企业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督促指导商贸企业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协助上级商务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物资储备、调运和供应以及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行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建立抢险队伍,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配置旅游线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做好灾区伤员的救治和灾后重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做好遇险获救人员的医治工作,并依托市疾控中心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等医疗卫生信息。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配合落实群众转移安置医疗救护措施;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应急救援等任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台风、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制订各种防汛应急预案,完善各项防汛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防御与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措施。落实街道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工作制度,按职责将本辖区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上报(初报、续报、核报)区海洋部门。负责危险区域内群众的安全转移及安置工作,有序有效地组织开展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2

  海城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技术指导专家组


  一、会商分析专家组

  召集人:敖本利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朱树吟区农水局副局长

  吴鹏远区海洋局副局长

  王昌华海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黄海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延卫区市政交通局副局长

  张媛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二、抢险救援技术指导专家组

  第一组水旱灾害抢险救援专家组

  召集人:朱树吟区农水局副局长

  敖本利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昌华海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金阳区农水局副局长

  黄海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延卫区市政交通局副局长

  李杜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沈博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第二组海洋灾害抢险救援专家组

  召集人:吴鹏远区海洋局副局长

  陈延卫区市政交通局副局长

  敖本利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第三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专家组

  召集人:张媛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敖本利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杜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沈博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第四组城市设施抢险救援专家组

  召集人:黄海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延卫区市政交通局副局长

  陈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杜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沈博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附件3

  海城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技术指导专家组通讯录

  

姓名

职务

单位

联系方式

敖本利

副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

13807890188

朱树吟

副局长

区农水局

18377981031

吴鹏远

副局长

区海洋局

15677965119

黄海婷

副局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807793969

陈延卫

副局长

区市政交通局

13877958769

沈博杰

参谋

区消防救援大队

13807897119

王昌华

副局长

海城公安分局

13878977795

张 媛

副局长

区自然资源局

13977919133

陈 伟

副局长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3768092358

李 杜

副局长

区卫生健康局

13768196033

附件4

  海城区防汛抢险救灾队伍情况表

  

单位

联络人职务

联系电话

可出动

人数

区人武部

戴明刚科长

13878976235

30

区消防救援大队

张震峰站长

18877976119

24

区公共事务服务大队

尹成果主任

13507793920

15

北海市海上搜救志愿者协会

许建本会长

13667793100

30

东街街道办事处

陈朝辉副主任

13558496414

22

中街街街道办事处

范士相部长

13367696386

40

西街街道办事处

邓攀攀副主任

18677940680

20

海角街道办事处

包添辉部长

19977975699

20

地角街道办事处

杨家俊副主任

17777920505

13

高德街道办事处

马昌华副主任

18076692880

109

驿马街道办事处

叶青胜部长

13397791271

21

附件5

  海城区防汛抢险救灾主要物资分布情况表


单位 品名

应急灯

编织袋

沙袋

救生圈

救生衣

冲锋舟

橡皮艇

发电机

挖掘机

钩机

铲车

抽水机

运输车辆

帐篷

折叠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海城区救灾物资仓库

3

14500

800

3

134

0

3

2

0

0

0

8

0

5

44

李雨杭

18076690911

区人武部

90

300

360

360

2

1

0

0

0

0

0

0

0

9

0

戴明刚

3961403

区消防救援大队

0

0

0

5

50

4

2

0

0

0

2

0

0

0

张震峰

18877976119

区农水局

10

1000

0

0

30

0

0

0

0

0

0

0

0

0

0

梁克文

15577993502

区海洋局

12

0

0

6

20

2

0

0

0

0

0

0

2

0

0

张焮炀

15717797833

区住建局

0

0

0

0

0

0

0

1

0

0

2

18

0

0

吴祖轰

13387794832

区市政交通局

0

0

0

0

0

0

0

1

0

0

0

3

0

0

戴丽少

3133662

海城公安分局

5

0

0

15

0

0

0

0

0

0

0

0

0

0

0

陈业方

13097819559

区卫健局

35

130

70

20

30

0

0

2

0

0

0

2

0

10

30

叶志敏

3800291

东街街道办事处

60

300

0

21

22

0

0

0

0

0

0

1

1

9

48

马成国

18176099088

中街街街道办事处

39

200

0

0

0

0

0

0

0

0

0

0

4

1

1

陈俊宇

17878904170

西街街道办事处

0

150

0

5

18

0

0

0

0

0

0

2

0

1

1

张杨东

15278906567

海角街道办事处

0

150

0

10

17

0

0

0

0

0

0

1

1

1

2

李佳颖

15007796273

地角街道办事处

0

0

0

24

22

0

0

0

0

0

0

0

0

10

2

龙永慧

13877921556

高德街道办事处

3

3000

0

12

21

0

0

0

0

0

0

2

1

5

7

王有明

15717799098

驿马街道办事处

0

2000

0

16

8

0

0

0

0

0

0

1

0

1

2

林芹旭

18577998217

总数

252

21730

1230

482

374

3

7

7

1

0

0

21

30

52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