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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申报2024年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637046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申报2024年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 2024 年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积极落实大力发展多式联运若干政策,促进南宁市多式联运发展,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 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试行)〉的通知》(强枢纽办发〔2021〕9 号),兑现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奖励或扶持资金。


  二、申报要求


  (一)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注册地在南宁市,达到《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相应标准的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物流园区 (货运场站)、承担主要运输通道的运输经营主体或服务提供者等多式联运相关企业,参照《南宁市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试行)》各项要求,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前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二) 申报程序


  1.请各企业认真比对营业执照注册地,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一式 6 份,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前按照属地原则将各类申报材料提交至属地相关部门,具体如下:


  (1) 注册地在各县 (市、区) 的企业,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属地县 (市、区) 交通运输局。县 (市、区) 交通运输局接收到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属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初审结束后,由县 (市、区) 交通运输局及财政局联合在企业申报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如:同意申报或推荐该企业申报等) 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注册地在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开发区城管局。开发区城管局接收到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属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初审结束后,由开发区城管局及财政局联合在企业申报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 注册在五象新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综合保税区及中国 (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企业,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五象新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接收到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属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初审结束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局联合在企业申报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请各县 (市、区) 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城管局及五象新区管委会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


  3.市交通运输局接收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相关县 (市、区) 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城管局及五象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复审会议,确定支持的企业名单及补助资金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联合复审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对异议属实的,予以取消。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请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 2025 年年底前拨付县 (市、区)、开发区需配套资金,市本级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复后,于 2025 年年底前拨付。


  三、工作要求


  (一) 请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政策,动员企业积极争取资金,确保企业足额及时享受政策。


  (二) 请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明确业务部门,并报送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专项联络员,填写《多式联运发展政策联络员表》(见附件 3),于 3 月 28 日 (星期五) 前报送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电子版发送至综合交通科邮箱 zhjtk5879322@126.com。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南宁市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1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南宁市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强首府战略,推进新时代我市交通运输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枢纽城市建设,提升多式联运发展水平,构建高效便捷的多式联运体系,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引进


  第一条给予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入驻奖励。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 3 年给予租金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第 1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30%,第 2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20%,第 3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5% 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分 3 年平均支付,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二条加大对现有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的培育鼓励。对现有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0.1 亿 (含)—0.5 亿元且年度增长达到 50% 以上的,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0.5 亿元 (含)—1 亿元且年度增长达到 30% 以上的,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 (含) 以上且年度增长达到 20% 以上的,每家按营业收入增长额的 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条给予中介机构招商奖励金。对内资项目以项目经济贡献作为招商机构奖励金的计算依据,招商机构引进单个优质项目最高可领取 500 万元奖励金。其中,非购地项目从项目公司登记注册后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根据项目对南宁市年度经济贡献的 5% 进行奖励;购地项目则从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根据项目对南宁市年度经济贡献的 5% 进行奖励。


  第四条给予园区招商招展活动补助。对于南宁市各物流园区开展招商招展活动的,活动中产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 70% 标准适当予以补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条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船舶登记注册、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载重吨在 1500 吨以上的船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扶持企业发展,从本地转出后再转入除外。补助标准:内河货船按 30 元/载重吨、沿海货船按 20 元/载重吨。首次申报补助的企业须在南宁市经营满 1 年。


  二、多式联运枢纽节点降本、增效、提质


  第六条给予多式联运主体购置标准化设备补贴。对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购置定位设备、联运集装箱等设备用于多式联运运营,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2000 万元的,对单个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投资额 10%、总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七条鼓励广西企业在南宁建设无水港。对年度运至北部湾港集装箱量 2000TEU 以上且经营满 1 年的无水港一次性奖励,按照每个标准重箱 200 元计算,不超过 60 万元。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南宁集结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主体集结发运的重箱达到 2000TEU/年,补贴 10 万元/年;达到 3000TEU/年,补贴 20 万元/年;达到 4000TEU/年,补贴 30 万元/年;达到 5000TEU/年,补贴 40 万元/年;达到 6000TEU/年及以上,补贴 50 万元/年。


  第九条给予多式联运枢纽节点转运费用补贴。对减免费用的转运主体,给予补贴,补贴金额视降低幅度确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20%,每个枢纽节点运营主体每年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条给予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补贴。在南宁市各口岸,海关查验正常的多式联运集装箱 (重箱,不包含固体废物、空箱) 货物,对企业缴纳的查验作业服务费进行补贴,包括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含开箱、掏箱费用)。


  第十一条鼓励多式联运企业 (或联盟) 在南宁市开展信息化建设。对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入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多式联运信息平台按照信息平台建设 (不包括软件开发) 总投资额 30% 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组织开展线上交易的多式联运企业 (或联盟),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三、多式联运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的拓展


  第十二条鼓励开行铁路班列。对组织集装箱货源经铁路从南宁发往北部湾港口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年度发送量达到 5000TEU,且年度增长率达到 20% 及以上 (首次达标年度除外),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 1 个标准重箱奖励 800 元。


  对开行南宁至粤港澳大湾区铁路班列的经营人或代理人,支持运营企业向铁路部门申请运价下浮。对组织集装箱货源从南宁发往粤港澳大湾区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年度发送量达到 2500TEU,且年度增长率达到 20% 及以上 (首次达标年度除外),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 1 个标准重箱奖励 1200 元。


  第十三条鼓励发展水运集装箱运输。对组织集装箱源经水运进出南宁的水运服务企业,年度发送量达到 2000TEU,且年度增长率达到 20% 及以上 (首次达标年度除外),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 1 个标准重箱奖励 800 元。


  第十四条给予开辟水运航线的主体奖励。对船运企业或港口企业开行持续经营满 1 年,每年进出南宁不少于 40 个航次的内河集装箱航线,每年奖励 100 万元。


  第十五条给予跨境公路直通车主体奖励。对有资质的企业开行跨境公路直通车,在南宁集结并在南宁进行进出口申报,使用集装箱货运车辆承运,经广西国际陆路口岸出入境的货物,年度发送量达到 150 趟次以上 ,且年度增长率达到 20% 及以上 (首次达标年度除外),每完成一个重车车次奖励 2000 元。


  企业每新开行一条跨境公路直通车,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四、附则


  第十六条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 号) 文件精神,多式联运是依托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提供全程一体化组织的货物运输服务。本政策主要从多式联运招商引资、节点、通道等三个方面进行扶持,扶持对象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多式联运物流园区 (货运场站)、承担主要运输通道的运输经营主体或服务提供者等多式联运相关企业。


  第十七条南宁市落实强首府战略强枢纽专项组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 牵头制定申报指南,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开展享受多式联运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和初审。


  第十八条本政策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落户在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开发区财政承担;落户在城区的,按财政体制由市、城区 5:5 共同承担,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本政策所指投资额为除购地款及缴纳的各项税费外的实际投资额。


  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既有扶持政策,优先安排国家、自治区资金,市本级的扶持资金针对项目或者重点园区予以专项下达。


  第十九条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停止兑现优惠政策,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本政策规定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现行及未来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交叉重叠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单个企业 (项目) 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条扶持政策的,可以享受政策叠加;单个企业 (项目) 同时符合本政策同一条扶持政策中不同款项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单个物流企业每年享受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 6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落实强首府战略强枢纽专项组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2


南宁市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南宁市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效益,加快南宁市枢纽城市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多式联运体系,推进南宁市交通运输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 号) 及南宁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从多式联运招商引资、节点、通道等三个方面进行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符合《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 号) 及本办法有关条件的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物流园区 (货运场站)、承担主要运输通道的运输经营主体或服务提供者等多式联运相关企业。


  资金支持对象登记注册地应为南宁市,且近三年内应无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信用等不良记录。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绩效、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采取自愿原则,该办法发布后,每年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 结合南宁市现阶段多式联运发展实际情况,申报“(十三) 鼓励开行铁路班列"对铁路集装箱重箱奖励、“(十四) 鼓励发展水运集装箱运输"对水运服务企业集装箱发运重箱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间段为本办法实施的首个年度 (2021 年) 的,对重箱发送量要求可适当按季度进行折算。


  (二) 申报单位应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南宁市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强枢纽专项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强枢纽办") 提出上一年度扶持资金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的数据材料,原则上按照自然年度数据填报,部分条款首年度申报除外。


  扶持条款中有年度考核量的,如申报单位提前完成本年度考核量的,可于本年度 11 月 30 日申报,次年 3 月 31 日前再次报送年度材料结算;申报扶持条款中无年度考核量的,可按季度申报。


  第五条 申请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按要求填写申报各项奖励补助的《南宁市多式联运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基础材料,按以下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一式六份),加盖封面、骑缝章:


  1.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2.申报单位简介;


  3.申报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申报中介机构招商奖励金的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4.申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复印件 (申报中介机构招商奖励金的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5.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中查询出具的《信用信息报告》;


  6.其它申报佐证材料:根据第三章中每个扶持政策条款具体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在第三方机构核验环节待查。


  第六条由市强枢纽办 (市交通运输局) 牵头开展认定和评审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 属地初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需将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提交属地 (注册地所在县 (区) 交通运输局或国家经济开发区),由属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盖章递交市强枢纽办 (市交通运输局);申报单位涉及企业注册地变更的,以申报年度当年注册地为准。


  (二) 核验:由市强枢纽办 (市交通运输局)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对标情况、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查验,出具审查结果报告。


  (三) 联合复审:由市强枢纽办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发改、财政、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联合复审,确定扶持的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四) 项目公示及报批:由市强枢纽办 (市交通运输局) 向社会公示拟给予补助的企业名单,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的,由市强枢纽办 (市交通运输局) 会同联合复审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对异议属实的,予以取消扶持。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报市政府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对多式联运经营主体进行扶持,鼓励运营主体的培育及引进:


  (一) 给予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入驻奖励


  对在南宁市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市的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资金补助。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1.租金补助:对于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 3 年给予租金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第 1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30%,第 2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20%,第 3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①《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入驻奖励申报表》(附件 1);②申报年度的《办公用房房租费用明细表》(附件 2);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④房租银行支付凭证或发票等佐证材料复印件,租用办公用房实地照片;⑤《业务收入构成表》(附件 3);⑥涉及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的申报主体填写《南宁市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明细表》(附件 4)、《南宁市多式联运集装箱重箱审核表》(附件 5),涉及航空运输的申报主体填写《航空货运量审核表》(附件 6)。


  2.购房款补助:对于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5% 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分 3 年平均支付;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①《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入驻奖励申报表》(附件 1);②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佐证材料复印件,所购买办公用房实地照片;③《业务收入构成表》(附件 3);④涉及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的申报主体填写《南宁市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明细表》(附件 4)、《南宁市多式联运集装箱重箱审核表》(附件 5),涉及航空运输的申报主体填写《航空货运量审核表》(附件 6)。


  (二) 加大对现有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的培育鼓励


  对现有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每家按主营业务收入 (即物流业务收入) 增长额的 5% 给予奖励,年度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以下条件只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1.年度物流业务收入达 0.2 亿元 (含)—0.5 亿元且年度增长达到 50% 以上的;


  2.年度物流业务收入达到 0.5 亿元 (含)—1 亿元且年度增长达到 30% 以上的;


  3.年度物流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 (含) 以上且年度增长达到 20% 以上的。


  申报材料要求:①《南宁市多式联运运营主体经营贡献奖/培育鼓励奖申报表》(附件 7);②《业务收入构成表》(附件 3);③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复印件;④涉及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的申报主体填写《南宁市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明细表》(附件 4)、《南宁市多式联运集装箱重箱审核表》(附件 5),涉及航空运输的申报主体填写《航空货运量审核表》(附件 6);⑤申报年度多式联运服务合同。


  (三) 给予中介机构招商奖励金


  对内资项目以项目经济贡献作为招商机构奖励金的计算依据,招商机构引进单个优质多式联运项目最高可领取 500 万元奖励金。


  1.非购地项目从项目公司登记注册后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根据项目对南宁市年度经济贡献的 5% 进行奖励;


  2.购地项目从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起连续五年,根据项目对南宁市年度经济贡献的 5% 进行奖励。


  同一机构引进多个项目,可以多次申报 ;引进项目需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并完成在所在地投资促进局的备案;被引进的项目或者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予以扶持。


  申报材料要求:①《南宁市多式联运项目招商引资奖励金申报表》(附件 8);②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原件;③投资促进局备案材料;④投资方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合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申报年度审计报告、纳税企业所得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⑤被引入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计划书、项目投资计划、实际建设情况等介绍材料。


  (四) 给予园区招商招展活动补助


  对于南宁市物流园区,开展的物流招商活动或参加区内外市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或委托组织单位开展的招商招展活动的,活动中产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 70% 标准适当予以补助。每个园区每年度多次招商招展活动可合并申请补助,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①《物流园区招商招展活动补助申报表》(附件 9);②《招商招展活动费用明细表》(附件 10);③展会或招商会议的邀请函 (或参会通知);④参展协议 (或参展确认书) 复印件,展位布置图 (标注参展企业名称)、展会现场照片;⑤展位费发票复印件;⑥特装广告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复印件。


  (五) 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船舶登记注册、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载重吨在 1500 吨以上的船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扶持企业发展,从本地转出后再转入除外。补助标准:内河货船按 30 元/载重吨、沿海货船按 20 元/载重吨。首次申报补助的企业须在南宁市经营满 1 年。


  申报材料要求:①《南宁市新增船舶运力补助申请表》(附件 11);②《新增船舶运力明细表》(附件 12);③申请主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④新增船舶的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⑤进口或新建船舶提供国内水路运输备案文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件,购置二手船舶的需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船舶购置合同;⑥与落户所在市/县 (区) 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承诺经营协议书》(附件 23)。


  第八条多式联运枢纽节点降本、增效、提质。


  (六) 给予多式联运主体购置标准化设备补贴


  对在南宁市内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购置定位设备、联运集装箱、标准托盘等自用设备用于多式联运运营,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2000 万元的,对单个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该项目投资购置设备费用的 10%、总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①《多式联运主体购置标准化设备补贴申请表》(附件 13);②《购置标准化设备清单》(附件 14),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含购买合同、发票、汇款凭证、设备照片等);③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计划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介绍材料。


  (七) 鼓励广西企业在南宁建设无水港


  对从南宁市运至北部湾港集装箱重箱量达到 2000TEU/年以上且经营满 1 年的无水港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每个标准重箱 200 元计算奖励,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超过 3000TEU/年的,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发改通道规〔2019〕1028 号) 有关要求向自治区申报。


  申报材料要求:①《多式联运箱量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 15);②《业务收入构成表》(附件 3);③《集装箱运输明细表》(附件 4)、《集装箱重箱数量审核表》(附件 5);④无水港项目备案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⑤无水港项目建设可研报告或项目计划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介绍材料;⑥申报主体提供运输服务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八) 鼓励企业在南宁集结货物


  多式联运经营主体集结货物从南宁市发往周边省市重箱量达到 2000TEU/年,补贴 10 万元/年;达到 3000TEU/年,补贴 20 万元/年;达到 4000TEU/年,补贴 30 万元/年;达到 5000TEU/年,补贴 40 万元/年;达到 6000TEU/年及以上,补贴 50 万元/年。以上条件只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要求:①《多式联运箱量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 15);②《业务收入构成表》(附件 3);③《集装箱运输明细表》(附件 4)、《集装箱重箱数量审核表》(附件 5);③申报主体提供运输服务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九) 给予多式联运枢纽节点转运费用补贴


  对多式联运枢纽节点转运主体产生的仓储、短驳、装卸费用优惠进行补贴,补贴金额视减免费用幅度 (可以通过合同价与公示价差得出) 确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20%,每个枢纽节点运营主体每年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海关监管场所除外。


  申报材料要求:①《多式联运枢纽节点转运费用补贴申报表》(附件 16);②《转运费用减免明细表》(附件 17);③港口经营许可证 (或铁路运输许可证) 复印件;④枢纽节点运营单位与转运主体签订的合同,或费用减免支付凭证复印件;⑤枢纽节点作业费用公示价证明材料 (如当年物价部门备案文件)。


  (十) 给予查验无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补贴


  在南宁市各口岸 (包括海关监管的作业场所),海关查验正常的多式联运集装箱 (重箱,不包含固体废物、空箱) 货物,对企业缴纳的查验作业服务费进行补贴,包括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含开箱、掏箱费用)。


  对集装箱空箱货物和固体废物货物查验发生的相关费用、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服务、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不属于可免除费用范围。


  申报材料要求:①《免除查验无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申请表》(附件 18);②《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统计表》(附件 19)③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十一) 鼓励多式联运企业 (或联盟) 在南宁市开展信息化建设


  对在南宁市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入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多式联运信息平台,按照信息平台建设 (不包括软件开发) 实际总投资额的 30% 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组织开展线上交易的多式联运企业 (或联盟),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①《信息化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 20);②接入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多式联运信息平台证明;③购置信息平台建设硬件设备资金支出费用清单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含支出对应的合同、发票、汇款凭证、设备照片等);④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文本、建设合同复印件;⑤申请线上交易奖励的,需另外提供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及开展线上交易凭证。


  第九条多式联运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的拓展


  (十二) 鼓励开行铁路班列


  对组织集装箱货源经铁路从南宁发往北部湾港口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年度发送重箱量达到 5000TEU,且年度增长率达到 20% 及以上 (首次达标年度除外,即年度发送重箱量首次达标的,对年度增长率不作要求;第二次及以上达标的,年度增长率需达到 20% 及以上,下同),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 1 个标准重箱奖励 800 元。


  支持开行南宁至粤港澳大湾区铁路班列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向铁路部门申请运价下浮。对组织集装箱货源从南宁发往粤港澳大湾区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年度发送重箱量达到 2500TEU,且年度增长率达到 20% 及以上 (首次达标年度除外),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 1 个标准重箱奖励 1200 元。


  申报材料要求:①《南宁市多式联运箱量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 15);②《业务收入构成表》(附件 3);③《集装箱运输明细表》(附件 4)、《集装箱重箱数量审核表》(附件 5);④申报主体提供运输服务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十三) 鼓励发展水运集装箱运输


  对组织集装箱货源经水运进出南宁的水运服务企业,年度从南宁发送重箱量达到 2000TEU,且年度增长率达到 20% 及以上 (首次达标年度除外),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 1 个标准重箱奖励 800 元。


  申报材料要求:①《南宁市多式联运箱量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 15);②《业务收入构成表》(附件 3);③《集装箱运输明细表》(附件 4)、《集装箱重箱数量审核表》(附件 5);④水运服务业务备案证明;⑤组织集装箱水运业务代理协议、参与运输船舶运输合同,代理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四) 给予开辟水运航线的主体奖励


  对船运企业或港口企业开辟新水运航线,持续经营满 1 年且每年进出南宁不少于 40 个航次的内河集装箱新航线,每年奖励 100 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①《开辟内河集装箱新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 21)②国内水路运输 (或港口)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③经港航部门盖章备案的《集装箱班轮优先过闸备案登记表》、《班轮航线船期表》;④申报航线在广西水路运单管理信息系统的实际运单。


  (十五) 给予跨境公路直通车主体奖励


  1.对有资质的企业开行跨境公路直通车,在南宁集结并在南宁进行进出口申报,使用集装箱货运车辆承运,经广西国际陆路口岸出入境的货物,年度发送重车量达到 150 趟次以上,且年度增长率达到 20% 及以上 (首次达标年度除外) 的,每完成一个重车车次奖励 2000 元。


  申报材料要求:①《跨境公路直通车主体奖励申报表》(附件 22);②申请奖励年度及上年度《集装箱运输明细表》(附件 4);③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④货物运输车辆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货物通关佐证材料复印件;⑤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2.企业每新开行一条跨境公路直通车,采用集装箱货运车辆承运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①《跨境公路直通车主体奖励申请表》(附件 22);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③货物运输车辆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货物通关佐证材料复印件;④开辟新跨境公路直通车备案审批材料复印件;⑤跨境公路直通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十条年度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专项扶持资金包括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申报主体的注册地在三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开发区财政全额承担;注册地在县 (区) 的,按财政体制由市、县 (区) 按 5:5 比例共同承担,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既有扶持政策,优先安排国家、自治区资金,市本级的扶持资金针对项目或者重点园区予以专项下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现行及未来出台的其它政策内容交叉重叠的,原则上鼓励优先申报国家、自治区级扶持政策,如本办法扶持资金标准优于国家、自治区级的,可根据本办法中的“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的有关规定,补齐差额部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第十三条 单个企业 (项目) 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条扶持政策的,可以享受政策叠加;单个物流企业每年享受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 600 万元。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停止兑现优惠政策,依法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取消其在三年内的多式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主要名词解释:


  (一)“多式联运"的定义采用国内惯用广义的范围,即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且是采用集装箱运输。


  “多式联运运营主体"指实际开展有公水、公铁、水铁、公空中任一种形式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且联运业务收入占物流业务总收入的 50% 以上,申报有关奖励补助时需提供佐证材料。


  “多式联运枢纽节点"指承担公、铁、水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联运的港口码头或铁路站场园区。


  “物流园区"指物流园区是指在物流作业集中的地区,在几种运输方式衔接地,将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场所,也是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和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物流企业的集结点。


  (二)“投资额"指为除购地款及缴纳的各项税费外的实际投资额。


  (三)“年度"指自然年,即同一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中介机构"是指南宁市各属地直接引荐投资方且繁育项目洽谈,使项目最终在南宁市注册且纳税,并经投资方、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各类机构。


  (五)“标准重箱量"按照折合为 20 英尺集装箱数量统计。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不高于"、“不低于"、“不超过"、“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强枢纽办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6 号) 文件有效期内执行,即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