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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5698351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崇政办函〔202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崇左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畅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道路、景区内部道路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周边道路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乡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检查,集中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共享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信息。


  第六条   消防、广电等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时,应当着重检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保证其使用功能。


  (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三)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并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按要求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标识线。


  第九条   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严格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货架等设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处理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消防车通道的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对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组织实施拖移。


  (三)公安派出所依法督促、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在管理区域道路内规划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三条   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线、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消防车通道两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涂为黄色,作为禁止停车标线;路侧无缘石的,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标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间隔20米,应当在路面中央施划一个黄色方框线,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识,标识为黄色网格状标线,由外边框线和内网格线组成。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第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其清晰、醒目。


  (二)对发现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及时进行清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业主自觉规范停车,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需要对居民区进行封闭管理的,负责实施管控的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预留满足消防车通行的出入口。


  第十六条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等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给督查考评部门。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给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崇左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