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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811488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2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贺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做好贺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供水企业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
  1.2.2 统筹安排,各负其责。依据行政区域、供水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理体系。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挥、协调、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负责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2.3 保障供水,常备不懈。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优先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同时将保证重要公共场所、贺州市党、政、军、警重要机关(部门)用水。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机制,加强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1.3 编制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1.3.2 《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
  1.3.3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指导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2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工程事故、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类型。
  1.5 现状评估
  1.5.1 供水系统概况
  贺州市城区共有3座水厂:担杆岭水厂、旺高自来水厂、贺街自来水厂。
  担杆岭水厂位于西环路,现状供水规模为10万m3 /d(目前已扩建至15万m3 /d),以龟石水库水为水源;旺高自来水厂位于平桂管理区望高镇西北部,供水规模为2.0万m3 /d(目前已扩建至7万m3 /d),水源为龟石水库;贺街自来水厂供水规模为0.5万m3 /d,水源为南堂河。
  1.5.1.1 担杆岭水厂
  担杆岭水厂位于贺州市平桂区中部,设计供水总规模为15万吨/天;其中正在运营水厂一期10万吨/天,第二水厂5万吨/天建设进度已完成95%,预计2025年投产。现状最高日供水量12万m³/天。取水水源为龟石水库。占地面积合计约84亩,采用次氯酸钠消毒工艺,水厂服务人口约37万人,目前供水用户约7.1万户,供水服务面积约45.95平方公里,主要服务范围为贺州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农村。
  水源为龟石水库,主要通过DN900玻璃钢原水管(26.5km)及DN1400原水管(26.5km)输送。
  1.5.1.2 旺高自来水厂
  旺高自来水厂位于平桂区望高镇西北部,设计总规模为7万吨/天;扩建项目已完工,新增供水能力5万吨/天,目前正在调试运行,实际供水能力已达7万吨/天。原水取自龟石水库。供水范围为工业区、望高镇及附近村庄,望高镇至平桂区沿途工业用水,部分平桂区居民生活用水,新型粉体加工园、老虎坳、新元村、立头村、新联村、鲤鱼洲等。
  1.5.1.3 贺街自来水厂
  贺街自来水厂位于贺街镇三步梯金鸡界,于1997年秋建设,1999年10月竣工投产运行,供水范围为南至水厂厂区西南村鸡公界,北至五协村三家滩止,东至双莲中学和贺街派出所,西至长利村十八组(含西南村,河西村,河西社区,香花村,五协村,河东村,河东社区,长利村,长利社区,农场村),五协工业园区。主要水源为南木水利引水渠,渠道总共约8公里,备用水源为南堂河。
  1.5.2 主要风险源
  1.5.2.1 担杆岭水厂存在的风险:一是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供水主要依赖担杆岭水厂供水,水源为龟石水库,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将面临供水危机。二是中心城区主要供水管网管径偏小或老化。现状水厂位于主要供水服务范围的西北部,水厂出水主要通过发展大道(DN800×2)、八达路(DN800~DN600)、建设路(DN600~DN300)、潇贺大道(DN600~DN300)东西向的配水主管进行供水。现在旧城区平安路、贺州大道、建设路、姑婆山大道、鞍山路、建设东路、光明大道等配水支管管径偏小或缺失,无法满足后续周边居民的使用需求。三是局部区域受地势、管道等问题存在水压不足情况。(1)桂粤湘大道与八达东路交叉路口东北区域距离水厂较远,依靠水厂直供供水,水压不足,无法满足周边居民使用需求;(2)城东旅游新城正在建设中,随着用水量的增大,现状供水管网无法满足此区域后续水量水压要求。
  1.5.2.2 旺高自来水厂存在的风险:望高镇区尚存有大量老旧管网,容易出现爆管水压不足情况,且旺高自来水厂只有单一水源龟石水库,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将面临供水危机。
  1.5.2.3 贺街自来水厂存在的风险:一是设计供水量现已无法满足当前用户用水需求,已处超负荷运行状态;二是南木水利引水渠明渠引水存在不稳定因素,如雨季水质浑浊,秋冬旱季原水来量不足;三是厂内的设备运行将近三十年,许多工艺设备及设施已经在带病运行,缺乏自动化运行能力,工艺设施落后;四是厂外农村人饮工程管网因管材质量及施工质量等问题,导致近几年出现供水管网爆管频发,维修成本大,供水得不到保障。
  1.5.3 应急能力
  1.5.3.1 工程抢险能力:担杆岭水厂已组建了一支专业化的管网运维抢险团队,还掌握了多项现代化的管网抢修及测漏技术,主要负责城市供水管网运维管理工作。目前团队共有工作人员18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如下:高级管道工1人、初级管道工2人、初级电焊工6人、初级热切割工6人、初级电工5人、中级管网测漏工1人、初级管网测漏工2人。全体成员均经过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持证上岗率为72.2%。
  1.5.3.2 旺高自来水厂在工程抢险方面具备一定基础能力。工作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厂内各类供水设施的结构与运行原理,能够迅速响应并处置设备故障、管道破裂等常见工程险情。贺街自来水厂相对薄弱。
  1.5.3.3 物资保障能力:担杆岭水厂、旺高自来水厂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物资储备体系。储备物资主要包括净水药剂、消毒剂、管道配件、阀门等与供水生产密切相关的物资。各类物资均按照规定的储备标准进行存放,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物资的质量和可用性。贺街自来水厂相对薄弱。
  1.5.3.4 应急备用水源供水能力:担杆岭水厂、旺高自来水厂属于单一原水源供水模式,水源均为龟石水库,单一的供水模式在面对水源污染、干旱等突发事件时,供水安全面临较大挑战。贺街自来水厂水源主要依赖南堂河,同样极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如上游暴雨引发的泥沙淤积以及干旱等,都可能导致水源水质恶化或水量减少,进而影响供水稳定性。
  1.5.3.5 多水源调度能力:担杆岭水厂、旺高自来水厂和贺街自来水厂无备用水源,多水源调度能力薄弱。
  1.5.3.6 水厂应急净水能力:担杆岭水厂、旺高自来水厂具备一定的应急净水能力,厂内配备了完善的应急净水设备和药剂,能够在原水水质出现轻度污染时,通过调整净水工艺和药剂投加量,保证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1.5.3.7 市政管网与调蓄设施调度能力:目前贺州市担杆岭水厂使用原河南水厂高位水池(容积4000立方米)作为调蓄调度水量,主要供给河南片区、城东片区。
  1.5.3.8 应急监测能力:担杆岭水厂、旺高自来水厂配备了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能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多项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贺街自来水厂安装有水质在线分析仪,对水质能实时监控,因工艺落后,无中控系统,需运行员实时巡检。
  表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情况

事件类别 

具体情形 

工程事故 

1.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停止取水;

2.城市主要输水管或配水管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3.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等;

4.城市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件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影响城市供水。 

公共卫生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包括重金属)、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 

自然灾害 

因干旱、地震、台风、洪灾、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含地下水源)无法满足正常取水需求,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社会安全 

战争、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分级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6.1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6.1.1 受影响居民人口40万以上;
  1.6.1.2 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总人口数40%以上。
  1.6.2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6.2.1 受影响居民人口20万—40万;
  1.6.2.2 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总人口数30%—40%。
  1.6.3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6.3.1 受影响居民人口10万—20万;
  1.6.3.2 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总人口数20%—30%。
  1.6.4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6.4.1 受影响居民人口5万—10万;
  1.6.4.2 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总人口数10%—20%。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成立贺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成  员:市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供电、气象等部门,各属地政府,相关企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领导职务排序递补。
  2.1.2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供水的总体协调、调度,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拟定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结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供水事件应急处置作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部门实施跨市救援等紧急措施;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 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 贺州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2.2.2 主要职责:负责与上下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联络,及时了解最新信息,根据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并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根据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市供水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件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件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供水应急知识宣传;按照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事件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2.3 事件等级初步判定。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初步判断事件等级。根据事件等级初步判断结果和指挥长的决定,安排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按照指挥部的决策成立各处置工作小组。判断事件等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指挥权限时,应及时向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上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同时将应急指挥权移交上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 市城市管理局:及时了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组织应急工作;协调事件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应急供水;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负责组织对市政道路、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保证道路畅通。
  2.3.2 市应急管理局:与110、122、119 实时通报名下救援抢险车辆通行情况(出动位置、路线),保障救援车队通讯畅通;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组织临时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
  2.3.3 市委宣传部: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3.4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涉城市供水重大突发网络舆情事件处置,统筹做好网络宣传引导、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2.3.5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事件发生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列入投资计划。负责粮食储备工作。
  2.3.6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相关设施重建、改扩建的规划相关工作;按照市(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协助组织相关力量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7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车辆运送城市供水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协调运输企业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8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安排和拨付。
  2.3.9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3.10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2.3.11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3.12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环境污染的应急工作,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2.3.13 市卫健委:负责水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2.3.14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饮用水产品市场监管,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商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2.3.15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重大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应急备用水库水源、敞开式应急连通渠道的日常维护清理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调度应急备用水源。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综合利用。
  2.3.16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2.3.17 市供电企业:负责应急供电设施的抢修,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供电需要。
  2.3.18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2.3.19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相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强化对本辖区供水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辖区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现场指挥、事件调查、救援保障、应急处置等各项应对工作。区职责分工可在市级预案中明确,县级预案中无需再向乡镇一级延伸供水突发事件指挥职责。2.3.20 供水企业:制定本企业供水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处置方案,组建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设备。在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本企业供水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处置方案,做好现场抢修作业、事件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负责应急设备保障(如运水车辆、器材、机具)和应急供水的调配,保证应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与涉及部门会商共同处置。
  2.4 设立专家组及现场救援专业组
  2.4.1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成员由给排水、环保、公共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加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分析事件原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技术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发生的重大事件实施技术支持。
  2.4.2 紧急抢险抢修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县(区)政府,供水、供电等有关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动员受事件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难疏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和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对已经发生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事件”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对涉嫌城市供水设施维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4.3 水源地污染抢险治理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县(区)政府,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牵头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的方案并实施,防止水源地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启动应急供水措施,协调做好应急期间通航管控工作,监测水源地污染源变化情况。
  2.4.4 治安交通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主要职责:维持社会治安,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维护交通秩序,以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视情况对通往事件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协调运输保障。
  2.4.5 综合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市财政、民政、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属地县(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配和供应,设置应急物资发放点;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4.6 医疗救护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卫健委牵头,属地县(区)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2.4.7 监控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卫健委、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及供水企业组成,城市供水监测网地方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地方疾控中心参与。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事件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事件监测,实时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根据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开展水源、城市供水等的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做好水质、水量等的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3.1 监控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及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卫健委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达标状况的监测。
  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系统,负责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
  3.2 监测网络
  针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整合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水文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在日常管理中,各监测部门、机构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以及暴雨、干旱、高温天气、洪涝灾害、供水沿线关键部位地质灾害、水源地道路运输、船舶事故等灾害监测。出现异常状况或判断会出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地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等。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布一级预警,重大突发事件发布二级预警,较大突发事件发布三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发布四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3.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源地来水及供水预警信息,判断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预警措施包括: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计起始时间、受影响区域、预警级别;根据事件复杂性补充应急处置指南、风险规避事项和事态预期发展等内容。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本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三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发布。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应选择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手机短信和户外显示屏等多渠道协同方式进行,并对特殊群体进行定向通知,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给公众。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指挥部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4.1 先期处置
  4.1.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供水单位除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1.2 市接警单位在接到供水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报警后,要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供水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队伍、辖区政府和供水企业。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应急管理部门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4.1.3 接到事件报告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力量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对突发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市城市管理局及相应辖区政府应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并与市公安部门协调,组织好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4.1.4 较大(含较大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件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采访报道需经市委宣传部批准。
  4.1.5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属地城区政府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 响应措施
  4.2.1 当发生特大事件时,启动一级响应,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贺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或者先行启动,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对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从其他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2 当发生重大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贺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或者先行启动,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市各级工业开发区的工业用水;做好调运商品水的准备;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3 当发生较大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贺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4 当发生一般事件时,启动四级响应,采取的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4.3 指挥协调
  4.3.1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3.2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各类别设施设备发生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等事件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城市水源遭受污染、破坏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分别启动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恐怖活动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其他事件引起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3.3 主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事件时,立即停用主取水泵站并关闭阀门,在对应急水源动态监测合格情况下,启动应急取水泵站进行临时应急取水,同时调度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向城市供水。
  4.4 信息报告
  4.4.1 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工作方针,向社会公布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所有途径,便于发现事件的有关单位或市民及时报告信息。
  应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要求,明确信息接报部门向供水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上报的方式、内容和时限要求。一般情况下,接报部门应核实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对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情况的供水突发事件,可按照“边报告、边核实”的原则随时上报。信息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4.2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获取单位应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核实情况后,立即将核实情况和建议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城市管理局应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事件的后续情况。
  4.4.3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4.3.1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和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4.4.3.2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4.4.3.3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等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4.3.4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4.3.5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4.3.6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4.3.7 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5 各成员单位设立值班电话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24 小时对险情进行预警和监测。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4.6 新闻发布
  城市供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以确保信息正确、传递及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4.7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可联合网信、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针对不实信息或负面舆论制定应对措施,通过正面舆论引导维护网络环境和公共信息传播秩序。

  5.1 结束程序
  如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市应急管理局对现场恢复程度以及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已消除进行检查;供水企业对供水管道及相关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及供水企业配合,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城市供水进行水质检验;并由以上部门将检查结果报告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经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确认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并消除后,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宣布应急预案终止,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并通知公众。
  5.2 善后处置
  事发地辖区政府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一般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会同区级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较大事件由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区级政府联合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3 事件调查
  5.3.1 由相应层级的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由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事件调查组,20 个工作日内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内容,上报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住建厅。后续继续保持跟踪监测。
  5.3.2 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4 总结建议
  5.4.1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4.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5.4.2.1 发生事件的供水的基本情况;
  5.4.2.2 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5.4.2.3 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5.4.2.4 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4.2.5 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5.4.2.6 事件结论;
  5.4.2.7 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
  5.4.2.8 各种必要的附件;
  5.4.2.9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5.4.2.10 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1 队伍保障
  6.1.1 市城市管理局、各供水企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征调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在应急抢险救援时确保胜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1.2 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开展日常演练,同时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全市性的城市供水应急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6.2 技术保障
  市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救援专家库,负责供水设施、工程抢险等的技术保障措施;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负责水源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水质监测、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技术保障;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的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技术人才、技术措施保障体系,实现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
  6.3 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相关运输企业按照应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4 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本地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5 物资保障
  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供水企业配齐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等得到及时供应和保障。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6.6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6.7 宣传教育
  加强城市供水预防、抢险知识的宣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督促各部门、单位、供水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抢险法律法规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供水设施、供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普及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知识,普及节水常识。
  6.8 预案演练
  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全市演练。各供水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方案和演练总结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9 监督检查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1.1 预案评估
  建立预案评估制度,评估分为定期评估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的评估,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7.1.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供水系统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管理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3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 

姓名 

联系方式 

备注 

八步区人民政府 

黄敬军 

13507841046 

八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平桂区人民政府 

胡波

郑小燕 

18007848015

15278442877 

平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钟山县人民政府 

陶韵娣 

18376404808 

钟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昭平县人民政府 

苏杭 

18378490770 

昭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富川县瑶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 

谭远德 

17877482286 

富川县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应急管理局 

邹朗 

18077479707 

 

市委宣传部 

费贤彬 

18078093551 

 

市委网信办 

李露 

18178461017 

 

市发展改革委 

钟尚明 

5131653

18907841165 

 

市自然资源局 

张迅 

19197816510 

 

市交通运输局 

莫世途 

5123002

13737404925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5135580 

 

市公安局 

谭维锋 

5122168 

 

市民政局 

李辉英 

5696283 

 

市商务局 

梁银 

5123885 

 

市生态环境局 

张斌 

13635079369 

 

市卫健委 

石富仁 

13557945696 

应急办 

市市场监管局 

李礼 

5297553

13617843223 

 

市水利局 

莫燕日 

18178462597 

 

市气象局 

奚广平 

15878084090 

 

市消防救援支队 

罗剑平 

18778432515 

 

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董世忠 

15078179390 

 

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管理委员会 

陈光奇 

13387740529 

 

市城投集团 

陈榕 

18078080814 

 

贺州北控水务 

黄文梦 

1837640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