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交恢复生产申请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12.531190
- 制定机关: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布年份:2011.08.03
- 实施日期:2011.08.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交恢复生产申请的通告
各有关月饼生产企业:
月饼属于季节性产品,为加强月饼产品质量监管,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各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停产)前5天内,应当向我局食监科提交恢复生产或停产的申请报告,对未按时提交报告的企业,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