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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576317 

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长市监办发〔2022〕13号


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印发《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2〕296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65号)和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梧市监办发〔2022〕145号)的精神,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依职责开展排查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全面摸清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证照情况、经营情况、监管情况,核查登记、许可档案是否完善,并建立问题台账;积极配合建设部门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步骤和内容

  (一)摸清底数。2022年7月30日前,配合将相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共享至区建设局。积极配合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并依据“百日行动"初步鉴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等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名单,8月15日前梳理形成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经营性自建房市场主体复查名单。

  (二)开展复查。2022年12月底前,各片区、各所根据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经营性自建房市场主体复查名单,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并形成复查整改台账。复查市场主体登记时,要复查相关市场主体的产权证书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地址相一致等情况;复查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是否已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

  (三)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整治中,对于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区建设局,并按照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计划的通知》(桂自建房整治办〔2022〕3号)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经营性自建房处置工作。同时,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配合建设部门,完善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厘清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等部门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抓好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台账统计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配合。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认真落实责任,强化登记注册、食品经营、食品餐饮、综合执法、信用监管等业务股室间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开展有关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各片区、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于次月1日前报送上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经营性自建房市场主体复查工作统计表》。

  附件:经营性自建房市场主体复查工作统计表


  附件

经营性自建房市场主体复查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复查类型

复查情形

经营性自建房市场主体总数

复查户数

存在问题的户数

完成整改的户数

市场主体登记复查

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

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主体资质

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不一致

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的情况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