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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水上加油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1214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水上加油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海危防〔2004〕146号)


驻各地级市海事局、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今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08号)的精神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03年全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自治区安委会于去年印发了《广西水上加油船(站)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桂安委字〔2003〕56号),要求各地、各单位做好水上加油船的专项治理工作,并于2004年四月以前完成。为巩固整顿工作的成效,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广西的实际制订了《广西水上加油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广西水上加油船(站)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上加油船(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保护水域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辖区水域范围内水上加油船(站)加油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加油船(站)是指作业点相对固定,具有储存油品功能,所储存的油类以零售形式供应给运输船舶作燃料的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
  岸上加油站直接对船舶进行加油作业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水上加油船(站)应满足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的
  安全和防污染技术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以下有关许可证件: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3、《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 水上加油船应具有下列有效证书及相关文书:
  1.《船舶检验证书》;
  2.《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所有权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油囤可以免除);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5.《油类记录簿》;
  6.《垃圾记录簿》;
  7.《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六条 船龄超过31年的老旧油船、油驳不得作为水上加油船。
  水泥船、木质船不得作为水上加油船,包括在水泥船、木质船上安装铁质容器进行储油、加油作业。
  第七条 水上加油船(站)只能储存闭杯闪点>55℃的油品,并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
  管理部门对油品的闪点有怀疑,可以要求水上加油船(站)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有资质测试机构的闪点测试证明文件。
  第八条 水上加油船(站)宜采用船过船作业方式。
  采用岸向船直接供油作业方式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九条 水上加油船从水上以靠船方式补给油料的,按照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供受油作业时供受双方应认真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
  第十条 水上加油船的结构及强度应满足船舶检验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一条 水上加油船甲板面必须保持清洁、干爽,不得擅自在甲板上增加或储存润滑油、桶装柴油等,确因作业需要的应申请船检部门检验核定。
  第十二条 水上加油船(站)不得私拉电线,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水上加油船(站)上的电气设备。
  水上加油船增加或变更整体或部分电气设备,应向船检部门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经同意后才能对电气设备增加变更。
  第十三条 除船检部门认可外,不得在水上加油船的甲板面安装柴油机发电。
  第十四条 水上加油船(站)应装设有与本船相适应的污油舱(柜),用于存贮污油,并将其定期送往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 水上加油船(站)应配置一定数量的防污设备和材料,如围油栏、吸油毡、消油剂等,具体配备要求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水上加油船加油作业的软管连接处应设有防滴漏的货油接收盆。
  第十七条 水上加油船(站)应配置有垃圾接收容器,将垃圾定期送往垃圾接收站或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水上加油船应按甲板排水孔的数量配备相当数量而且大小配套的堵孔塞,作业时应予堵塞,防止漏油流入水体。
  第十九条 水上加油船(站)应制定安全用火制度,严格遵守《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严禁在危险区域内吸烟、使用电炉;在进行烧焊及其他明火作业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水上加油船(站)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方面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1、《本船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3、《防台防洪应急预案》
  4、《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5、《安全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水上加油船(站)应定期(每月一次)检查消防设备、防污设备、电气设备、装卸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水上加油船(站)作业人员加油作业时应按规定穿着合格的防静电工作服、防滑工作鞋,不得穿钉鞋和拖鞋。
  第二十三条 水上加油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并按有关法规的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具有动力的水上加油船应按油船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合格船员,船员应经海事部门油轮安全特殊培训合格。
  不需配备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水上加油船(囤船)应配备具有水上资历的人员,且人数不少于2人,并应接受油轮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五条 水上加油船(站)任何时候不能少于二人值班,遇恶劣天气应全员值班。
  第二十六条 水上加油站设置在商港水域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在渔港水域应向渔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七条 下列水域严禁设置水上加油船(站):
  航道急弯航段;大桥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范围内;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 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饮用取水口上游2500米、下游1500米范围内;生态自然保护区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高压电线垂直投影上下游100米范围内;水底电缆、居民住宅区、船舶修造厂、客运码头附近、渡口附近、近岸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或堆场及岸上经常有明火作业点等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 水上加油船(站)占用水域底质宜选用泥沙质。
  第二十九条 水上加油船(站)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白天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红色环照灯和锚灯。
  第三十条 水上加油船(站)不得设置有碍应急逃生的防盗网。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