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灵政发〔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驻灵)相关单位:
现将《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9日
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编制单位:灵山县人民政府
印发日期:2023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23年5月9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分级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1.6.2响应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领导机构
2.1.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1.3现场指挥机构
2.2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3.2.2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3.3.2先期处置
3.3.3指挥协调
3.3.4处置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应急扩大
3.3.7应急结束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3.4.2调查与评估
3.4.3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4.12科技支撑
4.13社会动员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5宣传和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7.1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牵头部门
7.1.1自然灾害类
7.1.2事故灾难类
7.1.3公共卫生事件类
7.1.4社会安全事件类
7.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7.3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7.4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积极推进我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2021年修订)。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灵山县应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发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的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7)公众参与,社会动员。依靠公众力量,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事发前开展公众有组织参与的潜在危害辨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事发时准确发布预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必要时动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的受灾区域及有关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工作。
1.5事件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自治区、国家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全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自治区调度多个部门、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县(市、区)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本县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乡镇(街道)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钦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都要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一般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公共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2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事发类别对应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类别对应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分级响应标准,县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县行政区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2)发生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3)发生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发生跨县(区)较严重的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发生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发生跨县(区)较严重的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7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县应急预案体系分县、镇(街道)两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驻灵)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直(驻灵)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涉及本部门(行业)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直(驻灵)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基层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订并组织实施,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指挥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1.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不同种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承担办公室职责的主管部门详见“附件7.1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牵头部门"。不在该范围内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管副主任及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1.3现场指挥机构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况可由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红十字会、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灵山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武警灵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灾害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县启动应急响应后,钦州市人民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级现场指挥部在钦州市设立的现场指挥部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县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如有必要,可派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牵头的县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和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2专家组
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的政策措施建议。
3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风险防控
(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管理办法。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县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重点工程设施、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镇(街道)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县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按照自治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
Ⅰ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Ⅱ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Ⅱ级(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Ⅲ级(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Ⅳ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Ⅳ级(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及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辖区武警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市、区)或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人、幼儿、病人、残障人士、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或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县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管理全覆盖、无死角,同时网格员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核实后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了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向市外事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县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加强参与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应对:进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外事办应立即请求市相关部门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安全。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上一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县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武警中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以及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通信网络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7.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镇(街道)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当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发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我县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市、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报请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我县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强对负面信息管控,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止有害信息传播,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
3.3.6应急扩大
当突发事件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符合“7.5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时,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后,县专项指挥机构成为市前方指挥部的组成机构,由市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提出请求。
3.3.7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本县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或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制订相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医疗救治、消毒等工作;灵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指导、监督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县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通过国家、自治区有关团体或组织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制定处理和整改措施;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要配合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4.3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1)县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县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落实消防规划,对当地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武警灵山中队和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武警灵山中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灵山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类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城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城镇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城镇间应急救援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城镇应急救援演练行动和观摩。
4.2财力保障
(1)县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有关部门提出,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2)县财政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提请县人民政府请求钦州市、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
(3)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银保监部门要督促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职责,确保应急保障资金调度顺畅。
(5)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保障
(1)县应急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综合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县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县相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2)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综合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城管执法局、钦州灵山供电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电用、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等。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和基本生活保障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建议。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药品和卫生医疗器械支持的建议。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县人民政府有关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做好应急交通工具征用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武警灵山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武警部队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4.8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紧急避险场所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紧急避险场所的使用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险场所。避险场所应当标识规范的应急图案标志。
4.9通信保障
县镇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部门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本行业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4.10公共设施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协调做好综合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
灵山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指导、监督处理工作。
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逐步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4.12科技支撑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应用;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矿山、危险化学品、火灾、地震灾害各类安全事故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学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应用,不断提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
4.13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公共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3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县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本地易发多发、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公共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和培训
宣传、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应急、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公务员及有关人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和有关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应急局执行编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0年6月印发的《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灵政办发〔2010〕88号)同时废止。
7附件
7.1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牵头部门
7.1.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指挥牵头部门 |
1 | 水旱灾害 | 县应急局、县水利局 |
2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县应急局 |
3 | 地震灾害 | 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 |
4 | 地质灾害 |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 |
5 | 森林火灾 |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
6 | 生物灾害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7.1.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指挥牵头部门 |
1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县应急局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
3 | 金属冶炼事故 | |
4 | 粉尘涉爆事故 | |
5 | 烟花爆竹事故 | |
6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 |
7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
8 | 水上交通事故 | 县交通运输局 |
9 | 建筑工程事故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0 | 供水突发事件 | |
11 | 燃气事故 | |
12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3 | 通信网络事故 | |
14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15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灵山生态环境局 |
16 | 辐射事故 | |
17 | 环境污染事件 | |
18 |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
7.1.3公共卫生事件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指挥牵头部门 |
1 | 传染病疫情 | 县卫生健康局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7 | 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7.1.4社会安全事件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指挥牵头部门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2 | 刑事案件 | |
3 | 群体性事件 |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 |
5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县商务局 |
6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 |
7 | 金融突发事件 | 县财政局 |
8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公安局、县外事办 |
9 | 涉台突发事件 | 县公安局、县台办 |
10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 |
11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 |
7.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综合协调 | 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 | 县应急局、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2 | 交通运输 |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 | 县应急局、武警灵山中队 |
3 | 医学救援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红十字会、武警灵山中队 |
4 | 通信保障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武警灵山中队、电信灵山分公司、移动灵山分公司、联通灵山分公司 |
5 | 现场信息 | 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 | 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6 | 抢险救援 | 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 |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城管执法局、灵山供电局、武警灵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
7 | 物资储备 |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 县应急局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资中心、武警灵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8 | 群众生活 | 县应急局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武警灵山中队 |
9 | 社会秩序 | 县公安局 | 武警灵山中队 |
10 | 涉外、涉台联络 | 县外事办、县台办 | 县侨务办、县商务局、事件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11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12 | 环境保护 | 灵山生态环境局 |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13 | 调查评估 | 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 |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事件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14 | 善后处理 |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15 | 勤务保障 | 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武警灵山中队 |
16 | 专家保障 | 事发类别对应的牵头部门 | 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科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 |
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7.3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7.4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钦江、武利江、大风江等一个流域或其它多个流域发生较大以上洪水;
2.钦江、武利江、大风江等流域干流堤防出现较大以上险情;
3.大、中、小型水库垮坝,或发生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以上险情;
4.洪水造成高速公路网中断,经抢修12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行;
5.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达5000公顷以上;
6.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1000人以上5000以下,或房屋倒塌500间以上;
7.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钦江、武利江、大风江等一个流域或其它多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钦江、武利江、大风江等流域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小型水库垮坝,或发生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险情;
4.洪水造成国道、省道公路网线中断,经抢修12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行;
5.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
6.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紧急转移100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7.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大。
(二)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台风、暴雨、冰雹、寒潮、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1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500间以上;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风切变、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受灾面积或影响范围较大;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通讯网线连续封闭(中断)6小时以上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台风、暴雨、冰雹、寒潮、大风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100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风切变、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受灾面积或影响范围大;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道、省道、通讯网线连续封闭(中断)6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县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四)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潜在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和航道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潜在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我县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县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水稻细条病、稻瘟病、松毛虫、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3.发现1例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4.其他有害生物发生面积5万亩以上,成灾3000亩以上。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我县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县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一般危害的生物灾害;
2.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水稻细条病、稻瘟病、松毛虫、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3.发现1例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
4.其他有害生物发生面积5万亩以下,成灾3000亩以下。
(六)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以上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军事目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林和大面积新造林地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下,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连续燃烧超过6小时以上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飞行事故;
4.事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保事件;
5.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事件;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60%以下,或造成用户停电达到事故前总用户的40%以上70%以下的事故;
7.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事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保事件;
4.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6小时,或造成国道、省道行车中断12小时,经抢修无法恢复通车的事件;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下,或造成用户停电达到事故前总用户的40%以下的事故;
6.造成一般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2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支付、清算系统较大范围瘫痪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受到明显影响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3.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库较大污染,或县城、3个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污染事故;
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比较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00-1000立方米(幼树1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500亩、其他林地200-1000亩的事件;
7.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较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8.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较大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较大的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受到一定影响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3.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库污染,或1个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污染事故;
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200立方米(幼树0.2万-1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100亩、其他林地20-200亩的事件;
7.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8.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部分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在本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涉及本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造成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区域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超过10例以上;
7.霍乱在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0.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发生较大以上医源性感染事件;
12.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30人以上心因性反应、不良反应或人员死亡事件;
13.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流行范围在一个镇(街道)以内;
2.发生造成一般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3.乙类、丙类传染病局部爆发,报告时无危重病人和死亡病例;
4.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下;
5.霍乱在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30例以下;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8.发生一般以上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心因性反应、不良反应或人员死亡事件;
10.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镇以上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县区以上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发生疫情、疫点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县区有2个镇以上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链球菌、血吸虫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1个镇(街道)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镇(街道)内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3个镇(街道)以上发生疫情,或在1个镇(街道)发生疫情、疫点数3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镇以上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5个以下;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链球菌、血吸虫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在1个镇(街道)内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群体上访请愿、聚众闹事、堵路等,或人数不多但有可能进京、赴邕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因民族、宗教等问题引发的可能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5.因企业改制、下岗分流、环境污染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引发的,参与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6.校园出现较大范围串联、聚集活动,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事件;
7.参与人数10人以上,发生阻断铁路、国道、省道、港口、航道、冲击党政机关等过激行为的事件;
8.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紧急情况。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一定影响的群体上访请愿、聚众闹事、堵路等,或人数不多但有可能进京、赴邕、赴钦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2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参与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发生阻断铁路、国道、省道、冲击党政机关等过激行为的事件;
5.其他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紧急情况。
(二)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当地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机构内部处置不当,给当地金融业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客户挤兑等,对当地金融造成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当地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县人民政府跨部门协调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机构内部处置不当,给本系统金融业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客户挤兑等,对当地金融造成一定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涉及我县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伤亡的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一定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涉及我县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伤亡的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一定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较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县中心城区发生1000平方米以上的卖场或超市突然倒闭,影响稳定的状况;
2.在我县中心城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波动,供应断档或短缺。
一般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与我县相邻县区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出现1000平方米以上的卖场或超市突然倒闭,影响稳定的状况;
2.在与我县相邻县区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出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波动,供应断档或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较大恐怖袭击事件包括: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一般恐怖袭击事件包括: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无人员死亡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无人员死亡的。
(六)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现金15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6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3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抢劫、抢夺、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4.案值数额较大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制贩假币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3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影响较大的案件;
8.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9.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濒危物种资源的案件;
10.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1.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2.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3.在我县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的刑事案件;
14.涉及2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15.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救灾或救济款物、军用物资,或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级文件的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不受上述情形的限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案件;
2.抢劫现金1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6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3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案值数额大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制贩假币案件;
4.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30吨以下的案件;
6.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影响大的案件;
7.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涉及20人以下,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不受上述情形的限制。
(注:本分级标准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