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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梧州新湖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7695557 

  • 发文字号:梧金复〔2024〕38号
  • 公布年份:2024.07.22
  • 实施日期:2024.07.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梧州新湖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


梧金复〔2024〕38号




交通银行梧州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关于新湖支行变更机构名称的请示》(交银梧〔2024〕1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新湖支行更名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新湖科技支行,机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2号一层。


  二、你分行应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三、你分行应做好变更名称的各项相关工作,维护变更过程中系统、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我分局报送变更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手续,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事项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