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被修改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公布年份:2021.07.02
- 实施日期:2021.07.02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保留、废止、失效、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应急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厅")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我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我厅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行为和信访秩序,推动我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应急厅信访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信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和“依法分类办理"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自治区应急厅信访工作实行厅党委领导,厅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厅领导具体抓。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业务处室分工负责、厅属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厅办公室下设厅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访办),主要职责:
(一)办理人民群众采用书信、信访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电子信箱、电话、传真等各种形式反映的诉求,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承接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依法依规登记和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做好自治区信访管理系统录入工作。
(二)协调有关业务处室处理信访事项;向有关业务处室、各市应急管理局、厅属各单位交(转)办信访事项;督促、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三)对大规模集体访或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来访,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接谈。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有关处室、单位进行研究,必要时向厅领导、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信访事项,及时、准确地向厅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收集、分析、报告全厅信访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进行研究会商。
(五)承办其他信访相关工作。
各业务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建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处室、单位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本处室、单位信访工作的内部分工、办理程序等制度,对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二)处理群众直接向本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按程序予以办结,同时将信访登记表和办理结果反馈厅信访办,厅信访办负责将办理结果上传自治区信访管理系统“办理信息"栏。
(三)向厅信访办提出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四)承办厅领导或厅信访办交(转)办的信访事项;
(五)承办其他信访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自治区应急厅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及分类办理要求:
(一)投诉、举报、反映各种安全生产隐患、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属于《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反映等,按照《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办理;
(二)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必须依法分类处理。其中:行政复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履行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三)反映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举、揭发自治区应急厅工作人员以及自治区应急厅属单位负责人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转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处级及以上干部转驻厅纪检监察组办理,处级以下转厅机关纪委办理。(此类件按规定不上传自治区信访系统)
(五)其他属于自治区应急厅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对各设区市应急管理机构所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请求进行复查或复核,且请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治区应急厅应当进行复查或复核。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对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原则不属于自治区应急厅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自治区应急厅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以上情形不予受理,并按来访方式予以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不再受理的情形: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2005年5月1日国务院新修定《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以上情形自治区应急厅不再受理,同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可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流程
接访、登记。接待来访,按规范设立来访接待室,信访接待室作为接待来访工作场所。对来访人数不足5人的直接接访,人数多于5人的,请来访人员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
厅信访办接到各种信访途径信访事项(来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信访网络平台等)后应当进行登记,填写来访登记表,研阅信访材料,了解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主要诉求以及主要理由等,符合我厅接访事项的,及时准确记录并录入自治区信访管理系统。对于不属于我厅接(信)访事项或不予(不再)受理情形的,厅信访办可直接不予受理并答复。
分办。厅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根据事项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原则上转交有关业务处室、厅属单位、各市应急局办理,或转交相关单位处理。
对有关政策性问题,重大、复杂信访事项,需由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由厅信访办明确主办、协办处室。需与其他相关单位联合办理的由厅信访办协调共同处理。
受理、办理。承办处室(单位)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信访网络平台信访件,应当自投诉事项录入系统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无联系方式的除外。
各有关处室(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于受理的信访件应当进行研究并调查分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给予协调解决,并督促职责所属单位具体落实。对于不属于接(信)访事项或不予(不再)受理情形的,予以不予(不再)受理并答复。
办理时限。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承办处室(单位)需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对于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处室(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能够当即答复的,应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对于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答复。有关业务处室承办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报经分管厅领导审示同意后以厅信访办名义送达信访人。属各市、县应急局、厅属单位调查研究答复的事项,由相应单位直接答复,答复单位应将办理意见送自治区应急厅信访办备案。
对于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要在办理完成后及时报告(反馈)厅领导、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
第五章 信访工作要求
自治区应急厅领导班子成员要批阅或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自治区应急厅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做到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热情接待、耐心疏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服务群众、注重实效。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对涉密信访问题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信访档案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厅信访办应当定期做好信访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信访统计应当真实、准确、规范。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信访工作进行总结,有关统计情况要按要求报送国家应急部、自治区信访主管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承办信访工作的有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转送、交办、督办,或者没有遵守保密、回避规定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拒不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故意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因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自治区应急厅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自治区应急厅群众信访工作办理流程图
2.来访登记表
3.信访事项转办单
4.信访事项转送单
5.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6.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7.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8.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