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县资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县资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荔各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荔浦县资金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荔浦县资金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明确人员岗位职责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少、资金量小的单位,可以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管财;人员多、资金量大、财务工作繁忙的单位,要安排一名副职协助主要领导管财。单位主要领导要对资金安全负总责。
(二)各单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控制度要明确规定: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资金拨付审批权限、资金拨付流程;各单位要在资金拨付流程中设置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岗位,并安排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1.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意识教育,增加会计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
2.要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严格挑选配备会计人员。
3.要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1)会计负责核算、审核、记账、报表、分析、保管会计档案等工作;出纳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的收支业务,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工作。
(2)会计和出纳之间,既要分工明确,又要互相配合,更要互相监督。凡是涉及款项收付、结算的工作,必须由会计和出纳两人分工办理。出纳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支付票据。
(3)使用支付票据付款时,应先由出纳根据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好,加盖出纳预留印鉴,然后交会计审查并加盖会计预留印鉴,交出纳送银行办理。支付额度较大时,要有单位领导签字(具体额度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要加强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
(一)各单位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会计印鉴、出纳印鉴三个,也可以增加单位法人印鉴。
(二)会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支付票据和印鉴,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预留印鉴必须分别由印鉴使用人分别保管和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支付票据和预留印鉴,严禁在票据上提前加盖所有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和未用票据必须分开上锁保管。负责保管预留印鉴的人员,不得将印鉴随意存放或带出单位。如会计人员因出差或请假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时,要办理移交支付票据和印鉴手续。由单位领导指定第三接交人,并监督移交人和接收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在专用记录本记录移交日期及时间等内容。
(三)各单位要开通银行短信通知业务,银行存款变动要以短信形式发送到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会计手机上,便于及时了解单位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四)各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各单位要清理银行专户。凡无市级以上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账户,要在一个月内予以撤销。有市级以上文件明确规定要设立的,也不得多头开户,要控制在三家银行以内。各单位清理后,将允许保留的专户报财政局支付中心备案。
(六)财政预算资金使用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直接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账户中。各单位还保留有单位基本户的,应尽快将资金缴入财政往来资金专户,并在一个月内予以撤销。由于用基本户开设了零余额账户或专户从而导致不能撤销基本户的单位,可以撤销单位零余额账户,将基本户作为零余额账户管理,并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交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备案。
(七)各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加大对过去借出资金的催收力度,对超期1年以上的借出资金,可通过司法程序追收。今后,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借出财政资金;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也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借出代管资金。
(八)各单位代管资金,要缴入同级财政往来资金专户,使用时再从同级财政往来资金专户回拨到单位。
(九)出纳负责办理单位现金收付工作,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以借据抵充现金或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月末库存现金额度要严格控制在1万元之内。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保管的现金。各单位要推行公务卡的使用,提高支付的透明度,减少现金的提取。
三、要加强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管理
(一)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网上银行办理支付业务,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使用网上银行办理支付业务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必须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1.除采用密码、密钥等安全认证方式外,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必须对单笔支付金额、每日支付次数进行限制。具体限额(次),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安全高效的原则确定。
2.要明确规定网上银行支付时间,下班时间不得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3.各单位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办理付款的对方账号,应为县内开设的账号。如要转账到外地账号,必须先将外地账号及单位名称在银行做备案。无备案的,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不得转出。
4.开户银行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及宣传网上安全知识,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5.无法做到以上监管措施的银行,各单位必须撤销开设在该行的存款账户,或取消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三)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必须明确规定相关人员的职责并要严格执行:
1.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会计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经办员由单位出纳担任,对本单位对公账户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负责,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权限。审核员由单位会计担任,对本单位网上银行审核负责,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2.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会计人员因出差或请假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时,也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单位领导指定第三接交人,并监督移交人和接收人要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在专用记录本记录移交日期及时间等内容,接交完成后,接交人必须立即对密码进行更改,并检验账户资金。
3.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计算机的日常操作和网上银行支付业务指南,熟练账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4.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应视同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将密钥从计算机拨出妥善保管。每日下班前,操作员必须将各自的网银密钥分别上锁存放。
5.办理网上银行的支付业务,必须至少由经办员和审核员两人才能完成,网上银行的支付和审核密码及密钥均不得由一人兼管,应由两人分开管理,岗位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6.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在公共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严禁下班时间办理单位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严禁携带密钥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
7.会计人员发现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该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单位负责人,待金融机构明确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8.会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从银行取得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支付款的业务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如果存在差异,应立即与银行一起查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以上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涉及政策规定的,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县各监督机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