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南政办〔202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丽光场,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农业生物灾害分级
1.5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防治组织机构及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确定
4.2应急预案启动
4.3防治程序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保障措施
5.1通讯保障
5.2交通保障
5.3经费保障
5.4物资保障
5.5技术装备保障
5.6人员保障
5.7治安和交通保障
5.8监督与演练
6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善后处理
7应急结束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8.4奖励与责任
8.5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构成图
9.2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
位联系电话
9.3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4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
9.5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业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农业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我区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国土生态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对农业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4农业生物灾害分级
依据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程度等,将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3个等级。
1.4.1Ⅰ级农业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农业生物灾害。
(1)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广西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发生面积在800万亩以上;
(2)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广西1-2个市同时发生,且发生面积在300万亩以上;
(3)东亚飞蝗在广西发生面积在2万亩以上,且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在2000亩以上;
(4)高密度土蝗在广西发生面积在10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10头),发生区域在2个市以上;
(5)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广西2个或2个市以上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6)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已在广西2个或2个市以上发生面积150万亩以上;
(7)农区害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
(8)农区害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2个市以上的;
(9)发现人鼠共患流行病的;
(10)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农业生物灾害的。
1.4.2Ⅱ级农业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农业生物灾害。
(1)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市全境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发生面积50万亩以上的;
(2)东亚飞蝗发生面积在1万亩以上,且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
(3)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5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10头),且发生区域在两个县(市、区)以上的;
(4)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一个市辖区的两个县(市、区)以上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
(5)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已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面积150万亩以上的;
(6)农区害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的;
(7)农区害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两个县(市、区)以上的;
(8)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农业生物灾害的。
1.4.3Ⅲ级农业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农业生物灾害。
(1)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我区全境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发生面积20万亩以上的;
(2)东亚飞蝗在我区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
(3)高密度土蝗在我区发生面积在1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10头)的;
(4)在我区新发现1例以上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的;
(5)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已在两个镇(场、街道)以上发生面积15万亩以上的;
(6)我区农区害鼠密度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的;
(7)我区农区害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的;
(8)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农业生物灾害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防治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农业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组织机构
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公安钦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钦南生态环境局等为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兼)。专家委员会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植物保护站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参加。
各镇(场、街道)成立相应的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2.1.2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农业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问题;部署应急防治指挥工作;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并监督实施;主持灾情会商,决定应急防治方案;调集储备防治物资;调度应急队伍;公布救灾情况。
2.1.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研究拟定全区农业生物灾害防治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和灾情汇总等。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划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农业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与防治体系建设。
区委宣传部: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提出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对接各级主要媒体,争取舆论的主导权,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会同网信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的收集与反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督,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的途径进行传播。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农业灾害科技攻关。
公安钦南分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交通秩序、社会秩序。协助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将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区户籍的家庭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经费保障,督促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将区本级应承担的防治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申报防治农业生物灾害的经费,及时下达资金,并做好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保障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运输。协调市交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运输监管,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区或在本辖区内流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对因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伤害的人员进行救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无证照经营食品行为,以及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农资产品(化肥、农膜)行为。按职权范围配合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扣查封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防止疫情通过木材及林产品传播。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镇园林、绿地的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并做好疫情的监管工作。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风景名胜、旅游景点内的生物灾害防治并做好疫情的监管工作。
钦南生态环境局:协助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所辖自然保护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的监管工作。
2.1.4专家委员会职责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应急防治体系框架
应急防治体系由指挥部管理体系、保障体系、技术支持体系等组成。
2.2.2应急基本程序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发生地农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向同级指挥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同级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2.2.3应急联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支持系统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相应行动方案,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驻钦人民武装力量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农业植保机构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农业有害生物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发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鉴定。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接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各级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防治机构要设立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义务向各级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和指挥机构报告生物灾害信息。
3.2.2处警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启动条件,认为有必要启动本级预案的,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由区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2.3预防
(1)分区预防。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对可能发生农业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农业生物灾害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2)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区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区级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层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信息交流。区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加强县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农业有害生物的信息,建立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库。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预警措施与控制技术方案。
(4)加强检疫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的风险评估和环境评价,严控隔离试种,进行严格的检疫跟踪和疫情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的品种,不得任意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区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3.3预警支持系统
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区植保植检机构要配备专人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预警监测工作。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要配备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兼职人员,形成县区、镇二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通过国家、自治区、市、县(区)级农业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利用公共信息、有线和无线网实现农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照农业生物灾害级别相应分为一般(Ⅲ)、较重(Ⅱ)和严重(Ⅰ)三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和红色。
3.4.2预警级别的确认与发布
根据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综合分析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区指挥部决定并发布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确定
应急响应级别依照农业生物灾害级别相应分为一般(Ⅲ)、较重(Ⅱ)和重大(Ⅰ)三级。
4.2应急预案启动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信息后,应详细了解灾害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提请同级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预案启动分级进行,由低到高依次启动。
4.2.1发生Ⅲ级农业生物灾害后,由发生地镇级农技推广机构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防治工作。市级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
4.2.2发生Ⅱ级农业生物灾害后,由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自治区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
4.2.3发生Ⅰ级农业生物灾害后,由自治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并向农业农村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予以援助。
4.3防治程序
4.3.1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基层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首先进行应急防治,同时报告上级应急防治机构或组织。
4.3.2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接到信息后,根据生物灾害和级别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疫情性有害生物实施跟踪监测、封锁疫情发生区,严禁寄主植物和染疫产品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灾情防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4.3.3区指挥部根据灾情级别启动本预案,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组织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落实;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农业农村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划定并公开疫区和保护区;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他协调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情况。
4.3.4加强应急防治中环境污染防范,应急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信息采集和报告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农业生物灾害的信息责任报告单位,植保专业技术人员是生物灾害事件信息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或疑似情况,或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4.4.2通报与信息发布
4.4.2.1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由区指挥部在1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通报。
4.4.2.2接到通报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镇(场、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的下级主管部门,密切注意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4.2.3建立农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经本级指挥部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专人负责发布。各级新闻单位的有关报道必须经本级指挥部审核。相关单位和单位新闻发言人发布Ⅰ级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必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对外报道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4.2.4农业植物疫情的报告、通报与发布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农业生物灾害一般涉及面积较大,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动员足够的群众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群众在参与应急处置前,技术人员要讲授安全防护知识,按应急防治专业人员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5保障措施
5.1通讯保障
区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等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指挥部与各有关单位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5.2交通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足够的交通车辆,以便随时赶赴农业生物灾害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确保救灾交通畅通。
5.3经费保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分级确保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经费,包括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工作经费。
5.4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加强同药剂药械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要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各镇(场、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当密切配合物资储备工作的实施。
因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5.5技术装备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防治人员在使用器械和施用有害化学农药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带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后及时治理、清洁消毒,严禁使用违禁化学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避免污染生态环境。
5.6人员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发展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监测机构。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队伍。
5.7治安和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负责指挥本预案启动时的交通车辆管理和牌照发放,协助处理各种纠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畅通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5.8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区指挥部定期对各镇(街道)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确保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等落实到位。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6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对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6.2善后处理
6.2.1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农作物等。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2.2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该生物灾害对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农户予以救助。
7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当农业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发生趋势明显减缓,经专家委员会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作出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提交区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
区指挥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商灾情所在地镇(场、街道)指挥机构后,由其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农业生物灾害:本预案是指农业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仅指种植业,不含渔业、牧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业有害生物主要种类有:病、虫、草、鼠、螺等。
8.1.2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大面积发生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迁飞性有害生物,如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东亚飞蝗等。
8.1.3检疫性有害生物:本预案主要指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广西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
8.1.4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大面积发生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作物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主要种类有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瘟病、稻纹枯病、水稻病毒病、水稻白叶枯病、甘蔗螟虫等。
8.1.5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定期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奖励与责任
对在报告和处置农业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生物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9.1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构成图
9.2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区农业农村局 | 2869612 | 2825610 |
区发展改革局 | 2693002 | 2693361 |
区委宣传部 | 2693661 | 2693750 |
区科技局 | 2837558 | 2837558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2693641 | 2693640 |
公安钦南分局 | 2834751 | 2834751 |
区民政局 | 2693771 | 2693772 |
区财政局 | 2823360 | 2823360 |
区交通运输局 | 2810340 | 2844210 |
区卫生健康局 | 2850171 | 2850171 |
区市场监管局 | 2822951 | 2822951 |
区林业局 | 2397226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822781 | 2822781 |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2693310 | 2693310 |
钦南生态环境局 | 2693796 | 2693796 |
9.3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突发公共 事件情况 | |
区指挥部 办公室 意见 | |
区指挥部 领导批示 |
9.4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防治任务 完成情况 | |
专家委员会意见 | |
区指挥部 办公室 意见 | |
区指挥部 领导批示 |
9.5钦南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事由 | |
区指挥部 办公室 意见 | |
区指挥部 领导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