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河政办发〔2022〕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河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四)适用范围
(五)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二)日常管理机构
(三)专家组
(四)组织体系框架图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一)监测
(二)预警
(三)疫情报告
(四)疫情确认和公布
四、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二)分级响应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四)应急响应的终止
五、后期处置
(一)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二)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三)抚恤与补助
(四)责任认定与奖惩
(五)恢复生产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三)技术保障
(四)培训和演练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七、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范围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有3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范围有6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全市多数县(区)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市多数县(区)发生疫情,对养羊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动物暴发牛海绵状脑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发生疫情。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范围内有4个县(区)发生疫病,或者疫点数达到7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范围有5个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7个以上;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全市有6个县(区)以上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市有6个县(区)以上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再次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4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7)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范围内有2—3个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6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范围有2—4个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6个。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6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6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范围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县(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县(区)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1个县(区)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1个县(区)发生疫情。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县(区)内暴发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河池市范围内动物疫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应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案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省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传入风险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市外动物疫情传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林业局、河池海关、武警河池市支队、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等。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部署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疫情处置开支、补偿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参与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按规定发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向公众广泛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谋划有关紧急防疫基础设施项目。
(4)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疫区封锁、动物扑杀、治安管理及疫情信息管控等工作。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市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执法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涉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责任,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协调。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根据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和应急设备购置的需求,及时筹集相应资金用于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和应急设备购置,并做好应急防控经费的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
(7)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动物疫病防控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审批等服务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对染疫或疫区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点、疫区外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置、管理,有效做好检查消毒工作。
(10)市商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内有关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和人群环境消毒工作,组织医疗卫健部门对患病人员进行及时科学救治;加强与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
(12)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协调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和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相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工作。
(13)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能打击市场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督促市场开办方落实市场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产品抽样检验。
(14)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监管。
(15)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评估疫情风险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助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现场隔离控制等措施。
(16)河池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17)武警河池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等工作。
(18)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做好高速公路动物运输环节的保畅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快速通行,样本的快速运送,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过往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按规定做好车辆滞留场所的消杀工作;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要求报送动物运输车辆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1.办公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建议;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各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组,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专家组的成员主要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等技术专家组成。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体系框架图(详见附表)。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一)监测。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各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村一级规模养殖场,要落实1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实验室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
2.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小反刍兽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马鼻疽、马传贫、血吸虫病、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我国尚未发生的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市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水网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候鸟迁徙线、游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二)预警。
1.预警等级。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情监测站等监测网络的监测结果以及其它动物、疫情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1)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2)橙色预警: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3)黄色预警:市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蓝色预警:市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市存在传入的可能;市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所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和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报告形式。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调查,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市、自治区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四)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根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四、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可以立即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各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后,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范围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疫区县级以上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1)市级及疫区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杀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交通工具及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调拨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督促、指导和检查疫区应急处置工作;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协助组织专家对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杀、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组织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市卫生健康委:参与人畜共患病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理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发生疑似人间病例后,迅速启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估,提出疫情分级及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4)河池海关: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杀,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杀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其他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后,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对超出市级处置范围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国家、自治区给予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市农业农村局:向自治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置建议;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组织或协助自治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协助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及时向有关县(区)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卫生健康委: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理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协同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感染人。
(4)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部门:疫情发生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后,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对超出市级处置范围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3)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有关防控措施。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后,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疫情形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指挥辖区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具体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应急处置,需要对疫区进行封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请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开展技术指导,必要时提供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支持。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
6.与我市相邻的周边地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相邻周边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联系,密切掌握市外疫情信息;
(2)市际交界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切实组织人员做好市际交界地区的防堵工作,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传入;
(3)抓好市际交界地区免疫隔离带的建设,做好消毒、检疫等工作;
(4)加强市际交界地区疫情的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5)落实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
(6)加强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配备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使用。
(四)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实行。
疫情应急状态解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上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后期处置
(一)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验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总结上报。
(二)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1.灾害补偿。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求助。民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救济资金。
(三)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殉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四)责任认定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扑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六、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信部门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分别建立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配备性能较好的应急工作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与应急活动有关的车辆、船只通行顺畅。
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范工作。
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畜禽的强制扑杀和疫区社会治安管理。
5.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的审拨和管理工作
6.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和资金储备数量的通知》(桂重防指〔2005〕5号)要求,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兽用生物制品;(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各种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6)交通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等;(8)其他用品:包括帐篷、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手套、口罩、毛巾、手电筒、水鞋、一次性注射器等。
(三)技术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以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依托,为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撑。
(四)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定期选择部分县(区)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应急能力。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组织制定本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修订。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06〕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