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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753920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钦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2现场指挥部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事故分级和分级应对

  4.1事故分级

  4.2分级应对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响应调整

  5.5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6.2财力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维护

  6.7人员防护

  6.8通信保障

  6.9公共设施

  6.10社会动员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火灾调查

  8附则

  8.1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8.2名词术语解释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市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进一步科学高效调度救援力量,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减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钦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1.3.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舆情管控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以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不适用于森林、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核辐射事故及海上火灾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下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承担火灾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总指挥:联系和协调消防救援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和协调消防救援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或政治委员、市公安局1名领导、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钦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钦州供电局、市气象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钦州车务段钦州东站,市开投水务公司。根据火灾扑救实际情况,总指挥可抽调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或政治委员兼任。

  各县区可参照市指挥部组织指挥体系设置。

  2.2现场指挥部

  发生火灾事故后,视情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联系和协调消防救援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和协调消防救援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或政治委员、市公安局1名领导、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专家技术组、人员疏散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秩序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工作组10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及驻钦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各县区可参照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体系设置。

  2.2.1综合协调组

  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或政治委员、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灭火动态信息,负责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灭火救援组

  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或政治委员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队伍、钦州海事局及所属相关单位救援力量、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社会救援力量,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

  职责:组织火情侦察,掌握火场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救人、灭火、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2.2.3专家技术组

  组长: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1名领导

  成员单位:根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

  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2.4人员疏散组

  组长:市公安局1名领导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

  职责:组织摸排、疏散、转移受火灾威胁人员。

  2.2.5医学救援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病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登记工作。必要时,协调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

  2.2.6社会秩序组

  组长:市公安局1名领导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案件侦破、遇难人员身份识别等工作。

  2.2.7应急保障组

  组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局、市城管执法局,钦州海事局、钦州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开投水务公司,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人力、财力、技术、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2.8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1名领导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钦州新闻传媒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

  职责:协调组织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灭火救援现场记者,负责统一事故新闻口径,提供新闻通稿,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报道,引导舆情。

  2.2.9环境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

  职责:组织对火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动态趋势,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为事故处置提供准确依据;当现场发生环境污染时,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

  2.2.10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钦州海事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受灾人员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各级公安、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利用城市治安防控、道路交通图像监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加强火灾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响应。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3.2.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火灾事故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要定期对火灾信息及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在重点防火季节、石化企业生产高峰期及时预警,对火灾多发的区域行业及时警示,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火灾事故进行预警,提示风险、提早防范。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事故分级和分级应对

  4.1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重大火灾事故(II级)、较大火灾事故(III级)和一般火灾事故(IV级)四个等级(火灾事故分级见附件4)。

  4.2分级应对

  火灾事故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火灾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当依靠本市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要持续跟踪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及时报告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和市指挥部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2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迅速调派人员和车辆装备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指派相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5.2.1立即组织事故现场群众疏散、撤离、开展自救互救、安置受威胁和受伤群众,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救治受伤群众,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2.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救援物资,封锁事故场所,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与救援工作。

  5.2.3向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市有关部门报告,按照上级决定、命令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5.3应急响应

  5.3.1火警分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火警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1)一级火警(绿色)

  ①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③带电设备(线路)、其他类火警。

  (2)二级火警(蓝色)

  ①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③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④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三级火警(黄色)

  ①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③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四级火警(橙色)

  ①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③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五级火警(红色)

  ①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③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3.2火警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应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5.3.3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四级响应(Ⅳ级)最低,一级响应(Ⅰ级)最高,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见附件5)。

  (1)四级响应(Ⅳ级)

  接报一级、二级火警或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场态势和舆情变化,就近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及灭火所需物资、装备进行处置,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三级响应(Ⅲ级)

  接报三级火警或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总指挥报告,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指挥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组织会商火情,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工作。

  ②指挥、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灭火救援工作创造条件。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加强火场周边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撤离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视火灾事故情况,启用市本级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所需的灭火剂、装备、物资等,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⑦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通信网络进行管控。

  ⑧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⑨做好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⑩加强对火场周边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⑪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⑫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⑬受火灾事故影响的周边地区,适时实行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二级响应(Ⅱ级)

  接报四级火警或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市指挥部市总指挥宣布启动二级响应。指挥部应密切关注火灾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在做好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

  (4)一级响应(Ⅰ级)

  接报五级火警或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领导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启动一级火灾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召集所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及社会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提出处置建议,密切掌握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当灾情蔓延扩大,依靠本市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5.4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依据灾情变化,结合灭火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5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得到消除,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市指挥部批准,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指挥部下辖各相关部门的应急队伍做好移交、逐步撤离现场。

  6应急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6.1.1消防救援队伍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落实消防规划,对当地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根据高层建筑和化工企业生产特点,重点加强对消防救援队伍高层灭火救援专业队、化工灭火编队的建设。

  6.1.2乡镇专职消防队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乡镇专职消防专职队伍。

  6.1.3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城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跨城市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城市间灭火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市灭火救援行动。

  6.2财力保障

  6.2.1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所需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市、县区财政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火灾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财政给予支持的申请。

  6.2.2对受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3物资保障

  6.3.1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市级综合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2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综合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派出心理专家进行事故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请求,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钦州海事局和钦州车务段钦州东站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做好应急交通工具征用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钦州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灭火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动员、组织当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解放军、武警部队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7人员防护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通信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部门通讯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本行业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9公共设施

  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协调做好无消防水源或消防水源薄弱地区消火栓、取水码头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指导、监督处理工作。

  6.10社会动员

  处置火灾事故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抚恤、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7.2火灾调查

  按照事故等级和《钦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

  发生亡人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实施,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实施。

  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附则

  8.1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火宣传,每年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多部门联合演练至少1次,每3年组织应急预案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原则上每2年修订1次。

  8.2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及职责

  2.市级火灾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指挥体系图

  3.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火灾事故分级

  5.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6.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附件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

总指挥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火灾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定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组织指挥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重大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对外统一口径发布有关信息和新闻报道等,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副总指挥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消防救援支队

承担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火灾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灭火救援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重大火灾事故灭火救援行动,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重大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重大火灾事故信息,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火灾事故应对等工作。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粮油储备任务,进行粮油的储备、轮换和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成员

单位

市教育局

参与学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指导学校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调动各种机动应急通信装备及保障力量,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协助组织受火灾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控制相关责任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处置好火灾事故的有关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证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扑救火灾所需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负责火灾事故救援处置中人员落实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监测,做好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火灾扑救现场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坍塌风险协助进行研判,指导消防救援队伍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开辟救人通道等。

成员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调派灭火救援所需的运输工具。协调保障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的运输,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优先快速高效通行,伤员和受伤群众的转移运输。协调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钦州海事局

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

钦州车务段

钦州东站

市商务局

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实施伤病员转运、医疗救治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对火灾事故现场实施必要的公共卫生处置。

市应急局

负责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提供相关技术支援。根据火灾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和应急物资。

钦州军分区

负责组织所属部队、民兵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

成员单位

武警钦州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工作;承担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钦州供电局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供电、断电、架设临时线路和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排除火场中一切影响灭火战斗的带电因素。

市气象局

负责为火灾扑救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和相关技术支持。

市开投水务公司

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火灾事故中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市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排水设施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市级火灾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3

  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火灾事故分级

  

火灾事故分级

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

火灾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较大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一般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附件5

  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响应等级

响应条件

四级响应

接报一级、二级火警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四级响应:

1.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3.扑救时间超过2小时;

4.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5.燃烧面积在100-500㎡的小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和其他重要场所的一般性火灾;

6.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性火灾;

7.小型船舶、火车、变电站、车库的一般性火灾;

8.县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9.需要市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县区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0.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响应。

三级响应

接报三级火警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三级响应:

1.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3.恶劣气候条件下的火灾;

4.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燃烧面积在500-1000㎡的大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化工和其他重要场所较严重的火灾;

6.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大火灾;

7.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8.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9.现场指挥员确认四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10.需要市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县区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1.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响应。

二级响应

接报四级火警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二级响应:

1.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3.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政治敏感区域,有可能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

4.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燃烧面积在1000-3000㎡的大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和其他重要场所严重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情况;

6.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严重火灾;

7.市级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8.现场指挥员确认三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9.需要自治区调度多个部门、市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10.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响应。

一级响应

接报五级火警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一级响应:

1.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3.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政治敏感区域,已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

4.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5.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6.火灾燃烧面积在3000㎡以上的大型企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的重大火灾,火场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有大量人员被困或受火势威胁的火灾;

7.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重大火灾;

8.现场指挥员确认二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9.需要自治区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10.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响应。

  备注:

  1.普通建筑主要指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建筑高度小于和等于24m的公共建筑等。

  2.高层建筑主要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或库房等。

  3.地下建筑主要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4.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主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

  5.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图书馆、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集体宿舍等。

  6.重要场所主要指党政机关、文物古建筑、保密单位等。

  带电设备、线路主要指供电系统中的送电途径和变压、配电及用电设施等。


  附件6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序号

单位

联系方式

备注

1

市委宣传部

0777-3688110

2

市发展改革委

0777-2836872

3

市教育局

0777-2822739

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777-3688600

5

市公安局

0777-2834751

6

市民政局

0777-3891356

7

市财政局

0777-2825458

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777-2812698

9

市自然资源局

0777-2825674

10

市生态环境局

0777-3233815

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0777-2862000

12

市交通运输局

0777-2189809

13

市商务局

0777-2811978

14

市卫生健康委

0777-2861200

15

市应急局

0777-3688678

16

市市场监管局

0777-2858098

17

市城管执法局

0777-2862236

18

钦州军分区

0777-2809010

19

武警钦州支队

0777-5129100

20

钦州海事局

0777-3882681

21

市消防救援支队

0777-2367729

22

钦州供电局

0777-2802010

23

市气象局

0777-2824167

24

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

0777-3888511

25

钦州车务段钦州东站

0777-5123421

26

市开投水务公司

0777-21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