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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63537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2〕51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