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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477914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1998]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公安局《关于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南发[1998]24号文精神,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就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户条件
  我市个体私营企业的市外人员及其家属(指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下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1、在我市兴办生产型、开发型、科技型、外向型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投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领照经营和居住时间分别达2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或企业管理骨干及其家属,也可按企业开工投产之日起5年内的经营缴纳所得税累计满5万元允许入户1人的办法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入户人数额度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和截止日期为准计算。
  3、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可按5年内经营缴纳所得税累计满10万元允许入户1人的办法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家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入户人员需提交如下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2、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有关证明:属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居住的,应有房屋产权证;属投靠亲友居住的,应有屋主及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3、个人有关证明:
  (1)本人申请报告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乡镇政府证明和当地户口本;
  (3)当地计生部门证明;如属夫妻一起申请入户的,还要有结婚证(复印件)。
  4、符合入户条件第1条的申请入户人员,应提交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证后经其主管部门认可的投资数额的验资证明。
  5、符合入户条件第2条和第3条的申请入户人员,应提交企业法人单位缴税凭证(复印件)及地税或国税部门(分局以上)出具的所得税缴税确认证明;符合第2条属企业管理骨干申请入户的,还应提交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必须在该企业服务3年以上)。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入户人员须按要求填写《私营企业人员申请迁入南宁市常住户口审批表》,交由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并连同入户证明材料一起呈报城区主管部门计划经济局或建设局;属市政府各委、办、局主管的私营企业,应分别呈报各委、办、局批准。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3、公安派出所对入户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然后报送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办理准迁手续。
  四、有关要求
  1、所得税应以企业为单位计算,不得以城区所有私营企业合计计算上报。如同时兴办几家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其总投资数额达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一家企业对待。
  2、个体私营企业缴纳所得税获得的入户指标,不允许转让或变相买卖。
  3、经批准入户的人员,应遵守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按规定予以办理家庭户口本建立集体户口进行管理。
  4、经批准建立集体户口的个体私营企业,应指派专人担任(或兼任)单位户口管理员,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本单位户口。
  5、本文适用范围限于南发[1998]24号文,如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另有规定的,待公安部实施细则及自治区政府批复区公安厅的贯彻意见下达后再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宁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