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339552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发文字号:桂环发〔2009〕28号
- 公布年份:2009.04.13
- 实施日期:2009.04.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桂环发〔2009〕28号)
各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2009年全国和自治区环保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我区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订了《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200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2009年全国和自治区环保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2009年我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思路是:以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为重点,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以各市机构队伍建设和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重点,切实提高辐射安全监管与辐射应急响应能力;加强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与处置,消除辐射环境安全隐患。
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局今年要完成区内所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市环保局加快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协助辐射工作单位做好辐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制,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法律法规培训,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此项工作将作为2009年度的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各市环保局应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监测工作,指导使用Ⅳ、Ⅴ类密封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工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服务,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加快我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要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服务。要通过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水平。 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剂量监测
要加强核技术应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已发证单位日常与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对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乙级、丙级非密封源、Ⅱ类射线装置及利用射线装置进行工业探伤的单位的例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由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牵头、各市环保局配合进行监督检查;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例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
按照我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桂环辐字[2009]67号)要求,督促辖区内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单位按监督检查内容先行开展内部检查,认真填写《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自查表》,对不符合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辖区内其他未列入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的辐射工作单位,各市环保局要制定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对未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用源单位,应要求限期整改,限期完成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仍持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限期完成废旧放射源的送贮。
各级环保部门在进行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开展个人剂量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督促核技术应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所有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按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应妥善保存,定期上报环保部门。 规范和加强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认真做好全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内容主要为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辐射安全防护要求、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等。各市环保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计划,与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联系,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
辐射安全培训要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部的培训大纲要求,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培训大纲,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培训及考核要求,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辐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辐射安全文化水平。 加强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市环保局要抓住我区目前已开始建设核电厂的契机,按核电省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市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和完善自身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按照环保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健全机构,配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充实和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监测队伍。在人员配置、工作经费、业务用房和仪器设备配置上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备现场监测、监督检查必要的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器与防护器材。适时派出监管人员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培训,加强辐射安全监管、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辐射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已具备一定监测能力的市环保局,应围绕本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积极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协助辐射工作单位做好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填报工作。通过实际工作锻炼和提高业务水平。自治区环保局将加强对各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加强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与处置工作
目前,我区仍存在未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近30枚。随着一些小水泥建材企业的关停、破产,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数量还会增加,不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将会成为威胁辐射环境安全的隐患。各市环保局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204号)要求,积极与公安、经贸、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面临关停、破产企业的放射源安全监管和强制安全处置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工作。对持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单位,督促其落实责任人和放射源处置经费,限期将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安全处置。广西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要认真配合企业做好放射源的收贮工作,对经济有困难的企业在收贮费用上给予一定程度减免,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使用并维护好辐射源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环保局在对核技术应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应充分使用辐射源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信息数据,每3个月按时将数据上报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由辐射站负责将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与环保部的放射源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和上报。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各市使用辐射源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培训和指导,解决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正和完善,充利用好我区的辐射源安全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