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90527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布年份:1996.03.22
- 实施日期:1996.03.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
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国函[1995]120号)批准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508.1万立方米。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到各地和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分解情况
根据>精神,我厅组织各级林业、农垦、华侨、铁路等部门的300个木材生产单位,按照林业部颁布的编制方法,自下而上进行编制并经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现国务院批准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508.1万立方米,是“八五”期末森林年生长量1900万立方米的79.4%,比“八五”期间年限额增加208.1万立方米。消耗结构分项限额指标是:商品材664.4万立方米(出材量432.3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18.4万立方米;培殖业用材42.5万立方米;烧材482.8万立方米。与“八五”期间年限额各类材相比,商品材增加33.1%,农民自用材增加67.1%,培殖业用材增加1.2%,烧材减少6.2%。
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和历年来各种材消耗情况,经研究分解到各编限单位的商品材564.4万立方米(出材量367.91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18.4万立方米;培殖业用材42.5万立方米;烧材482.8万立方米;留在自治区100万立方米(出材量64.39万立方米)。 贯彻意见
为了确保“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森林采伐限额的全额管理。
(一)提高限额管理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为了巩固灭荒成果,力争1997年实现绿化全区宏伟目标的需要。各地要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逐级建立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定期考核,实行奖惩。
(二)实行全额控制和分类管理。各项限额指标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不允许相互挪用、挤占和突破。对各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材,要实行全额控制,每年将当年度的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烧材四大消耗结构材的计划逐级下达。下达计划时,不能只管商品材而不管其他材。在采伐类型上,要严格主伐材、抚育材和其他采伐类型的管理,不允许将抚育材指标用在主伐材上。要严格实行采伐限额的全额管理,对违反采伐限额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商品材的采伐指标要做到“一支笔”审批,专人管理。林木采伐证要单独发放,经常检查监督。对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产量要实行双项控制,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运输量进行总量控制。控制好“九五”期间采伐限额总量与年度采伐限量。同时,要做好林木采伐前的调查设计和采伐中、后期的检查、监督、验收工作。
农民自用材只限农民本身的用材,不允许赠送亲友,严禁出售盈利。采伐指标由县林业局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到乡(镇)统一掌握。实行为村为单位申请,统一审批,定时间,定地点采伐。乡(镇)林业站和乡村护林员要认真监督管理,减少农民自用材转入商品材销售渠道。
烧材消耗是我区最大的消耗源,其采伐限额指标由县林业局掌握。对经营薪炭材和需要薪炭材的单位、个人,要从严审批,不得以规格材充当薪炭材。各地要结合农村能源开发,加速林区改燃、改灶节材工作,降低烧材消耗。
培殖业用材由县林业局掌握,根据生产单位的需材量严格审批。提倡利用采伐林木的枝桠、树蔸和木材加工剩余物进行培殖材代用品,减少培殖业用材的消耗。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坚持执行森林法>>有关采伐林木必须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由自治区林业厅印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伐证的林木采伐量不允许超过当年度的木材生产限额。各级林业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的管理,做好采伐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无证采伐和收购无采伐证木材的单位、个人,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验收制度。个体林农的采伐要逐步走向联合采伐、联合造林、集约经营的路子。凡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许可证。采伐和收购木材的单位与个人要密切配合,共同执行和管理好凭证采伐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林业、铁路、交通、港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运出区外的木材必须有>,该证由自治区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地、市林业局核发。区内运输证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件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检查站是负责木材运输检查的基层执法单位,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立或撤销。各地要加快木材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改善装备,提高其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以及林业部颁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法规,依法对木材运输行使检查和监督职能。
林业、工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实行年检制度,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对违反林业政策、法规,擅自收购、加工和销售无证木材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五)强化林政资源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森林监测体系。要稳定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队伍,落实和充实其管理力量。各级林业部门和国营林场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已建立林业站的乡镇要配备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力争建成规范化的标准站。
各地要发挥林业调查队(院)和资源监测中心的积极性和骨干作用,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坚持每5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每10年进行一次规划设计调查;每年都进行森林资源消耗量、人工造林更新实绩和人工造林保存率调查。通过调查、核查,摸清我区林业的家底,建好森林资源档案,为我区林业建设提供科学、可靠的材料。
(六)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下给编限单位的年采伐量、销售量、运输量,以及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监测和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对重点采伐单位的森林消耗和重点木材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林业局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森林资源消耗量进行调查。然后由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地、市林业局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全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