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政发〔202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隆安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22日
隆安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烟花爆竹事故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烟花爆竹发生突发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程度降低到最低点,维护隆安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在储存、运输以及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隆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5预警级别、事故级别与响应级别
1.5.1预警级别划分
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由低至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见附件2,《隆安县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等级确定条件》。
1.5.2事故级别划分
烟花爆竹事故级别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执行,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级,由低至高。
1.5.3事故响应级别划分
根据不同的事故级别和预警级别采取不同的响应级别。事故的响应级别分成Ⅳ、Ⅲ、Ⅱ、Ⅰ四级,依次由低到高:
1、Ⅳ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一般或预警级别为Ⅳ级时,采取Ⅳ级响应。
2、Ⅲ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较大或预警级别为Ⅲ级时,采取Ⅲ级响应。
3、Ⅱ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重大或预警级别为Ⅱ级时,采取Ⅱ级响应。
4、Ⅰ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特别重大或预警级别为Ⅰ级时,采取Ⅰ级响应。
1.6事故风险分析
隆安县烟花爆竹事故涉及的烟花爆竹企业主要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及零售经营点。零售经营点由县应急局审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危险物为烟花爆竹产品,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爆炸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隆安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3、决定启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决定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项;
5、决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管理重大事项等。
当Ⅲ级响应时,县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隆安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由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后执行。
当Ⅱ级以上响应时,县指挥长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县指挥部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防疫、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疏散安置、事故善后、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10个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当自治区成立指挥部后,县指挥部纳入自治区指挥部,由自治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应急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职权范围内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建立和完善应急信息;为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应急指挥和协调提供平台;与110、122实时通报救援抢险车辆通行情况(出动位置、路线),保障救援车队通讯畅通;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传递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响应;牵头处置经营、储存过程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导、协调各乡镇、开发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及时修订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烟花爆竹应急演练活动。
(2)县公安局:统筹指挥“110、122"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挥有关派出所做好应急准备,负责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稳定,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制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处置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烟花爆竹应急演练活动;及时处置烟花爆竹燃放环节的突发事件。
(3)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烟花爆竹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任务;统筹指挥“119"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搜救事故现场被困和伤亡人员;组织实施事故现场侦测、救援过程的危险监控、灭火、洗消等救援行动;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道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救援行动结束后污染物的洗消、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状况提出救援工作意见建议和需协调解决的事项;参与烟花爆竹应急演练活动。
(4)县卫健局:统筹指挥“120"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现场急救和受伤人员医疗救治,统计、报告伤亡情况;协助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和死因调查;组织实施烟花爆竹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参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演练活动。
(5)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组织制定烟花爆竹货运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所监管单位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转运工作;查处烟花爆竹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协助处置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事故、烟花爆竹水上交通事故;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或参与烟花爆竹应急演练活动。
(6)县市场监管局:协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我县烟花爆竹事故有关烟花爆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持等。
(7)隆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8)县气象局:负责气象应急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降雨量等气象资料。
(9)县住建局:负责协调供水部门保障救援供水需要。
(10)县经信局:负责协调供电通信部门保障救援供电通信需要。
(11)县民政局:负责对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庭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组织、协调遇难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工作;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事故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12)县委宣传部: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准确、依法依规发布相关信息,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
(13)县纪委监委: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参与责任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14)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
(15)县人社局:负责指导事故灾难发生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16)县总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县武警中队: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警戒、维持秩序工作。
(18)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隆安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其职责为:
负责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处置较大级别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一般级别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演习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提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管理费用财政预算意见;协助组织烟花爆竹事故新闻发布会等。
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指派,县应急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专家组的主要职能是:为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及时给出是否有次生灾害的结论;根据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应急抢险等工作。
2.5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为临时设立组织,其组成和工作职责由县指挥部决定。
Ⅳ级响应时,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县指挥部确定。县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
2、确定应急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县指挥部请求协调调配。
4、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工程抢险和人员疏散、人员安置等工作。
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6、提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止或终止的建议。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
3.1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处置预警信息,认为达到蓝色预警的,报县指挥部批准,按规定程序发布。
3.2预警行动
1、接到预警信息的部门迅速组织现场核查和监测,落实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做好群众疏散等各项应急准备。
2、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烟花爆竹事故影响的区域的群众发出警报和紧急公告。如有必要,应立即组织疏散。
3.3预警的解除
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县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经县指挥长批准后进入解除程序。
4信息接报与通知响应
4.1接警、处警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发现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拨打当地“119"、“120"、“110"任一电话号码报警。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771-6522136)在接到烟花爆竹事故报警后,应将事故信息及时相互通报,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值班室,通报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同时通报县应急局指挥中心。
事发地接警机构接警后,按既定处置流程发起联动,先行通知“110"、“119"、“122"、“120"出警处置。
4.2通知响应
Ⅳ级响应时,县烟花爆竹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由县应急局指挥中心按照响应分级条件确定响应单位,根据规定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援请求、事故处置的需要通知有关单位。接到通知的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发生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时,除启动本预案,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外,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由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响应分级条件确定响应单位或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规定及上级政府领导的批示通知响应单位响应。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5.2启动预案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接到的警情研判,按规定程序向县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明确响应级别:
启动Ⅳ级响应:县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所在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和事故单位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工作,及时将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机构迅速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有必要时请求事故所在地周边县支援事故的救援工作,或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事故难以控制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救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启动Ⅲ级响应:县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紧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指挥中心,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启动Ⅱ级响应:县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紧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逐级报告上一级烟花爆竹应急指挥中心,提请自治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县应急指挥中心事故情况报告和自治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报告,启动省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I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在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5.3响应行动
5.3.1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行动
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烟花爆竹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向县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保持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应急专家赶赴现场;及时协调相关应急力量予以支持;按县指挥长的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3.2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行动
按照其职责和部门预案进行响应。接到响应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5.4应急处置
5.4.1先期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先期处置内容包括: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掌握人员伤亡和人员受困情况,迅速判断事故影响范围和趋势,明确事故现场是否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划定现场区域、危险区域,初步确定警戒范围、个体防护要求,组织警戒区域群众疏散,确定现场指挥部地点,初步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5.4.2事态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现场监测任务的承担单位(消防、公安、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各监测单位按要求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手段、仪器、监测点或部位等开展监测,将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并提出建议。监测分析内容包括:
1、现场尚存的危险物质及数量、位置;
2、可能的爆炸危险性;
3、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
4、空气成分、污染状况;
5、气象条件(如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等);
6、水体(包括地下水、地沟)、土壤、农作物等环境卫生污染状况等。
5.4.3建立事故应急通讯联络
1、各应急单位应预先确定应急响应时的通讯手段和方法,保障应急通信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2、到达现场救援的各部门或队伍,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并登记通讯联络方法。
3、县应急联动中心应迅速建立与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上级有关机构的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
4、广西电信隆安分公司、广西移动隆安分公司、广西联通隆安分公司要为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提供支持;必要时,派出移动通讯保障车辆,增大事故区域的通讯容量,建立临时通讯系统。
5、具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环境事故现场不得使用非防爆通讯器材。
5.4.4警戒与管制
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县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配合。
1、对事故现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和警戒,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通道的交通畅通,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2、警戒和交通管制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确定警戒范围,避免进入危险区域,参加警戒和交通管制人员在事故情况不明时应先待命。
3、事故现场警戒范围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并根据事态和监测的结果进行调整。
4、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的主要任务包括:对事故区域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划分救援车辆停车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畅通;指挥人员撤离、保障车辆的顺利通行;引导不熟悉地形和道路情况的应急车辆进入现场,及时清除交通障碍物;严禁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维护撤离区域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工作,保护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及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5.4.5抢险组织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公安局防爆队伍、120急救中心等)予以配合。
1、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救,组织人员撤离,迅速救助伤员。政府救援力量达到后应密切配合,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全面支持。
2、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查清现场烟花爆竹分布状况,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组织专业人员加强事故涉及区域的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④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供水、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获救创造条件。
⑤采取措施确保建筑物危险状况得到有效控制,组织落实各种应急保障。
5.4.6人群疏散与安置
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1、是否实施人群疏散行动,由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状况及专家意见作出决定。
2、人群安置场所根据安置人群数量,安置时间长短以及气候等情况,可选择交通便利和有安全保障的公园、学校、宾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
3、对启用的临时安置场所,应指定负责人,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和资源保障,保障安置场所的生活(水、电、食品、衣被)、卫生、通讯和治安等基本需求。
4、对疏散人群中有需特殊援助的群体(例如老人、残疾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监管所等)应重点作出安排。
5、卫健部门应在人群安置场所设立临时医疗点,设置机动医疗点,做好卫生防疫、污染物洗消等工作,对疏散、安置过程中实施人群健康监护。
5.4.7医疗与卫生
由县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现场急救和医疗服务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记录和汇总伤亡情况,注意保存伤亡人员物品,协助事故伤亡信息发布,必要时设立公众咨询电话,以满足公众查询需要。
5.4.8应急人员安全
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应急单位予以配合。
1、所有到达事故现场的部门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2、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设定控制进入区域范围,应迅速通知各救援部门,警戒区域内严禁各类火种。
3、现场指挥部应随时掌握进入事故区域实施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情况。有关人员需进入危险区域的,须报请现场指挥部批准。
4、各应急救援力量应对进入事故救援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对人员的个体防护和相关能力予以确认。
5、设立现场安全检查人员,监控现场随时可能出现的不安全情况。
6、参加应急人员应建立有可靠的通讯保障,保障应急人员救援安全。
5.5信息发布
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发布。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起草,报县指挥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对社会出现的有关事故谣言,应与媒体及时沟通,澄清事故谣言。
5.6应急救援中止
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造成事故扩大化的情形,或者暂时不具备救援条件等,经专家组论证,提出中止救援意见,县指挥长可决定应急救援中止。
5.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前,由县指挥长对现场洗消、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由生态环境部门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经确认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县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销。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县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保险理赔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事故调查
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及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县级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4违法行为查处
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6.5应急评估与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参与应急单位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提升,并将应急救援情况形成报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及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人员保持联系畅通,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7.2应急队伍
依托当地“119"、“120"、“110"、“122"常备应急力量作为烟花爆竹应急队伍,由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将烟花爆竹应急技能纳入烟花爆竹应急队伍培训内容,并确保应急队伍的处置人员掌握烟花爆竹处置技能。必要时请求当地军警支援。
7.3物资装备保障
各应急单位根据本行业(领域)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得到保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负责建立健全、及时更新本行业(领域)涉及烟花爆竹应急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7.4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7.5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县级年度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实施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各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演练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或在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采取解决措施。
8附则
8.1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的编制与修订的组织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并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8.2奖励与责任
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