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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422971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厅发〔2021〕20号)和《崇左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林区野外用火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林发〔2022〕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把“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审批"的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代理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将林区野外用火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含2公顷)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代理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个人)申请在林区野外用火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含2公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派2名工作人员实地检查,申请用火范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闭合、防火隔离带宽度在10米以上(山脊线防火线适当加宽至15米以上),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核发生产用火许可证,并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备。


  (二)将林区野外用火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县林业主管部门代理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个人)申请在林区野外用火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实地检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林业主管部门派出2名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性用火许可证。


  (三)国有农(林)场、森林公园范围的林区生产性用火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关要求


  (一)宁明县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宁明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各乡(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依法办理,不得再次委托审批。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审批"的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前,由县林业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前期野外用火审批进行跟踪指导。


  (三)审批权限下放方式采用委托下放方式,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签订代理审批委托书,并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督导。


  (四)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督促指导用火者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规范用火,切实加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林业局备案。


  (五)县林业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林)场野外用火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检查督导,不定期地对用火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或经批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