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
(2008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2025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修正)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
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应当填入《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记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并输入拖拉机驾驶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记分卡由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免费发放。驾驶拖拉机时应当携带记分卡。
第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外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应当将记分信息通报发放记分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实行合并累积。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拖拉机驾驶人查询。
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累积最高分值为12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二)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
(四)伪造、变造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或者补发记分卡:
第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应当记分的,以行为中应当记分的最高分值记分。
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认为记分有误的,可以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复查并答复。
第十四条 累积记分满12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驾驶人参加拖拉机驾驶安全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经通知拒不参加拖拉机驾驶安全知识考试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