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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准持证养殖企业(个人)在合法养殖海域滩涂范围内利用养殖用船进行养殖生产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956769 

港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准持证养殖企业(个人)在合法养殖海域滩涂范围内利用养殖用船进行养殖生产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港区农水发〔202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各二层站(所):


  现将《关于核准持证养殖企业(个人)在合法养殖海域滩涂范围内利用养殖用船进行养殖生产的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核准持证养殖企业(个人)在合法养殖海域滩涂范围内利用养殖用船进行养殖生产的实施办法(试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年8月23日




关于核准持证养殖企业(个人)在合法养殖海域滩涂范围内利用养殖用船进行养殖生产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区养殖企业(个人)养殖生产行为,强化养殖生产用船管理,消除和杜绝养殖生产船舶安全隐患,促进水产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养殖企业休渔期间出海捕捉养殖场内养殖海产品问题的批复》(桂渔牧函〔2017〕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渔业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市港口区行政管辖海域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船舶,简称养殖生产用船。


  二、管理办法


  养殖生产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新建、更新、辖区内转让审核,实行日常动态监管。


  三、养殖生产用船核准条件


  (一)养殖企业(个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


  (二)养殖企业(个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养殖企业(个人)能提供向核定养殖水域、滩涂投放贝类苗种的证明材料;


  (四)养殖生产用船必须为持有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有养殖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或船长24米以下的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渔业船舶。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户一船。水面养殖面积10亩内的可申请使用1艘养殖生产用船,水面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每超10亩可申请增配养殖生产用船1艘,总数不超过3艘;底播养殖面积1500亩内的可申请使用1艘养殖生产用船,养殖面积在1500亩以上,每超1000亩可申请增配养殖生产用船1艘,总数不能超过3艘,每个养殖企业(个人)可申请1艘生活交通辅助用船。在养殖生产期间应在两舷悬挂经核准编号的标识牌。


  四、养殖生产用船核定程序


  养殖船舶申请使用、新建、更新、转让、注销必须经港口区渔政部门审核,报港口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水面、滩涂养殖生产用船,底播养殖生活交通辅助用船,船舶总长18米以下,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深海底播养殖生产用船,船舶总长24米以下,主机总功率88.2千瓦以下。


  (一)申请。养殖企业(个人)持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及核定养殖水域、滩涂投放贝类苗种的证明材料向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批养殖生产用船。


  (二)审核。由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政部门对养殖企业(个人)提供材料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编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的养殖用船进行统一编号,按“港口渔养00X"顺序进行编号。养殖生产用船实行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港口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按“港口养8XXXX"(例:港口养80001)顺序进行编号。


  (四)制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标识牌(蓝底黄字),尺寸为80cm×30cm,标识牌制作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五)公示。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养殖生产用船的基本信息及生产时间、范围在渔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相关要求


  (一)养殖企业或个人应加强养殖用船的管理。养殖船舶或养殖辅助船一经核定,发放标识牌,标识牌实行“一船一牌",不得将标识牌转借、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用船不得使用禁用渔具或捕捞方法作业进行捕捞生产,不得超出核定的作业时间、海域进行生产。


  (二)养殖生产用船的船主(船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落实船舶安全措施,配足安全生产必须的设备设施,生产用船统一安装AIS定位器,为船舶作业人员提供风险保障。养殖企业(个人)要督促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三)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政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用船的监管。捕捞期间应对出海作业的养殖用船严格进行监管,防止作业船舶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越界捕捞天然海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8月23日起试行,由防城港市港口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港口区养殖用船情况统计表


  2.港口区养殖用船申请审批表


  3.养殖用船航行、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配备标准


  4.港口区持证养殖企业或个人捕捞申请审批表


  5.港口区持证养殖企业或个人捕捞计划表




  附件1


  港口区养殖用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船舶所有人

所有人身份证号/注册登记号

船舶所有人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类型

作业类型

船体材质

船(总)长(m)

船宽(m)

船深(m)

主机数量功率(kW)

备注

填表说明:1.作业类型分为:耙刺、管运、生活交通2.船舶类型分为:养殖捕捞船、养殖管运船、养殖生活交通船3.船体材料分为:钢质、木质、玻璃钢和其他材料





  附件2


  港口区养殖用船申请审批表


  


船舶所有人

身份证号

所有人住址

电话

所属县区(管委)

所属乡镇(街道办)

船舶类型

船体材质

造船地点

(厂名)

建成日期

船舶尺度

船(总)长米,宽米,深米

船舶主机

台,型号:总功率:     KW

作业类型

作业区域

救生设备类型、数量

消防设备类型、数量

信号设备类型、数量

通讯、航行设备类型、数量

船舶来源、经营性质及取得所有权的说明

附送文件名称及件数

1、身份证复印件;2、船舶侧面照片2张。

申请人意见及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

以下内容为审核、审批单位填写

授予船号

证书号码

登记日期

港口区渔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港口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3


  养殖用船航行、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配备标准




  一、救生设备配备


  工作救生衣:每人1件,救圈1个


  二、消防设备配备


  干粉灭火器3个,太平斧1把,消防水桶1个。


  三、信号设备配备


  1.左右舷灯各1盏(或用双色灯1盏代替)。


  2.桅灯、尾灯各1盏(或用1盏环照白灯代替)。


  3.能发出声响的器具1个。


  四、通讯、航行设备配备


  无线电话1台,罗经1个,收音机1台,AIS定位器1台。




  附件4


  港口区养殖企业或个人捕捞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养殖场情况

养殖渔船基本信息

不动产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号

序号

养殖场

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养殖场

区域

船号

船主

联系电话

船长(米)

1

2

3

4

5

6

7

8

作业起止时间

作业区域

作业船号

港口区渔政部门审核意见

港口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附件5


  港口区持证养殖企业或个人捕捞计划表


  


序号

       养殖场情况

   捕捞计划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