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应急通〔2024〕3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层单位:
现将《南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南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充分发挥南宁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通过外聘专家提供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等(以下统称为“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技术服务和决策建议,有效地促进全市应急管理水平的提高,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应急管理专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从政府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聘任的,具备一定从业资格和从业经历的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接受市县两级应急部门的工作委派,为南宁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的,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一定程序聘请的应急管理专家的总称。
专家库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积极、主动地开展应急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其作出的技术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承担责任。
专家库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崇尚安全科学,倡导安全文化,努力学习和掌握应急管理工作知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监督、调整和解聘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负责对专家库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活动的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做好专家有关信息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四)委派专家库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五)组织专家库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并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相关信息;
(六)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反映专家库专家对应急管理等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有关专家库专家管理的其它事项。
在开展下列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
(一)开展各类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安全论证以及开展应急基础研究、技术装备研发等工作时;
(二)组织抗洪抢险、抗震救灾、地质灾害、防灭火等因自然条件造成的各类灾害以及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时;
(三)其它需要专家参与的情形。
专家库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四大类 19 个专业组,分别为安全生产类:矿山组、危险化学品组、烟花爆竹组、工贸组、交通运输组、建筑组、燃气组、特种设备组、民爆物品组、消防组。自然灾害类:防汛抗旱组、地震组、地质组、森林防灭火组、气象组。应急救援类:应急救援组、应急物资保障组、预案管理组。综合类:综合组。每个组不少于 5 人。
第三章 选聘调整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有加入专家组的意愿,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愿意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技术理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消防工程师等行业专业从业资格;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或在同行中有较高声望。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岁,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活动和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核并确定专家成员名单,颁发聘任证书,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
专家库的专家每届任期 5 年。期满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聘任;各专业专家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应予以增补。期满后,在换届工作未完成前,专家库的专家可继续履行职责。
专家调整:
(一)专家库专家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调整,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专家开展日常工作情况,对业务评价较低,年度受邀但无法参与专家工作次数超过 3 次或参与时没有提供任何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提出予以解聘意见和建议,经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作出解聘决定。
(二)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提出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专家工作的,经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可解除聘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本工作规则,在履职过程中放弃原则、谋取私利的,或擅自以专家组成员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解聘,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的程序和条件要求。
(四)解聘、增补的专家经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发文公告和行文通知本人。
(五)专家被解聘后,不得再以南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作原则及职责任务
专家工作原则:
(一)根据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派参加有关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执行任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如实反映情况;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客观公正;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坚持学习和掌握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充分了解应急管理和发展趋势,及时更新知识。
专家职责:
(一)参与制定我市中长期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相关活动;
(二)参与我市应急管理立法调研以及应急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三)为我市应急管理重大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四)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
(五)参加我市应急管理项目的审查;
(六)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相关活动,并提出评估结论;
(七)参与应急管理的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八)参与应急管理等重大事项和事故隐患的评估和验收;
(九)参与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的制定、评审和指导;
(十)参与重大应急管理技术科研课题的研究;
(十一)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专家责任:
(一)密切关注公共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的公共安全敏感性、发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和异常情况时,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普通性、频发性问题或事件应形成书面报告。
(二)认真主动工作。对应急管理部门交办、委派的任务,应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完成。坚持真理,秉言直谏,勇于指出和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错误,并提出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的工作意见、建议;对提出的隐患整改、审查意见,应附有具体而充分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条款,做到有理有据、依法依规。
(三)积极学习业务理论。主动学习、全面领会应急管理理论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学习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坚决贯彻落实。
(四)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不断提高本领域、本专业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技术水平。
(五)遵纪守法。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开展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六)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服从应急管理部门和专家组的领导,切实维护团结,有不同意见,要通过正常渠道和方法表达;未经指派、委托,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透露应对处置情况或以专家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专家组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专家证。进入有关现场了解情况,调阅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
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遵守回避制度。
专家完成任务后,根据任务的性质和目的,及时向指派单位出具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并对结果负责。
第六章 查询选用
信息查询:
(一)专家信息查询分为基本信息查询与详细信息查询。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名字、性别、单位、学历、职务职称、擅长的专业领域等,详细信息还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奖励等。
(二)专家基本信息为公开信息,可通过“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直接查询。
(三)专家详细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由各聘用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专家选用:
(一)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可采用随机抽取、循环抽取、人工选取等方式,从专家库名录中选用专家。
(二)如无法从本级专家库中选到足够数量的专家,可从国家应急管理部专家库或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及南宁市相关部门的专家库中选用。
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的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能替代或承担所聘用部门的权利和责任。
第七章 保障奖惩
专家库专家工作经费主要由专项课题研究、参加应急管理专项活动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等方面的经费或补贴(助)组成,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专家在完成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参与安全检查、事故调查、评估评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任务期间,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补)贴。
专家受其他方面邀请或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由邀请或委托方承担相应经费。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应急管理局解聘其专家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续聘,同时建议选派单位依法予以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南应急发〔2019〕37 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