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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矿山开采环境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271260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矿山开采环境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昭平县矿山开采环境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昭平县矿山开采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贺州市委员会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的通知》(贺发〔2018〕14号)《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办函〔2018〕142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的通知》(贺政办发〔2018〕106号)精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解决我县矿山开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我县矿山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矿山开采与环境恢复整治同步进行。

  二、整治工作目标

  坚持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矿产资源和恢复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基本理念,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红线意识",突出地方政府矿山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法定义务。以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开采环境为核心,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专项开发规划,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生态红线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全面排查治理矿山开采环境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扎实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2018年底初见成效,2020年前完成,初步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确保“不再欠新帐、尽快还旧账",尽快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统筹解决的保护与治理新格局。

  三、整治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各乡(镇)党委、政府主管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开采环境质量负总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三)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治理责任。

  (四)坚持“突出城乡统筹"原则,全面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五)坚持“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原则,逐步建立全县矿山开采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六)坚持“严格问责、严肃追责"原则,依纪依法追究矿山开采环境损害责任。

  四、整治工作内容

  (一)矿山开采企业工艺落后,普遍管理粗放,资源综合利用率与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低,污染防治设施简陋,水土流失严重。

  (二)矿山废弃物堆放不规范,导致山体景观、植被系统、土地资源的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和各种地质灾害。

  (三)矿山开采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一些老矿区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治理和修复,流径矿区地表水水质常年超标,对下游河流造成较大环境风险隐患。

  (四)部分矿区仍然存在非法采矿、非法采砂死灰复燃痕迹。

  (五)石材石料开采企业普遍存在扬尘浸染严重现象,在爆破、开挖、运输等环节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六)厂外道路不平整,无硬化或者硬化路面损毁严重,扬尘问题突出。

  (七)开采爆破过程偶发性噪声影响周边群众,群众有反映房屋震裂、落石砸穿房顶玻璃等投诉问题。

  五、整改措施

  (一)加强矿山开采过程污染物源头控制,实施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好矿山企业扬尘、废水、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工作。要督促矿山企业开展湿法作业,做好道路路平整修复,建设冲洗平台并进行清洁运输。

  (二)妥善处置矿山尾废矿渣,加强矿山尾废矿渣管理,提高尾废矿渣综合利用率。

  (三)加强矿山开采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矿山企业法定义务切实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针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加强矿区环境治理,平整土地,恢复生态。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矿山重金属污染防治、农田恢复等专项资金,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生态修复工作,重点抓好昭平县平水冲矿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五)严厉打击矿区非法采选矿窝点。要加强巡查,对非法开采窝点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六)加强对矿区外道路的平整修复、清扫工作。县区周边及昭平县城区至木格乡、黄姚镇、富罗镇方向的公路路线的矿区道路和省道S207线、县道及村道连接处要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避免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省道S207线。

  (七)限定爆破时间,合理布局声敏感保护目标和防护距离,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八)矿山开采企业应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投入资金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建立和谐矿地关系,逐步规范矿山绿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六、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砂石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2年)》和《关于加强贺州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等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相关规划和制度,控制矿山数量,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优化矿山布局。组织开展环境敏感区域采矿权设立的排查整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组织调查矿山地质环境情况,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基金账户和足额预存基金并履行治理法定义务,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法打击和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排查矿山企业环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负责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矿山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矿山环境污染物监测管控。组织开展矿山企业粉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矿山企业粉尘污染防治落实的监督检查,督导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受理矿山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依法查从严查处“未批先建"、“超标准、超范围排污"等矿山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红线内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矿山退出方案,研究完善退出机制。

  (三)林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涉林矿山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对已设立或拟设立的矿山占用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的,依法逐步予以调整,确实不能调整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矿山退出方案,依法查处矿山非法破坏和占用林地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加强尾矿库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环境隐患风险排查,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完善落实环境安全措施,杜绝超标排污行为;对使用危、险、病尾矿库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工作,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会同公安部门限定爆破时间,合理布局声敏感保护目标和防护距离。

  (五)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爆破物品的治安管理,对矿山爆破作业加强监管和指导,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限定爆破时间,合理布局声敏感保护目标和防护距离。

  (六)水利部门: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督促取水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检查指导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强化河道采砂巡查与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和从严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七)经贸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先进适用矿山技术装备,在露天采石矿山推行封闭式车间破碎、皮带传输运料、喷淋防尘技术等手段解决粉尘污染问题。组织研究低品位矿石、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技术,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比例,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八)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保障属政府责任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等专项资金投入。

  (九)其他涉及矿山环境保护相关的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开采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安排经费予以支持。统筹协调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加强矿产资源规划、计划实施管控,妥善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的矿产资源开发遗留问题和突出问题。科学规划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于历史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矿山的环境问题,由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构建矿产资源开发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持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案件,并将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及矿地关系紧张的矿山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七、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10日至2月28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落实责任。

  (二)问题排查阶段(2019年3月1日至3月25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细致地全面排查梳理矿山环境问题,分类整理,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31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排查梳理出来的矿山环境问题依职责集中进行处置。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需要分步实施的,要明确整改计划、进度和措施,倒排时间,抓紧落实;需要完善相关规划和制度的,要及时调研、限期完成;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形成的经验,健全和完善相关规划和制度,形成矿山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巩固取得的成果。

  矿山开采环境整治工作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整治力量。矿山开采环境整治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昭平县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环境整治工作组、综合推进组和督查问责组,其中第六整治工作组负责矿山开采环境整治工作。各责任单位也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及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组成专门班子抓整改落实,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二)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把矿山开采环境整治问题纳入中心工作来抓,根据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将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明确整治工作时间,细化工作措施,保障经费投入,层层传导压力,全面排查整治矿山开采环境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注重案例提炼,遴选一批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正、反面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报道或曝光,引导形成矿山环境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促进全县矿山开采环境良性发展。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责任单位要将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根据《贺州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办函〔2018〕142号),各个整治工作组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由综合推进组每个季度听取各整治工作组汇报,县委书记、县长每半年度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并落实由督查问责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对没有制定工作方案,或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监管缺位,造成工作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整治工作总结,及时做好整治工作情况。矿山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需各责任单位齐心协力,共同抓好。按照《贺州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办函〔2018〕142号)要求,矿山开采环境整治工作实行每月一报告制度。即从2018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月30日前将矿山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书面报送县国土资源局(经送地质环境股,电子邮箱:zpgtjdh@163.com),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县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凡存在不报、漏报、迟报、谎报整治工作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其单位自行负责。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矿山开采环境整治工作总结提炼,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形成制度,形成矿山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