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梧州市长洲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72259 

梧州市长洲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梧长安委办[2018]12号


各镇、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吸取桂林市“4·21"龙舟侧翻重大事故教训,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梧州市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今年5月至7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长洲区2018年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区水上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梧州市长洲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长洲区2018年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桂林市“4.21"龙舟侧翻重大事故教训,加强水上安全风险管控,推进水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水上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梧州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区安委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切实履职,加强水上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影响水上安全突出问题的解决;加强水上安全宣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加强分析研判,把握引发水上安全险情和事故的关键因素,进行综合治理,推动水上安全治理机制的运行。

  二、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时间

  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

  三、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行动范围:我区所辖水域、渡口及码头安全,渡船、渔船、客货船等水上运载工具的安全,以及一切大型涉水活动的安全,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行动范围。

  (二)重点内容:

  1.开展水上安全风险管控、排查治理。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增强水上安全风险意识,加强源头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防止水上安全问题发生。要组织力量开展水上安全风险大排查,重点排查存在影响水上安全的风险。各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水上安全风险进行统一登记,并分别制定管控措施或建立防范机制,管控责任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监管部门要注意督促指导,对重大风险管控要挂牌督办。(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和配合梧州海事局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区安监、水利、农牧等部门)

  2.落实责任,促进水上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

  (1)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排查敏感水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存在可能危及水上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加强对渡口码头,渡船、渔船、采砂船、客货船等的排查,排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非法设置渡口、非法渡运、使用非法拼装船、在非通航水域(含江河、水库、湖泊等)从事非法营运、体育或旅游活动等。要及时补充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力促隐患的整改治理,完成水上安全的隐患闭环管理要求。对排查出来的水上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消除或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和部门,落实整改责任和要求。(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和配合梧州海事局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区安监、水利、农牧、长洲公安分局等部门)

  (2)区安委办将组成督查组,督促水上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重点查访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严查处安全隐患排查中存在的视而不见、隐瞒不报和隐患治理中存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现象,必要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问责。(牵头单位:区安委办,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区安监、交通、水利、农牧、长洲公安分局等管理部门)

  3.加强水上安全的宣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水上安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民俗集会等渠道开展水上安全宣传。在各时期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宣传活动基础上,继续在水上安全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涉水上安全相关监管人员中倡导主动作为的意识,在涉水上安全企业负责人(如船主等)中倡导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同时要对广大群众倡导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和配合梧州海事局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宣传、安监、水利、农牧等部门)

  四、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密组织,制定方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推进。请将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10日前报送区安委办。

  (二)强化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防患未然。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把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融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落实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督促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涉水企业(如船主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问题隐患,从源头上降低水上安全风险。

  (三)夯实基础,立足长远。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把专项治理行动与“打非治违"行动结合起来,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做好水上安全工作。

  (四)及时总结经验、提高水上安全水平。请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分别在6月7日前将阶段性总结、在7月4日前将行动全过程总结报送区安委办,以便汇总后按要求上报市安委办,内容包括水上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水上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下一步措施或建议等。

  联系人:梁万珍、刘霞,联系电话(兼传真):0774-3851715,电子邮箱:wzczaj@126.com。